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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瑞峰 《南阳理工学院学报》2019,(3):23-27
我国合同法定解除权存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认定标准模糊、根本违约范围不确定、法定解除权行使期间不规范等弊端。这些弊端不仅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而且降低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信用并有损合同自由原则。基于对以上问题的考虑,应从合同法定解除的一般理论入手,优化合同法定解除事由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认定标准;细化根本违约的范围以及规范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间,通过对现有制度的分析论证寻求完善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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