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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孙洁 《河南科技》2024,(5):122-125
【目的】解决短视频配音中的侵权纠纷问题。【方法】通过梳理相关案件,结合著作权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对短视频配音在著作权上的独创性和合理使用进行分析。【结果】相关案例的判决结果表明,短视频配音的独创性结论和短视频独创性判定一致,高原创性的配音作品可被认为是合理使用。【结论】认定短视频配音作品满足的独创性标准在于“独创性”的有无,而不该上升到“艺术性”;短视频配音作品的合理使用,关键在于获得许可和增强作品独创性。  相似文献   

2.
陈红雪 《河南科技》2023,(12):115-120
【目的】探索与我国数字版权竞争市场相匹配的版权平台竞争企业利益平衡机制。【方法】从著作权法市场主义视角对“转换性使用理论”进行法律分析,探究其在我国“合理使用制度”中的可行性。【结果】版权平台竞争企业需要转变经营理念,在版权的保护与流通中引入第三方介入机制——集体管理组织。【结论】通过第三方组织的协调,使得版权人、使用人能够较好地解决版权作品的供求问题,创新企业经营管理模式,明确企业责任,拓宽数字化版权作品的传播渠道,推动各方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3.
田蔚然 《河南科技》2023,(2):131-134
【目的】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项法律内涵,厘清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有关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为形成统一认定标准提供建议。【方法】分析近年来国内外相关案例,比较新旧法律条文,参考《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解释》,进一步阐释相关使用行为构成要素。【结果】《反不正当竞争法》虽明确了对未注册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边界,但司法界对相关要素的认定存在不同观点,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境,立法中缺乏对使用行为合法边界的标准释义。【结论】应结合地域要素、时间要素等进行多角度判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项中“有一定影响”要素,划定商业标识范畴,并自一般公众视角厘清“实际混淆”标准。  相似文献   

4.
胡光  杨景云 《河南科技》2023,(9):120-123
【目的】为保障元宇宙市场的公平竞争,在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总体框架下,借鉴欧盟、美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NFTs商标侵权问题提供建议。【方法】通过分析多起典型案例、研究其中争议问题,寻求解决纠纷的法律路径。【结果】元宇宙中商标混淆与淡化的判断应当综合商标显著性与商标的功能,灵活使用传统多因素检测法,着重考虑NFTs创作者是否存在营利目的;合理使用和罗杰斯检验抗辩会受到“明显误导”的阻碍,NFTs以“独特资产”使用不能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结论】建议商标权人尽快扩展商标注册类型,加强商标在元宇宙中的投资与监管。国家应对虚拟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注册申请设置审查指南、明确NFTs的属性并适当分类。  相似文献   

5.
李阁  任爽 《河南科技》2024,(3):132-136
【目的】针对不同类别的公知常识(教科书、工具书和惯用手段),进行准确认定和使用的条件分别进行探讨,为“公知常识”认定规则的完善提供参考。【方法】采用案例分析和推理总结方法对不同类别的公知常识的认定和使用进行验证。【结果】创造性判断过程中,引用公知常识的频率很高。因此,公知常识的准确认定是对于统一判断标准、化解矛盾,达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推动发明创造都有着重要的作用。【结论】在判断某一手段是否为公知常识时,应同时考虑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被广泛知晓的特性。  相似文献   

