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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民意具有伦理性强的特点,因而时常会得出非专业的结论。而刑事司法频频向网络民意妥协,是有违罪行法定原则的。民意介入刑事司法必须有限度。司法机关应当建立文书说理制度去引导民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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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捷 《湖北三峡学院学报》2011,(Z2):83-85
《刑修(八)》条文中,关于减刑和假释的修改部分既有合理之处,也存在缺陷,一些问题值得研究。尤其是"限制减刑"和"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须深入分析其内涵。关于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第二条,既限制了死刑立即执行也贯彻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此外,《刑修(八)》的生效,也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有所扩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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