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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技术与人类》1989年7月号上,我曾就“商业秘密法”的制定问题作了如下的概述: 第一,是企业很少有够得上为秘密的情报,所具有的多数情报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信息。第二,如果存有顾客信息的磁带被盗,也只能视作计算机软件或数据被盗,而并非企业秘密被盗。第三,即使是未公布的情报,但如果它可从已经公开的情报中推测出来的话,那么也就不能称它为企业秘密。第四,如果发生了“泄漏企业秘密事件”,按照“商业秘密法”起诉的话,由于在法庭上会公开各种情报而对起诉方不利,所以在以审判公开为基础的日本宪法下面,“商业秘密法”难于溶合。这样一来,便难于考虑制定“商业秘密法”了,但不制定的话又如何对待企业秘密呢? 如果没有“商业秘密法”,虽然“犯人”因“泄漏企业秘密事件”而受刑罚的几率减少,但是在当今保护企业秘密的风潮高涨的形势下,由于此类“事件”被以违反“合同”、违反“就业规定”等缘由被追究而失业或无法调动工作的事却层出不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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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新时期房地产业发展的挑战,我国政府和房地产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举措:严控高档住宅用地和别墅用地;制定新的土地增值税征算方法;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的审批和监管;清查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新时期房地产业步入理性发展的相关动力有: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业的政策障碍已扫除;汇率弹性增强,使外资更多地进入房地产市场;改变房地产增量与存量市场不平衡状态;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加快保障性住房供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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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是确认和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公有制优越性的重要措施。它的颁发将对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我国公民日益关注的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的理念,最终在这部法律中得以充分体现和真正明确。本文将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显著特点、主要内涵、政策导向等方面进行论述和分析,供政府、研究部门和企业等相关人士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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