6.
贾力  杨春磊 《河南科技》2023,(20):112-118
【目的】为促进司法实践的发展,为游戏作品提供法律保障,有必要对游戏作品法律定位进行研究。【方法】运用案例分析与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司法实践进行分析。【结果】在司法实践中,游戏作品法律定位因纠纷所针对游戏内容与表达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且在不同时期存在着不同的问题。【结论】著作权法应该区别对待游戏的内容与表达形式,内容主要包括技术实现与画面实现两个方面,表达形式包括游戏画面与游戏音乐两部分,应将游戏的具体规则的表达归入内容中,纳入保护范围。基于司法实践中的不足和对于游戏作品保护的欠缺,倡导应该将游戏作品统一归类,在著作权法上予以规定,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7.
余雯君 《河南科技》2024,(4):134-137
【目的】通过探究影视剧解说类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合法性问题,为我国著作权理论发展及司法审判实践提供建议。【方法】通过分析国外转换性使用的司法实践,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引入转换性使用规则存在的问题,并根据二次创作作品的种类不同进行分类研究其合法性。【结果】可以通过引入转换性使用规则,增加合理使用制度适用灵活性,弥补法律缺陷,解决法官对二次创作短视频案件缺乏明确规定问题,但是仍存在判断标准不明确,难以形式上融入等问题。【结论】对于转换性使用的判断,应先判断其是否构成内容性转换,如果不构成,再判断其是否构成目的性转换,同时也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影视剧视频的特征进行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8.
刘立人 《河南科技》2023,(7):136-140
【目的】分析新时期教学目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实施困境,提出解决对策。【方法】以教学目的著作权合理使用为研究对象,对比国外相关规定,分析总结我国教学目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存在的困境。【结果】“课堂教学”的规定难以适应时代的发展,严格限定的合理使用的方式不能满足现代教学需要,合理使用的人员范围不明。【结论】为解决以上困境,需扩大对“课堂教学”的解释,扩充合理使用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合理使用的主体,凡从事非营利性教学活动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均可以成为合理使用人,教育对象也应被纳入合理使用的人员范围。  相似文献   

9.
正【阅读提示】判断相关美术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是否只能采用整体比对的方法,而不能进行拆分进而比对其局部特征?使用摩托车惯用车型款式称呼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对相关商标权的侵害?【裁判要旨】判断美术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一般情况下应当关注其整体形象,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当原告美术作品的绝大部分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时候,更应当将图形拆分以关注比较其局部特征。摩托车行业内使用一些惯用车  相似文献   

10.
【目的】演绎作品行使版权是可版权性与行使版权或有“侵权性”的统一,克服或有“侵权性”是著作权领域值得研究的课题。【方法】借鉴专利法中的开放许可制度,著作权法应构建引入开放许可制度。【结果】著作权开放许可制度主要由著作权开放许可的公告(要约)与获得(承诺)范式、开放许可声明撤回及其不溯及既往在先给予开放许可的效力构成,但许可费标准应以著作权价值为基础合理确定。【结论】基于演绎作品,开放许可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去“侵权性”、降低谈判成本,使权利行使有了可期待的最高费用标准。  相似文献   

11.
史辉 《河南科技》2023,(23):116-122
【目的】人工智能技术对第四次工业革命产生了强大的推动力,对相关行业的变革与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人工智能创作主体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者,对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亟待解决。【方法】主要分析了作品的逻辑起点、作品与思想的关系和作者的人格特征,并运用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分析了人工智能主体交互实践中技术理性价值的特点。【结果】现有的权利保护体系无法解决人工智能技术对著作权法带来的冲突。因此,需要重新思考技术与制度之间的关系,并从作品的历史性概念入手研究。【结论】提出了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地位、建立合理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加强版权保护与技术创新之间的平衡等措施。  相似文献   

12.
董政林 《河南科技》2023,(11):121-124
【目的】基于目前流行的利益共享理念,从利益视角下探讨最终形式与人类作品相同但创作过程有差异的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具有可版权性,分析其作品价值应当如何归属。【方法】从激励理论和市场角度两方面,论证人工智能创作物可版权性,并思考人工智能领域版权归属的方向。【结果】人工智能创作方式,其实与人类的创作方式大为不同,几乎只有算法、模板、规则等指令输入,而没有所谓“灵感”参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认定,实质上是在修改或者不修改现行《著作权法》中寻找平衡点。【结论】“创作”似乎已不再是人类的专属。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否纳入著作权保护,应当在考虑各方利益的过程中找寻最合适的点,做出新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
张璐 《河南科技》2023,(13):120-123
【目的】著作权法中对于委托作品的署名权能否约定转让、著作约定不明时是否归属于受托人未做明确规定,需要加以完善。【方法】通过对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规范中委托作品署名权的本意探究,联系署名权在实践中呈现的效果,概念化解读立法对于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结果】得以证实署名权不具有转让属性,提出面对著作权约定不明时立法可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享有著作权。【结论】可通过协商一致、禁止权利滥用、共有人优先受让和约定受限等规则以实现著作权人的最大效益。  相似文献   

