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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存在两个地珲标志保护体系,一是工商行政部门(商标局和丁商局)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采取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体系.二是质检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批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注册、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采取地理产品专用标志保护的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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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立足于利益平衡机制,实现地理标志保护体系中不同利益格局和体系下多元主体间的均衡。【方法】对相关法条进行规范分析,深入探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权力的竞合与冲突产生原因,剖析利益平衡机制在地理标志保护中的适用规则。【结果】在地理标志利益关系中,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地名商标权人和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与特定区域外市场竞争者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结论】我国须重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从立法层面将地理标志从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中分离,给予3种标志同级保护,将地理标志保护地域范围明确为自然区域并构建以地理标志专门法为主、商标法为辅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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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目前,我国存在两个地理标志保护体系,一是工商行政部门(商标局和工商局)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采取地理标志商标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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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6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依法受理首批10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并公示有关信息。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首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公告显示,此批受理的10个地理标志产品申请分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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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6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京召开原产地地理标志保护座谈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司法部门、部分地方地理标志行政部门、高校和相关行业专家参加会议。贺化指出,要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进一步加强原产地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实证调研,完善保护制度,制定工作方案,充分发挥地理标志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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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理论和实务中认定地理标志商标正当使用时,主要以“地名使用说”和“管理规则说”为判定标准,但这两种判定标准都可能损害地理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地理标志究其本质应当是产地和品质双重要素的组合,因此笔者提出用“品质说”作为正当使用判定的新标准。未经许可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的第三人如能证明其产品具备统一、稳定的品质,且与地理标志的产地和品质要素相符合,即可构成对地理标志商标的正当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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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6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修订后的《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下称《办法》),原《办法》(2014年修订稿)同时废止。《办法》在奖项设置一条增设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等奖项。《办法》规定,中国专利奖的评奖宗旨为引导和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鼓励和表彰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对技术(设计)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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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根据中欧地理标志合作与保护协定谈判框架项下的有关安排,经欧洲联盟委员会推荐,受理了捷克布杰约维采啤酒、仁内华等2个欧盟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公告显示,捷克布杰约维采啤酒、仁内华均已由欧盟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批准在欧盟境内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还公布了欧盟两个申请产品的产地范围和质量要求。据了解,捷克布杰约维采市是一座啤酒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