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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任燕珠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1,(3):38-41
信用卡已成为百姓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支付凭证,由于其透支功能以及便捷性,利用信用卡透支的持卡人也越来越多,但是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因信用卡透支而身陷囹圄的案件不断攀升,由此有必要就信用卡透支刑法规制进行探讨,以减少实践中因信用卡透支行为引发的刑罚,保证刑罚的谦抑性,实现刑罚的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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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非监禁刑制度从立法到实践操作存在诸如非监禁刑体系不健全、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粗疏、财产刑结构不合理等缺陷,极大的制肘了非监禁刑应有功能的发挥。因此,在借鉴其他国家非监禁刑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情,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体系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33.
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本文结合我国刑罚的根本目的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论述了应对未成年人实行与成年人犯罪不同的刑罚。尽管新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原则上作了特殊规定,具体操作上尚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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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代替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抗制犯罪。刑法的谦抑性具有限制机能,在现代法治社会,这是刑法应有的价值意蕴。刑法的谦抑性表现在: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抗制时,才能运用刑法手段。运用刑法手段解决社会冲突,应当具备两个条件:其一,危害行为必须具有相当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其二,作为对危害行为的反应,刑罚应当具有无可避免性。一般来说,具有无效果、可替代、太昂贵三种情况之一,就说明不具备刑罚之无可避免性,此时刑法应当谦抑。 相似文献
35.
鉴于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态势,目前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的刑罚手段存在不足, 应当借鉴国外的前科消灭、不定期刑等刑罚种类,重建我国未成年犯罪人刑罚体系,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使其受到公正、人道的司法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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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 Hong-wen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8,(3)
由经济犯罪的特征、刑罚的改革趋势决定,经济犯罪刑罚实现轻缓化应该以非监禁刑为主,确立经济犯罪非监禁化理念是实现非监禁化的前提。而完善现有的非监禁的刑罚种类、增加适应社会发展的非监禁的刑罚种类则是实现经济犯罪非监禁化的主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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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金泰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08,8(3):27-30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家庭、学校、社会或其他专门机构对他们的关爱和保护功能不到位,国际法规范的要求及非刑罚化矫正本身所具有的现实功能,共同构成了对犯罪未成年人实施非刑罚化矫正的原因。但是,目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实施非刑罚性矫正的法律规定只有刑法第17条第4款和第37条,该两条规定存在六个方面的缺陷,太过简单,造成实践中形同虚设。因此,全面建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矫正制度实属必要。 相似文献
38.
房丽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5,(1):50-54
我国自三皇五帝时期即已有了关于刑罚的记载,沿历史发展的脉络可将我国历史中的刑罚结构分为刑罚结构未形成时期、初步形成时期、发展时期和完成时期。我国形成系统的刑罚结构从西周时起,经历了秦汉、唐宋至明清的变迁,展现出从无序到有序到配置合理的变化,各种刑罚之间衔接合理,主刑与附加刑可互相补充形成完整的刑罚结构。各个朝代的刑罚结构均是在当时的立法思想和刑法适用原则指导下建构的,三者之间密切配合使各类刑罚有效地应用于实践,为维护当时的社会秩序起到重大作用,对我国现代刑罚结构改革以适应逐步减少和废止死刑的替代刑罚结构设置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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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是确立法律文书在公众心目中公信力的“最后一公里”,而提高法院公信力,事关党的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因此它意义重大。本文着重从执行权的理论、现状与对策方面作了探讨,在对策方面,主要是介绍了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运行两年多以来的情况。 相似文献
40.
实践中,民事执行案件公告送达被滥用,导致执行周期过长,问题丛生。其深层次原因是我国执行送达规则缺失,导致执行送达只能参照适用民事诉讼送达的有关规定。囿于参照标准不明,责任体系欠缺,导致法院工作人员为了方便而滥用公告送达,使公告送达制度沦为避免程序瑕疵的手段。执行之目的是为快速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更加注重效率优先兼顾公正。基于价值导向下,应建立快速高效的执行送达规则。本文构建出快速高效的“四个递进规则+五个效率保障”的执行公告送达规范,区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类型,实现被执行人“执行阶段才下落不明”的案件无需公告送达,被执行人“自诉讼阶段下落不明”在公告送达问题上“提速”,最终切实减少执行公告送达案件,提升执行效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