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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任伟强 《科技信息》2010,(29):I0400-I0400,I0409
2008年的12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L20081120号)。基本规定是“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从而使2002年所得税收人分享体制改革后出现的国地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之争.终于盖棺定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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