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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析受贿罪     
受贿犯罪的核心是国家工作人员违背了其应遵守的廉洁义务,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利用职务之便,就是指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仅指利用本人现在职务上的便利,不包括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将来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利益",从性质上讲,既可以是合法的利益,也可以是非法的利益;既可以是正当的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的利益;既可以是物质性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性利益。从作用上讲,为他人谋取利益仅仅限定着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受贿行为,而不限定索取他人财物的受贿行为,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法定要件;"为他人谋利益"不应被规定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为他人谋利益"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结合与统一。  相似文献   

2.
吴恬 《科技信息》2010,(6):40-41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的收受型受贿罪的必备要件,但是学界对该要件的性质仍存在很大分歧。在对几种主要观点的比较分析后,建议通过修改立法,调整表述顺序的方式,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纳入受贿罪的主观超过要素,进而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3.
以受贿罪的本质检视我国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可以发现这一要件在受贿罪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利益要件所担当的重要功能,不仅使刑法理论对这一要件的解读陷入了困境,也造成了司法适用的混乱。通过对比国外的立法经验,我国应弱化利益要件的功能,使其逐渐淡出刑法规范;丰富职务要件的内涵,使其承担起受贿罪的理论使命。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贪污贿赂犯罪作了重大修改,完善了行贿罪的罪名体系,修正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增设了贪污受贿犯罪的事后恢复条款,严格限制细化了行贿罪的从宽处罚条款,这些修改有利于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但是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仍然存在完善空间,应当在扩大贿赂对象的范围、分立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废除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修改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定位问题,学界有诸多探索和争议,笔者在本文中对理论界现存的各种观点进行了比较研究,进而主张“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构成的必备条件应予以取消,同时提出应设置量刑情节的观点,并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了受贿罪法条修正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我国贿赂罪罪名体系存在散乱、缺位、不协调的问题,一定程度上限缩了贿赂犯罪圈,并造成刑罚不当等问题。从形式上看,我国在以"主体—行为"为标准划分贿赂罪罪名体系之外,还按照单位和个人的次级标准独立规定单位贿赂罪名,并且轻视单位犯的社会危害,对单位贿赂犯罪的刑罚显著较轻,因此应该取消独立的单位贿赂罪名。从罪名体系上看,介绍贿赂罪的不合理存在使得我国贿赂罪罪名体系不完善。从实质上看,贿赂罪以"财产性利益"为贿赂的范围明显偏窄,加上利益要件的存在,使得一些贿赂行为得以避免应有的刑罚,取消贿赂犯罪的利益要件以及将贿赂范围扩大为"不正当好处"对于我国惩治贿赂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感情投资"贿赂模式中的官员收受礼金的行为属于受贿罪的预备行为,最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第13条第2款将其有条件的评价为受贿罪的实行行为,具有实质的合理性;在现行《刑法》成立受贿罪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要素制约下,解释中"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一种法律推定,只有满足行送者的利益与收受者的职务有密切的关联性、收受者收受财物的行为使得"可能影响职务行使"发生的盖然性高、收受者职权的行使在事实上受到了影响等3个条件,才能推定收受者承诺为行送者谋取利益,从而以受贿罪对收受者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8.
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引发诸多问题 ,应予取消 ;把受贿对象限于“财物” ,范围过窄 ,应对之进行扩张解释 ,条件成熟时通过修改刑法扩大为一切利益 ;受贿数额不是受贿罪的主要处罚依据 ,但它是定罪的主要依据 ,是处罚的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9.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贿赂的本质特征是贿赂与职务的关联性。本文通过对我国历代有关贿赂的法律规定和世界各国有关贿赂的法律规定来分析和探讨有关贿赂的理论聚讼。  相似文献   

10.
贿赂案件是政策性很强的案件,需要我们正确理解和严格把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本文对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认定和处理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1.
斡旋受贿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受贿人利用自己职务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可交换关系;受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应当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和通过行贿手段获得的不确定的、竞争性的利益;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受贿中贿赂的范围仅限于财物。随着社会发展,贿赂的形式层出不穷,为了惩治犯罪的需要,应将其做规范的扩大解释.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产性利益。  相似文献   

13.
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将其立法是大势所趋。刑事立法应细化贿赂犯罪的罪名,降低受贿罪之立案标准,建立多元量刑模式,并完善相关立法以打击因贿赂而诱发的其他犯罪。司法操作中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认定标准应综合考量,证据规则适用贿赂推定,量刑标准要重点考虑对公权力的侵害程度及社会后果,既得利益之处理适用罚金刑和资格刑。  相似文献   

14.
梁文彩 《甘肃科技》2009,25(20):10-12,38
目前,我国关于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还不够科学,完善我国贿赂犯罪刑事立法已成为刑法理论研究的当务之急。对于受贿罪,改变目前只设立单一罪名的立法模式,针对受贿犯罪的各种不同构成情况,分别设置多个罪名。"性贿赂"应予犯罪化,将现有刑法贿赂犯罪的贿赂范围修改为"不正当好处",对于性贿赂没有必要单设罪名。  相似文献   

15.
影响力交易罪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一个独立罪名,对于我国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影响力交易罪将具有非权力性影响力和借用非权力性影响力的主体获取不正当好处的行为分别入罪,将交易物规定为"不正当好处",并将借用影响力交易的主体的犯罪实行行为规定为"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  相似文献   

16.
法学界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概念表述不尽相同,且不够完整准确。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应为责任中行为方式;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了人财物;三个必备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建议填补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间接接受贿的立法空白;完善司法解释,以确定本罪之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标准。  相似文献   

17.
以受贿罪构成要件为视角,认为撰稿记者以批评报道要挟取财不宜以受贿罪论处,应构成敲诈勒索罪;临床医生收受红包或回扣的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特征,如果情节严重,宜以偷税罪论处;执业律师在正常费用之外收受他人财物,也不能构成受贿罪,视情节当以诈骗或偷税罪论处。  相似文献   

18.
介绍贿赂罪是贿赂犯罪的居间中介行为。本文认为,介绍贿赂罪的客体是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排除了单位成为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不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相似文献   

19.
王占云  马罡 《奇闻怪事》2009,(2):127-127
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为谋利而进行交换时,这种权钱交易行为就构成了对廉洁性的侵犯,这也是受贿罪的本质。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担当对行为的社会属性与价值判断的功能,犯罪构成的其它三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最后都要落到犯罪客体上,由犯罪客体作出最后的价值判断。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贪官落马的案件不断冲击人们的眼球。其中以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现象最为严重,但现行刑法规定的贿赂范围却难以应对当前花样繁多的贿赂犯罪。非财产性利益贿赂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远远超过了财物贿赂,更容易滋生腐败。笔者认为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将其立法是大势所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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