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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对商业秘密范围作出的法律上的界定。而在现实生活中 ,人们对商业秘密范围理解正有扩大的趋势 ,可以说任何与社会竞争和经济利益相关的特定信息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如产品、配方、工艺程序、改进的机器设备、各类图纸、研究开发的文件、客户情报等等 ,即除了当事人愿意以专利形式、作品形式公开以换取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之外 ,其它任何可以带来竞争优势的具体商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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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不公开性和不确定性等特征。决定了它极易被侵犯。国家必须在立法上完善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体系,不断解决社会经济实践中有关商业秘密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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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跳槽”而侵犯商业秘密的事件时有发生,给许多企业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保护商业秘密对科技企业发展越来越重要。保护商业秘密必须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同时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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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信息,同时也是需要权利人采取一定措施加以保护的信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竞争日趋激烈,保护商业秘密已成为事关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大事情。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探讨如何在财会工作中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摆在会计界面前的又一急待解决的新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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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的“入世”,在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也显得更加重要。本文通过对人才流动中引发的商业秘密纠纷的探讨说明竞业禁止在保护商业秘密过程中的必要性,同时笔者希望通过借鉴国外竞业禁止的某些做法,完善我国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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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秘密及其在网络环境下的保护,是面对"入世"实现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互联网络信息技术迅猛发展而立于不败之地不可或缺的一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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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秘密及其在网络环境下的保护,是面对"入世"实现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互联网络信息技术迅猛发展而立于不败之地不可或缺的一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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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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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已直接涉及到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的经济秩序。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新颖性、风险性等法律特征。当前,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比较严重,必须通过对运用民法、经济法、刑法等法律手段对其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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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才密集、知识密集的勘察设计企业,拥有大量的专业技术,积累了丰富的基础资料,形成了庞大的经营网络,储存了大量的经营信息和客户资料。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以高新技术为先导的勘察设计企业必将面临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风险。正如美国参议院在赞同制定《1996年经济间谍法》的报告中所形容的:"在今天,商业秘密的价值犹如工厂之于企业的价值一样,盗窃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害甚至要比纵火者将工厂付之一炬的损害还要大。"因此,在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的今天,勘察设计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已不容忽视,企业必须致力于强化商业秘密的保护,有效地防范此类法律风险,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商业秘密保护的安全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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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以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恶性市场竞争,已成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热点问题,如近期发生在安吉县的浙江吉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技术科长以50万元的高价非法卖掉公司的机密技术案,发生在萧山市的浙江前进齿轮箱集团公司的技术秘密被一乡镇企业贿买案和发生在江苏牧羊集团技术秘密被侵犯案等,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已显得非常重要。一、商业秘密的界定“知识经济”时代的渐至,使企业对市场的开拓与维护越来越依赖于高新科技,企业若拥有高新科技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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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刚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7(1):18-21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雇主和雇员之间存在着合同和信任关系。职工在职时有义务保守单位的一切商业秘密;离职时对重要秘密负有善意的、不侵犯的义务。企业应在主观上把有价值性、实用性的技术和信息看作秘密,并在客观上采取订立保密合同等保密措施。在遭到侵权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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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启明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9,29(5):63-66
由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所决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有其自身的独特性。法律维护商业秘密的秘密状态不遭受人为的以任何方式所进行的非法占有和以任何形式所进行的泄露,法律不保护商业秘密信息的内容。维持商业秘密信息的秘密状态完全依赖于权利主体积极的私力保护,私力表现为权利主体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措施和管理,商业秘密一旦转为法律救济时,权利主体就陷入了被动保护的局面。法律没有设定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可以推定法律承认商业秘密保护时间的长短则完全取决于权利人为保护所做努力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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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住“竞业禁止协议”漏洞——“百事诉雷蒙德案”与“跳槽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就是财富。 具体到市场经济的每一个参加者,他们的专有技术、营销方案、客户名单等内部资料都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一方面,这些信息是自己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这些信息一旦被潜在的商业对手获息,将给自己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一类信息,我们通常把它叫做“商业秘密”。 在快速发展、竞争激烈的高科技信息时代,商业秘密的窃取或潜在的窃取(potential theft)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这个时代的雇员比任何时候都更可能占有专业秘密、专有信息,并且更频繁地更换工作,而“跳槽”雇员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在给新雇主带来竞争筹码的同时,前雇主则面临着巨大的商业威胁。因此劳动(雇佣)关系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成为立法关注的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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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世纪60年代,国际商会首先把商业秘密视为工业产权,并在其草拟的《专有技术保护标准条款草案》中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含义,即商业秘密是指有利于实现经济目的的技术及其实际适用上所需的秘密性技术知识或这类知识的积累。该定义对商业秘密的界定侧重于“经济目的”和“技术秘密”。而关于“技术秘密”的涵义,在1969年国际联盟工业产权会议中,提出“技术秘密为享有一定价值的、可以利用的,为有限范围的专家所知道、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和不作为工业产权取得任何形式保护的技术知识、经验数据、方法或者上述对象的组合。”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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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从本质上来讲,是对于具有竞争价值的商业信息的一种垄断。因此,许多国家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合同法》乃至《刑法》中规定了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然而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隐秘性和复杂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相对困难。司法救济途径对商业秘密权属人的保护力度也不够。这样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往往比较大。所以,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研究,推动司法实践在这方面的进步,对于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止恶性竞争,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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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因其隐秘性而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杖等其他知识产权相比有着更加“无形”的特点,因而司法实践中对该种权利的保护范围和保障力度也有其特殊的界限和尺度。企业建立适合自身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需要多方参考其它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研究商业秘密保护的现行立法现状,再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而制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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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信息法律保护之不足与建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过在法律与涉外经济方面对商业秘密信息保护的调查,分析了国内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不足之处,在借鉴国外成功措施的基础上提出了在国内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