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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明 《南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38(1):79-83
提出了基于椭圆曲线的多重代理数字签名方案,不仅实现了签名权不断转移的多重代理签名,而且 还具有收回代理签名权的特性.并对该方案的安全性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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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本刊多次接到读者电话,询问太平洋直购官方网(以下简称:太平洋直购网)的相关情况。尤其是有人对太平洋直购网的运作模式产生了质疑,以数百万代价购买的代理权,如何能够收的回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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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纪平 《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5,18(1):115-117
本文阐述了家事代理权的含义、特征和性质.提出了我国建立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必要性,重点论述了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及其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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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佳意 《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2007,(19)
表决权代理制度作为现代公司制度中维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修改前后的《公司法》均有所规定。但这些规定仅是原则性的,未具体规定表决权代理人的资格、代理期限、行使及撤回等相关问题,以致股东委托他人代理行使其表决权的操作缺乏统一规制。文章在此拟从股东表决权代理的撤回角度出发,分析股东表决权代理具有其独特性,完全适用民法中有关代理的处理方式不妥,并提出有关完善我国股东表决权代理的撤回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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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1,(1):43-47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因同时涉及债权人利益与非举债方配偶的利益,一直以来是我国实务和理论学界的热点问题。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上,我国立法上经历了从债权人利益保护到非举债方配偶利益保护的观点转变。在《民法典》第1064条的“共债共签”原则下,“日常家事代理”“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和“共同意思表示”的认定是债权人承担证明责任的前提。夫妻共同债务应先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夫妻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建立内部补偿机制,由举债方配偶对非举债方配偶用个人财产清偿部分予以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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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和解释,只是做了一些原则方面的规定,而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区分,家事代理权等制度并未有明确的定义。本文通过探讨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些问题,希望能提供一些可借鉴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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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新持续性代理权制度是典型意定监护制度,是2005年4月通过的英国《意思能力法》对旧持续性代理权制度修正的结果。从我国将来构建意定监护制度的视角,介绍英国新持续性代理权制度的修法背景及其相关的主要内容,提出对我国未来构建意定监护制度的设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