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陆鸣 《科技智囊》2015,(2):48-53
<正>2014年12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布自2015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这标志着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正式建立。据悉,《条例》中首次明确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体系,规定10种不动产权利将依法登记,其中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相似文献   

2.
为了加强对古民居的保护与管理,黄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黄山市古民居保护暂行办法》。《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1911年以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的民宅、祠堂、牌坊、书院、楼、台、亭、阁等建筑物,受国家法律保护。集体和私人所有的古民居,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古民居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规定。《办法》对古民居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打击走私、盗窃和违法买卖国家法律保护的古民居建…  相似文献   

3.
治安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工作的重要方面,与一定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因而,任何社会的治安管理"都是历史的、具体的,都有其特定的内容与范围"[1]。在治安管理过程中,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则,而法律没有处罚制裁的规定,这种规则只能是制度而并非法律[i]。因此,治安管理处罚随治安管理应运而生,治安管理内容与范围决定了治安处罚的方法与形式。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先后有1957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200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这三部法律的内容来分析治安管理处罚法律规制的变迁趋势有利于更加完善目前的治安管理处罚制度。  相似文献   

4.
不动产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事关征收目的之合法性。依据现行法律体系,界定公共利益的明确主体包括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和个案审判中的司法机关。而公共利益概念上的复杂,以及与社会管理职能联系的紧密性,法院和行政机关均存在界定效能缺陷。为解决因"公共利益"界定引发的矛盾纠纷个案埋下隐患,在征收不动产的不同阶段,公共利益界定主体应当不同,这样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符合国家政治治理的现实。应明确地方人大机构通过对政府计划和报告进行宏观审查履行界定职能;完善各级法院通过争议个案的审理履行界定职能;明确行政相对人诉请人大立法机构进行专题审查的事后界定职能。  相似文献   

5.
根据国务院最近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海关实施保护的知识产权是指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自1995年10月1日起.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将按《保护条例》的规定办理.  相似文献   

6.
在法律、行政法规未对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明确规定的情形下,通过司法解释来确定违法建筑租赁合同无效,并无不妥.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其内容仍需完善,违法建筑的外延要更加明确,合法建筑与违法建筑混合体的租赁合同效力问题还需细化.  相似文献   

7.
 科研人员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并不能单纯以个人名义进行申请, 而是必须要依托一个组织, 这个组织通常是科研人员的工作单位。国外对于这样组织并不存在统一的法律称谓, 在国内, 目前它们的法律称谓也并非一致, 在财政部与科技部的项目中, 它们被称作"承担单位", 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则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将其正式命名为"依托单位"。  相似文献   

8.
该文通过对《征收条例》的出台背景、与原《拆迁条例》的主要区别入手,根据自身的行业工作经验以及武汉市各中心行政城区房屋征收工作的学习调研情况,对武汉市房屋征收工作情况和问题进行了归纳分析和研讨,探寻如何针对这3年中产生的工作问题进行整改的途径。  相似文献   

9.
若民事主体在从事民商事交易时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其合同效力并不当然无效。对合同的效力评价,需考虑当事人之间和当事人与国家、社会、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可就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种类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区分,同时还需从构成合同要素来区分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款应修改为“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侵害国家、社会利益的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10.
程玮 《海峡科学》2006,(4):35-36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最早发端于早期普鲁士法的异议登记制度。从我国现行法来看,虽然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定已有不少,但就预告登记的法律规定尚属鲜见。2005年7月的《物权法》草案(第四稿)第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债权人为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将来取得物权,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债权人已经支付一半以上价款或者债务人书面同意预告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进行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处分该不动产。”加强对这一制度的理论研究,有利于科学完善与正确实施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11.
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有权依法获知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应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相似文献   

12.
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登记机关众多、程序各异、效力不确定等诸多问题,致使出现权利实现的法律不能。因此应当对现行制度进行梳理,以统一法律依据、统一登记机关等"五统一"的原则为指导,制定或修正相关的法律,确保不动产市场交易的顺畅。  相似文献   

13.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又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再次比较88条中“倒塌”一词与89条“倒塌”一词所要表达的“倒塌”的含义是不同的。88条中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主要就是指不动产,故86条中的“倒塌”应该就是指不动产的“垮塌”而非“倒塌”,88条中的堆放物主要是不动产,故88条中的“倒塌”才是动产的“倒塌”。如此一来便可以很清楚的理解86、88、89条想要表达的含义,才能更清晰的得以运用。  相似文献   

14.
不动产登记是公示方法而非确定权属的标准,共同共有不排斥共有关系终止时的按比例分割。对"用共同财产还贷"的法律行为做合目的、习惯以及婚姻法价值取向的解释可以得出结论:《婚姻法解释(三)》之"不动产登记",无论是在确定父母赠与之意思表示时,还是在确定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时,抑或在夫妻离异时确定房屋产权归属时都只是一种参考,而非标准。  相似文献   

15.
《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是与文献数字化与网络传播关系最为密切的版权法律和法规。分析了在这3个法律、法规框架下文献数字化与网络传播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提出了解决科技图书网络传播权问题的主要策略。  相似文献   

16.
从不动产登记制度不统一的现状出发,并结合中国既有的试点经验及相关域外经验,认为应当以不动产登记之公示公信作用为根本原则,通过整合既有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职能至国土部门,并在一定时期内逐步完成不动产状况的调查核实,通过统一"字段"建立不动产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借力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统一化的不动产数据平台,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有关机关之查询、调取提供统一平台,逐步实现不动产之统一登记,以提高物权之公示公信效能,简化不动产相关的行政管理程序。  相似文献   

17.
李庆锋 《科技信息》2009,(2):270-270
《物权法》的施行并未解决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的统一问题,而在实践中,分散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文通过对国内外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的理论与实践的考查,提出我国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统一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统管不动产登记的有关事宜。  相似文献   

18.
与动产善意取得在法律上的适用相比,不动产善意取得在法律适用中的难点在于:对“无权处分”的理解,对“善意”的认定,对善意“准据时间”的断定,对“价格合理”的判断及对“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之例外情况的处理等方面。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尚有不严密之处,司法解释或《物权法》修订时应完善之。  相似文献   

19.
<正>面向不动产登记的异构信息资源整合策略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发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为顺利开展不动产信息统一登记与管理,国土部门需要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其首要任务是整合各个业务系统相关的不动产登记数据。目前对于不动产领域信息资源的集成研究并不成熟,为满足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化建设的需求,解决目前我国  相似文献   

20.
我国对于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方法,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第一款条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属于可抵押财产之范围,具体应包括其他动产、部分限制流通物以及某些财产性权利等。就此类财产的抵押是否应当登记,登记的效力如何以及抵押权对抗第三人的范围的程度,现行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从立法者本意的角度出发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努力澄清该模糊之处,对于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甚有裨益。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