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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法的显著特征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股东会中心主义逐渐向董事会中心主义发展变迁,作为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董事,其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权利日益膨胀。基于扩权与扩责同步制衡的原则,在董事权利扩张之时,有必要强化董事的义务,并建立行之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但我国《公司法》未能就此作出详尽的规定,存在立法漏洞。现正值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之关键时刻,从立法上完善和规范董事的义务,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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