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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是一种新型的死亡方式,目前世界上只有荷兰使安乐死进入了法制化轨道,我国对安乐死仍有许多争议,但在法律上是禁止安乐死的。笔者也同意不为安乐死立法,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理由:一是安乐死不是自杀行为,则是他杀行为;二是人的生命权比健康权更重要;三是为安乐立法将阻碍医学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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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健康权包括了身体权和健康权两个权利,当受害人受到侵权而成为植物人或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时,不因为其丧失感知能力而失去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且受害人的近亲属的精神损害也应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从广义的角度分析,受害人生命权受到侵害权后其亲属可以提出包括经济损失赔偿在内的三种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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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宇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2,22(20):87-89
在简述维护图书馆员健康权意义的基础上,分析了图书馆工作环境对馆员身体健康的影响,探讨了加强图书馆员劳动保护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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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一些地方以党委通知或决议的形式要求国家公务员“延时加班”的做法违背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公务员作为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对社会其他行业会产生消极的示范效应,与我国当前蓬勃发展的人权事业不符。各级党政部门应厉行“法治”,根据各职能部门工作性质与特点,适当利用“双休日”为民服务,坚决杜绝不顾具体情况,加班“一刀切”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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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作为自然人生命的初级阶段,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胎儿的发育状况直接决定着其成活后自然人的生命质量。近现代以来,社会日趋发达,其衍生的意外事故给胎儿造成侵害的几率较以往大大提高,因此对胎儿生命健康的损害赔偿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在我国,除《继承法》第28条对胎儿权益有所涉及和刑法关于对审判时怀孕妇女不判死刑的规定以间接保护胎儿外,关于保护胎儿的法律是一片空白。应该通过确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以实现对胎儿的救济,从而达到对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的延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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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健康权包括了身体权和健康权两个权利,当受害人受到侵权而成为植物人或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时,不因为其丧失感知能力而失去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且受害人的近亲属的精神损害也应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从广义的角度分析,受害人生命权受到侵害权后其亲属可以提出包括经济损失赔偿在内的三种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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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能否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问题,理论界认识不一,本文通过分析,提出活着出生的胎儿属有限民事主体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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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婉丽 《东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8,(2)
环境噪声污染是人体生命健康的“无形杀手”。为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健康权,必须对环境噪声污染进行标本兼治。在处理因环境噪声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中,确定环境噪声污染损害赔偿的相对标准是必要的,以使加害人依法负有的损害赔偿责任实际承担有法可依。并可设立环境噪声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以确保遭受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无辜受害人届时能依法获得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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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图书馆员劳动保护维护职工的健康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游湄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16(12):81-82
健康权是人身最基本的权利,但在图书馆的客观工作环境中,确实存在着大量的污染源,业已危害到馆员的健康。因此,加强图书馆员劳动保护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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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胎儿的权利保护重心就在于胎儿的健康权,健康权是胎儿得以出生获取生命权的前提,随着医学、人类生育的责任观念、法律制度的完善等发展,证明对胎儿健康权的保护在我国已是现实可行,对胎儿健康权应作为一种特殊侵权加以确认和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