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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合伙企业的破产能力是世界各国立法的趋势,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也对合伙企业的破产能力加以承认。但对于合伙企业的破产财产问题并没有加以具体规定,仅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加以概括。合伙企业与企业法人在财产制度方面不同,因此单纯如此规定,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本文在承认合伙企业破产能力的前提下,对破产财产进行分析探究,以期能构建合理的合伙企业破产财产理论,解决实践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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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理成本问题是现代企业理论中的核心问题.本文阐述了何为代理成本及代理成本的各种表现形式.并以公司制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为例对其代理成本问题进行分析,最后从企业激励和约束机制入手,提出了降低企业代理成本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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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有限合伙与私募基金的结合主要带来四个问题,即立法缺失、相比公司型和契约性更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制度的不健全和信用体系的缺失。文章提出六点针对有限合伙股权基金监管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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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的8月28日我国通过了修订《合伙企业法》的决议,主要内容就是增加了关于有限合伙的规定。有限合伙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康孟达"组织,在近代发展成为有限合伙,适应了当代经的发展,特别是在风险投资发展迅速的今天,有限合伙对风险投资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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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房地产投资基金(REITS)的组织制度结构为研究对象,运用经济学的一般理论对信托型REITS、公司型REITS和有限合伙型REITS三种房地产投资基金的组织制度结构优势和缺陷做了分析,对三种类型的组织形式在中国发展提出了策略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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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由于其兼具“有限责任”与合伙企业灵活性的特点而成为新新人类的首选。有限责任合伙这种崭新的合伙方式,其优点就在于:有限责任合伙进一步确立了合伙人彼此之间的相对独立性,解决了“归责轻率”的问题。这是由于有限责任合伙的归责依据直接来源于权利的分配和掌控,因此,它能够较好地解决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责任分担问题。鉴于我国在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明确的采纳了这种发源于英美的崭新制度,本文主要从法理学的角度对这一制度存在的价值进行了深层次的探析,进一步阐述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内在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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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博宇 《沈阳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22(4):94-96
通过对美国私募股权基金制度的考察,认为有限合伙制之所以能够替代公司制成为主流的组织形式,与美国的法律和政策有很大关系。我国2006年修改的《合伙企业法》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从而为这种组织形式排除了法律障碍。虽然我国发展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面临诸多困境,但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律的不断完善,我国已具备了开展这种组织形式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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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渊源来看,有限合伙在外国早已有之,应用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也不鲜见。我国《合伙企业法》的出台,为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提供了新的选择,联系当下我国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实际状况和法律背景,私以为,有限合伙制不只是一种选择,更是律师事务所向专业化、规模化发展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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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明光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1995,(4)
本文就个人合伙中合伙人是否应当承担入伙前的合伙既有债务,以及如何处理合伙人既有合伙债务,又有个人债务时引起的法律冲突,欠缺形式要件的个人合伙的认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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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洛生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5,(2)
忽视法律约束,依赖信誉约束是合伙关系不稳定的根本原因,强调民主。弱化集中的决策体制及决策执行的不严肃,日常管理的乱指挥是导致合伙关系不稳定的具体原因。形成共担风险的意识,详细协议责权利的规定,依赖法律约束,辅之以信誉约束,才能稳定合伙关系。 老板和员工在利益上的对立,在选择上的互不信任,在追求上的时差及工作上的相互保留是关系紧张的原因。双方互为需要及与同类同规模的企业员工待遇相比较获得的心理平衡,是融洽双方关系的利益基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