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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结 《湘潭大学自然科学学报》2011,25(4):49-56
赋注渊源于经学的传注传统,形成于晋代,发展于唐宋,极盛于明清,其中包括自注、他注、单注与汇注多种形式,其中以谢灵运自注《山居赋》(谢注)与六臣注《文选》“赋篇”(选注)为代表,奠定其基本内涵及方法。而作为一种批评形态,赋注又以其经义拟效、名物之类与宏博之象,自成特色,并与评点方式结合,从而形成日见完备的赋学批评之章句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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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修订将声音商标纳入保护范围。《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是目前注册声音商标的主要法律依据,在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声音标志的分类方面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研究有助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而使声音商标更好地发挥现实价值,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声音商标有深入的了解,促进经营者创新品牌、增强市场竞争,还可为服务消费者增添独特的风格。本文先从声音商标显著性的理论介绍了声音商标的基本特点和功能,对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等类别对声音商标显著性分类简介。其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现状,列举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引入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评判标准、声音商标显著性描述的表达方式以及通用性声音和功能性声音标准存在的问题。然后介绍国外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标准,分析比较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认定制度,总结经验提出自己的见解。通过国外立法分析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为我国声音商标法律制度提供借鉴。最后,对完善我国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制度,在明确显著性的认定方式和完善其表达方式方面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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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超 《湘潭大学自然科学学报》2008,(1):72-77
《文选》诗中的“杂诗”类,历来被认为内容庞杂而不受重视。文章首先对“杂诗”这一概念重新进行了界说.指出其“体”的性质,然后探究了此类诗歌在汉魏六朝的创作演进情况及其独特的艺术特征,进而指出其诗史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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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汇涓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5(3):55-57
陶渊明及其诗文,在他生活的时代和去世后的100年间并不被重视,直到南朝梁代遇到了隔世知音——昭明太子萧统。萧统对陶渊明及其作品进行了系统的整理、研究、评价,不仅把他的诗收入我国第一部文学作品总集《文选》,还为其编集、作序、作传。这些对之后的近1600年,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萧统对陶渊明的全面开发,功不可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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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选》所载宋玉《神女赋》,脍炙人口。但自宋人沈括等提出赋中所写梦见神女者应是宋玉而非楚襄王之后,至今聚讼不已,许多学者同意沈说,也有人坚持写的是襄王梦见神女。细究《神女赋》原文,分析曾植、魏收、刘希夷等人的作品,可为襄王梦遇说提供新的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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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存在的若干会计法律问题1.现行法规中重视行政及刑事的处罚,轻视民事法律关系的调节。例如,在《证券法》中,详细描述了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仅简单地提及应承担的赔偿民事责任,至于什么是虚假会计信息,如何认定,如何处理,几乎没有涉及。类似的问题也反映在《公司法》、《合同法》、《会计法》中。2.缺乏对虚假会计信息具体认定的法律规定。第一,什么是虚假会计信息及如何确认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问题,不同阶层的人士会有不同的标准:专业人士通常是以专业标准为依据,只要符合专业标准,不管会计信息反映的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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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思《魏都赋》:"丹藕凌波而的,绿变泛涛而浸潭。"李善注:"《尔雅》曰:'荷,芙渠,其根藕'。此文云凌波而的,即藕为遍名,非唯根矣。"(《文选》李注本卷六)案:李注搞引《尔雅》释语,原见《释草》篇:"荷,芙渠。其茎茄,其叶,其本葵,其华菡萏,其实莲,其根藕,其中的,的中意。"(的,或作"荡"。)《诗·陈凤·泽陂》:"彼津之险,有蒲与荷。"毛传:"荷,美渠也。"亦征引《尔雅》为释。《说文》。"荷,扶渠叶。"段玉裁注:"盖大叶骇人,故谓之行。"此乃推求名物之由。汉语物名在由单而复的演变中,有一种常见的"种名十类名"的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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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5年开始,许继公司开始填报《大中型企业科技活动情况报表》中8类38项科技方面的指标。取得国家认定技术中心之后,增加《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该表共有一个总表、13个附表)。这些报表以国家认定的技术中心为主体,从各个角度反映企业技术创新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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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项法律内涵,厘清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有关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为形成统一认定标准提供建议。【方法】分析近年来国内外相关案例,比较新旧法律条文,参考《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解释》,进一步阐释相关使用行为构成要素。【结果】《反不正当竞争法》虽明确了对未注册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边界,但司法界对相关要素的认定存在不同观点,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境,立法中缺乏对使用行为合法边界的标准释义。【结论】应结合地域要素、时间要素等进行多角度判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项中“有一定影响”要素,划定商业标识范畴,并自一般公众视角厘清“实际混淆”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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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游戏“换皮”行为的出现和泛滥,严重破坏了我国电子游戏行业的秩序,对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产生负面影响。维护原创游戏开发者的著作权,打击“换皮”侵权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任务。本研究基于司法实践与《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条文,从电子游戏分类的角度,借鉴“洗稿”侵权认定中常用的“抽象观察法”“接触+实质性相似”等方法,讨论如何认定游戏换皮侵权,为打击国内电子游戏产业“换皮”行为提供新视角、新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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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长期对作品名称、角色名称商品化权益案件的审理,我国法院在实践中已基本形成了一套较为体系的裁判思路。首先,通过扩大解释将符合一定条件的两类名称作为"在先权利"进行保护,纠正了早期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概括性规定的保护路径。其次,严格审查"作品处于著作权保护期""两类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容易导致混淆误认"的构成要件,表明在两类名称商品化权益的性质上,法院更倾向于"著作权衍生性"和"商业标识性"兼具的理论观点。最后,以隐性的"可能或实际损害""申请人恶意"和"劣后认定"规则,完成对《商标法》第32条前半段的适用,表明对两类名称商品化权益保护的正当性基础非商品化行为,而是防止误认混淆,落实商标法中的诚信原则。与此同时,对两类名称知名度的认定,尚欠缺"稳定对应关系"的限定条件;"可能或实际损害"中二分的损害认定标准,尚需要理论对"衍生领域"和"二次开发利用"的界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