14.
【目的】具有一定时长的Vlog可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之外的视听作品。治理侵权是Vlog产业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方法】通过分析梳理Vlog侵权泛滥的原因,揭示侵权治理之途径。【结果】当前Vlog产业发展中存在民众普遍缺乏知识产权观念、Vlog独创性认定困难、网络平台逃避责任、短视频算法窘境和著作权法存在盲区等问题。【结论】治理Vlog侵权需要提高全民著作权保护意识、强化平台注意义务和监管、优化算法营造正向短视频环境、明确Vlog独创性认定标准、完善“避风港”规则、转变司法理念等多措并举。  相似文献   

15.
王世奇 《河南科技》2023,(17):100-104
【目的】通过分析区块链技术在版权领域广泛应用而产生的“链上侵权”“无视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等灰色地带,探究法律应如何回应。【方法】调查当前国内区块链版权行业现状,分析区块链与版权领域灰色地带的成因。【结果】区块链平台存在审查流程不规范,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不清晰等问题。【结论】可从行业规范的角度统一区块链平台的登记程序和标准入手,完善相关法规,明晰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边界,强化区块链技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相似文献   

16.
王菲 《河南科技》2023,(2):135-138
【目的】分析《著作权法》第40条第1款新增设职务表演条款,为职务表演权利归属规则的适用提供解释路径。【方法】借助法学方法论,以法律解释及法律漏洞理论为视角,从主体、客体、内容三个层面递进式地推敲“表演”概念。【结果】职务表演是以与演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自然人为表演主体、表演内容在其职责范围内,依靠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表演。【结论】目前关于演出单位的表演与职务表演衔接适用上存在混乱,相关辅助制度和规则细化的解释缺失,因此有必要将演出单位的类型划分为三类,增设演艺行业的合同示范文本,同时通过权利信息管理保护对外明确演出单位的主体身份。  相似文献   

17.
石悦萱 《河南科技》2023,(11):115-120
【目的】随着人工神经网络、深度学习等机器学习算法的逐渐成熟,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与人类创作作品在外观上并无差别,通过对“独创性”这一核心要素进行剖析,积极应对人工智能生成成果可否获得作品资格认定并受到著作权保护的难题。【方法】比较分析作者权体系和版权体系国家独创性标准的理论基础及司法实践,为我国独创性判断标准的选择提供思路。【结果】在当前传统人格理论不断受到冲击的背景下,应当采取独创性客观标准。【结论】基于对人工智能创作效率和我国著作权体系建设的考量,适当提高客观标准的创作高度,更有助于人工智能产业长期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18.
当下网络游戏直播产业发展如火如荼,其背后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浮出水面。重视网络游戏直播领域的著作权问题,协调好多方主体利益关系,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网络游戏直播产业的健康发展。对此,重点探讨不同网络游戏直播类型下的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法地位、作品类型界定及著作权权利归属问题,以期对解决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相关问题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9.
赵培培 《河南科技》2024,(5):132-136
【目的】有效遏制大数据时代商业数据侵权频发问题,明确商业数据保护的必要性、保护范围、保护模式。【方法】通过探讨现有的商业数据保护方法和技术,分析各种保护模式在保护商业数据时面临的挑战,廓清规制商业数据的重要原则。【结果】商业数据无论是由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还是作为普通财产被保护,都存在一定的适用障碍和难度。【结论】商业数据的保护有赖于通过确定商业数据的保护边界,建立统一的商业数据保护立法体系等方法进行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20.
【目的】集管组织从世界范围看既有自由竞争模式又有垄断法定模式,探索我国集管组织的模式选择与改革方向。【方法】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学者和政府的意愿为基础揭示集管组织的非营利性组织初心。【结果】经比较发现自由竞争模式违背集管组织初心,垄断法定模式有利实现集管组织初心。我国集管组织独占垄断法定模式存在背离初心的可能和缺陷。【结论】我国集管组织改革方向是在《著作权法》框架下修改《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变独占垄断法定模式为寡头垄断法定模式。以集管组织寡头之间信用关系为基础建立寡头集管组织授权作品数据库统一对外许可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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