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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商业秘密是商业特许经营的重要资源之一,加强其保护应当是商业特许经营立法的重要内容。特许经营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两种,具有权利主体多元化、使用外部化和易泄露等特点。特许人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方式的设计加强对特许经营商业秘密使用的控制,并且还可以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规定保密条款与竞业禁止条款。事后责任追究也是特许经营商业...  相似文献   

2.
信息公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如果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时,第三人需要提起反信息公开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的《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诉讼法》为反信息公开诉讼提供了制度基础,但是对于反信息公开的起诉时间和审理方式等问题没有具体规定。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对反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和第三人权利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3.
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有权依法获知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应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相似文献   

4.
TRIPS是我国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范时应当遵循的国际公约,而我国现有的规范无论是在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界定,还是在对具体保护措施的规定上都与这一公约要求的标准有明显的差距.我国立法者应科学与完整地界定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要件以及增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措施的完备性与有效性,使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水平达到TRIPS的标准,从而实现对商业秘密合法持有人充分与完全地保护,履行我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义务.  相似文献   

5.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在运行中不应限制申请人的范围,外国人、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应当根据国民待遇原则享有申请信息公开权利,只是在获取信息的方式和内容上加以限制,以保护我国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申请人的理由也不应做严格限制,行政机关可以询问申请人的理由,但是无须进行认定。实践中,行政相对人滥用申请、多次连续申请、申请信息公开的收费方式以及行政机关的服务方式等是受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经常遇到的难题,须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以修订和完善。  相似文献   

6.
吴文 《华东科技》2006,(9):54-55
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能力和竞争优势的具体体现,它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了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但是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人才、特别是高级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人才的争夺也越来越激烈。商场如战场,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后果不堪设想,为保护商业秘密,企业殚精竭虑,设计了种种方案。但有谁知道,在实践中,竟然有90%企业的保密规定、协议经不起”法律的考验”,败诉、败诉、不断的败诉,企业“输了官司,也输了人”,最后“人财两空”“这究竟是为什么?企业究竟应当如何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如何设计严密的保密制度体系,如何确保保密协议的合法有效,如何准确适用法律进行竞业限制?如何设计竞业限制的范围、对象和措施?如何追究违反竞业限制员工的责任?在合同订立以及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当注意什么?——从这期开始,本刊特开设本栏目,吴文博士通过生动案例,和读者一道探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之道。  相似文献   

7.
倪晓华 《科技资讯》2006,(17):242-242
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信息,同时也是需要权利人采取一定措施加以保护的信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竞争日趋激烈,保护商业秘密已成为事关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大事情。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探讨如何在财会工作中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摆在会计界面前的又一急待解决的新课题。  相似文献   

8.
朱丹 《科技信息》2007,2(2):5-6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生命,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屡屡发生,针对这种现象,我们在寻找原因的同时,应当建立起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机制,这就是本文的主旨。  相似文献   

9.
《世界博览》2009,(8):9-9
中国政府表示将延迟实行强制企业向政府公开信息科技(IT)产品机密信息的相关制度。此举出台背景是因新制度会泄漏企业的机密信息,而受日美欧等强烈批评。但由于强制公开制度本身并未被取消,且其具体条款会做如何调整尚不明确,各国警戒感仍未缓解。  相似文献   

10.
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世界许多国家为了保护公平竞争,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纷纷将商业秘密作为无形资产加以保护,从而使其成为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并且该法还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及其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实践中,原、被告双方都需要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以支持其诉讼请求,达到最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  相似文献   

11.
陆群 《科技与经济》2000,13(1):39-41
所谓“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对商业秘密范围作出的法律上的界定。而在现实生活中 ,人们对商业秘密范围理解正有扩大的趋势 ,可以说任何与社会竞争和经济利益相关的特定信息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如产品、配方、工艺程序、改进的机器设备、各类图纸、研究开发的文件、客户情报等等 ,即除了当事人愿意以专利形式、作品形式公开以换取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之外 ,其它任何可以带来竞争优势的具体商业…  相似文献   

12.
严君频 《甘肃科技》2014,(13):97-98
作为人才密集、知识密集的勘察设计企业,拥有大量的专业技术,积累了丰富的基础资料,形成了庞大的经营网络,储存了大量的经营信息和客户资料。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以高新技术为先导的勘察设计企业必将面临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风险。正如美国参议院在赞同制定《1996年经济间谍法》的报告中所形容的:"在今天,商业秘密的价值犹如工厂之于企业的价值一样,盗窃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害甚至要比纵火者将工厂付之一炬的损害还要大。"因此,在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的今天,勘察设计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已不容忽视,企业必须致力于强化商业秘密的保护,有效地防范此类法律风险,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商业秘密保护的安全保障。  相似文献   

13.
通过考察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现状认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呈高度分散状态,各项法律规范中,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都不具有系统性,且原则性规定多,难以具体操作,亟待进一步完善。为此,本文提出了一些初步建议。  相似文献   

14.
商业秘密因其隐秘性而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杖等其他知识产权相比有着更加“无形”的特点,因而司法实践中对该种权利的保护范围和保障力度也有其特殊的界限和尺度。企业建立适合自身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需要多方参考其它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研究商业秘密保护的现行立法现状,再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而制定。  相似文献   

15.
商业秘密保护:来自员工的威胁 任何公司都有不愿意对外披露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等资讯,比如公司的产品配方、最佳的制造工艺、原材料的采购渠道、客户名单、尚未公开的收购计划等等,这些都是公司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公司宝贵的信息资源和无形的知识资产,是公司保持竞争优势和提升竞争能力的武器。商业秘密的奥妙之处,在于其不为外人所知的秘密性。  相似文献   

16.
吴文 《华东科技》2006,(12):66-67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新形势下,企业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自主创新能力,拥有核心的技术和知识产权,才能够在市场上主动出击。无论是专利权还是商业秘密,都是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都涉及企业核心技术的保护方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走向国际化过程中,都越来越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相对于申请专利可能遇到的核心技术变成“公开的技术”的顾虑,借助国家科技秘密保护核心技术不失为另一种好方式。  相似文献   

17.
政府门户网站是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形式之一。政府信息量大面广,不仅会涉及国家秘密信息,也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行政机关的工作秘密等敏感信息。在互联网和现代通信的条件下,若将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开,就不可能限定知悉范围,势必给企业和公民的财产和名誉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相似文献   

18.
企业商业秘密的流失及其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秘密在企业的地位举足轻重,正因为如此,市场竞争中,企业的商业秘密侵权现象日趋严重。如何更好地保护自有商业秘密,是大多数拥有商业秘密的企业面临的严峻课题。企业要进一步树立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在注重采取多种内部保护措施的同时,考虑与专利、版板相结合的保护方式,并以不断创新来有效防止商业秘密的侵权;在企业自我保护失效的情况下,应及时寻求国家法律的保护,避免损失扩大。  相似文献   

19.
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2005年5月1日,上海正式实施《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规定》明确指出,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重要渠道和形式。同时也指出“依据本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机关的有效规范性文件,在本规定施行前没有依法公开的,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通过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予以公开,也可以同时通过其他适当形式公开。”由此可见,政府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充当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相似文献   

20.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简单地称为商业秘密权。 那么这些经过权利人运用特殊手段保护的信息到底包含哪些具体的内容呢? 商业秘密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学术界还在争论。有的认为商业秘密权只是一种财产权,分为相对财产权和无形财产权两种不同的见解;有的认为商业秘密是一个全面性的权利体,具有多方位性质的侧面,不能像财产权那样对不特定的人主张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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