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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伙与退伙
(一)域外法律规定。1、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规定了,新合伙人应当对其加入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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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合伙人资格是起草中的《合伙企业法》所面临的具有较大争议的问题之一。地西方相关立法的分析及国内现行相关立法的评价,提出我国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的基本框架:自然人是合伙的基本合伙人;法人企业只能作有限合伙人;非法人企业既可作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也可作合伙企业的无限合伙人;禁止自然人和非法人企业的双重或多重合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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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由于其兼具“有限责任”与合伙企业灵活性的特点而成为新新人类的首选。有限责任合伙这种崭新的合伙方式,其优点就在于:有限责任合伙进一步确立了合伙人彼此之间的相对独立性,解决了“归责轻率”的问题。这是由于有限责任合伙的归责依据直接来源于权利的分配和掌控,因此,它能够较好地解决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责任分担问题。鉴于我国在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明确的采纳了这种发源于英美的崭新制度,本文主要从法理学的角度对这一制度存在的价值进行了深层次的探析,进一步阐述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内在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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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合伙,简称LLP,Limited? Liability?Partnership,是近年来流行于英美国家的商业组织形式,特别受到专业人士的青睐。它是对传统合伙与公司各自优点的结合,其意义在于合理限制专业人士法律责任,本文就有限合伙的基本理念和我国新合伙企业法的内容修改状况做一些粗浅的分析,以期盼建立起更多有中国特色的有限合伙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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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福建闽南地区,许多传统产业的富余资金都抽离出来做风险投资,成立各种创投公司。但这些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基本为传统的有限责任公司制。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了解决“资本提供者一风险投资家”、“风险投资家一风险企业”之间的激励约束问题,美国等发达国家风险投资机构形成了有限合伙制这一企业组织形式。2006年8月修订,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合伙企业法》引了入有限合伙这种合伙企业形式,扫除了风险投资新的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上的障碍。本文试图通过有限公司的公理治理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契约治理优劣的比较,分析适合本土风险投资的企业组织形式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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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房地产投资基金(REITS)的组织制度结构为研究对象,运用经济学的一般理论对信托型REITS、公司型REITS和有限合伙型REITS三种房地产投资基金的组织制度结构优势和缺陷做了分析,对三种类型的组织形式在中国发展提出了策略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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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有关合伙的诸多法律关系的认识上至今还存在着很多争议。本文即从合伙的概念、法律地位、主体资格、合伙类型、债务承担等方面展开阐述,并结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理论及立法实践进行比较,较为系统地介绍了合伙法律制度。同时对我国的合伙立法进行比较研究,提出了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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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合伙企业的破产能力是世界各国立法的趋势,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也对合伙企业的破产能力加以承认。但对于合伙企业的破产财产问题并没有加以具体规定,仅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加以概括。合伙企业与企业法人在财产制度方面不同,因此单纯如此规定,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本文在承认合伙企业破产能力的前提下,对破产财产进行分析探究,以期能构建合理的合伙企业破产财产理论,解决实践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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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结合日本<有限责任事业合伙法>制度以及先进国家有限责任合伙的立法经验,分析我国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伙企业法>中有关有限责任合伙的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度),指出我国在有限责任合伙制度设置上的不足之处,并为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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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高专院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模式及其选择初探 总被引:6,自引:6,他引:0
高职高专院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模式,根据阶段不同,可分别采用依赖型模式、合伙型模式、校企分离型模式、社会企业分股型模式、校际联办型模式以及股份合作制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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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保军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33(3)
通说认为我国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合伙企业具有“法人”的民事主体功能,具有权利能力,具有独立的意志及其执行机关,具有独立的财产,具有独立利益,且法人之“独立责任”并非完全独立,合伙企业亦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亦即合伙企业具有高度独立性,为权利义务之归属体,本质上符合团体组织当为法人的条件,当为法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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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合伙企业自身和外在的原因,合伙企业在会计核算、会计管理和内部会计控制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通过问题分析,提出一些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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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敏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6,19(6):78-81
“以人为本”的民营高科技企业与“以资为本”的传统企业的治理结构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严重滞后。表现在合伙企业法对合伙类型规定过于单一,公司法对公司设立的条件过于严格,相关金融法律制度对融资的许多障碍设置,这些都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应修改合伙企业法,允许高科技企业选择有限合伙形式;修改公司法,降低公司的准入门槛;建立外部人治理结构,允许商业银行等大的风险投资机构成为公司股东,直接监督和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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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明光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1995,(4)
本文就个人合伙中合伙人是否应当承担入伙前的合伙既有债务,以及如何处理合伙人既有合伙债务,又有个人债务时引起的法律冲突,欠缺形式要件的个人合伙的认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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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此有不同争议,提出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合伙可以成为民事主体资格,这样又助于确定合伙在社会市场经济中地位以及合理的解决因合伙事务发生的纠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