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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宏观上,违法性认识应当以一种能影响构成要件中犯罪故意的要素的形式存在于犯罪论体系中.在微观上,违法性认识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应在区别刑事犯与行政犯的基础上展开讨论:在刑事犯中,犯罪故意的成立需要违法性认识;在行政犯中,犯罪故意的成立只要求行为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就可以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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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存在着冲突,常常表现为两种情况:行为具备刑事违法性而不具备社会危害性、行为具备社会危害性而不具备刑事违法性。本文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角度讨论了怎么解决此类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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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益权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6,(2):85-88
行政赔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损害,而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对其构成要讲的确切理解,可以准确地把握行政赔偿责任的内涵,更好地区分行政赔偿责任与其他赔偿责任,有利于遏制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分析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时;很基本、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条文的规定,把握行政赔偿责任的自身特点,虽借鉴其他赔偿责任之构成要件的研究成果,但又不陷于框框,失之空泛,流于形式.L的勉强统一。当前一些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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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婕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7):64-70
水污染致癌作为环境公害犯罪的典型代表,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传统的条件说无法排除水污染以外的致癌因素,疫学因果关系要求被告人举证倒置,无法适用到中国的刑法领域。为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需借助客观归责理论中的危险升高理论来进行环境公害案件的客观归责。现代刑法理论中的"故意"呈客观化趋势,可根据客观证据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及证明被告人有不法认识可能性,从而完成环境公害案件的主观归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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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以综合式定义模式确立了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中犯罪概念的坚实地位,并且建构了二者的内在统一。然而,近年来,国内一些学者开始陆续质疑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认为二者是冲突不可调和的,并认为应当将社会危害性驱逐出注释刑法学领域。在刑事一体化视域中,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关系进程是行为事实与价值评价相统一的进程,其关系则演绎为经由初始的紧张走向一体的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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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一些论者在对违法认识问题进行研究的时候,往往对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不加区分地使用,从而导致逻辑上的混乱以及理论上的争论。尽管对违法性认识可分为形式违法性认识和实质违法性认识两个侧面,但在具实用性的意义上,对违法性认识问题的探讨应限制在实质违法性认识层面。我国虽没有实质违法性的概念,但我国刑法中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就已经包含了对实质违法性的认识的要求,因此在我国没有必要引入违法性认识概念,否则会导致体系的混乱以及不必要的重复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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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为便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过长期的实践和理论探索明确规定了不可量物侵害受害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进而确立了不可量物侵害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即不可量物侵害的违法性判断与受害人的容忍义务紧密相关.违法性的判断标准还需根据一系列因素加以具体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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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武松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
欧美反垄断法的延展史已证明,垄断违法性的实质认定从规范的确立到司法案例的裁判都具有极端重要性。中国反垄断法有目的性规范却缺乏恰当的价值规范与适当的价值判断路径,使我国反垄断法在垄断违法性认定上存在诸多缺陷,不利于现代经济治理的开展。因此,改变反垄断法的价值规范构成,拓宽反垄断的司法路径,完善垄断责任有效性,是实现我国竞争法制度转型的主要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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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是否具有可行性,在理论上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理由也各不相同。笔者持肯定说的立场,对持肯定说的学者们的理由进行梳理,拟从刑事政策、价值基础、客观方面及主观方面等角度,来寻求安乐死在现代刑法中可行性根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