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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制度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其重要性表现在有助于实现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益等方面。我国立法虽较早确立了这一制度,但是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需进行重建。重建时应当坚持以法定期间为主、指定期间为辅,引入调查令制度和时限中止机制,并对原、被告及第三人之举证时限作分解与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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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9,(2)
分析了中国举证期限制度的立法缺陷,提出了举证期限制度的重构与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措施。认为中国举证期限制度既不能实现程序公正,又会造成实体公正失落,同时也不可能真正提高审判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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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秋实 《阴山学刊(自然科学版)》2004,17(5):110-114
证据交换是审前准备的重要环节。我国证据交换制度是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证据交换的内容过于笼统,实践中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因此有必要对证据交换的主体、范围、方式以及与举证时限的关系等具体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求探究如何更好地运用证据交换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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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制度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制度之一 ,其重要性表现在有助于实现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益等方面。我国立法虽较早确立了这一制度 ,但是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需进行重建。重建时应当坚持以法定期间为主、指定期间为辅 ,引入调查令制度和时限中止机制 ,并对原、被告及第三人之举证时限作分解与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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