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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该款法律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确立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责。解读本条规定,它体现了会计主体原则,使会计规范体系更加完善,会计责任的承担更加合理,有利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同时具有极强的现实工作指导意义:首先,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必须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质量负责。其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处理好与单位负责人的关系,充分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