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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江苏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承包合同纠纷案。原告王某系东海县某村村民,他诉称:“2000年4月,我与所在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30年,并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合同签订后,我们一家在所承包的土地上投入了大量的资金。2001年5月,村委却私自将我承包的一部分土地犁去,并承包给他人耕种。”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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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一村民组与郑州市一市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一年后,发包方认为承包费过低,双方在协商解除合同不成后产生纠纷,并诉之法院:就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内,发包方4名村民带头对承包人地里的果树进行砍伐,被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故意毁坏公私财产罪提起公诉。荥阳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处楚某等4名村民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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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我家承包了三个人的耕地共3.04亩:1986年我母亲和妹妹农转非,其承包地由我继续承包、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里将上述土地重新承包给我,并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土地承包合同书》。这一证一书中都明确规定,承包人享有30年的承包经营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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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前几年,我村一些村民外出打工,将所承包的土地弃耕,或欠缴“三提五统”。村委会将这些承包地收回后,发包给其他村民耕种。现在,国家政策好了,这些人又回来索要承包地。请问,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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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1976年与爱人结婚,当时弟弟还小,家里缺少劳动力,爱人就到我们家落了户.今年调整土地承包政策时,村干部和部分村民说我有弟弟,不符合做养老女的条件,不给我们分土地,还要清出我们的户.请问,他们的说法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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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于2005年6月嫁给某村民小组的李某,同时将户口迁至该村民小组。由于土地紧张等多种原因,村民小组一直没有给我分配土地。前不久,因国家征用村民小组土地,给了一笔土地补偿款:近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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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用益物权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物权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确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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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让渡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权,从而获得承包经营收入——这种情况近几年越来越多,特别是上市公司。该承包经营收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目前主要存在两种看法:一是认为应作为投资收益处理,理由是该承包经营收入来源于公司的投资所得;二是认为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理由是该承包经营收入与投资无关,不是控股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其收入行为受《合同法》约束,承包收入多少直接在承包合同中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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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乡大塘村9组村民刘某的父亲去世后,请风水先生相中了一块坟地,这块坟地刚好在刘某的承包田上。村民委员会的干部得知此事后,阻拦了刘某将坟修在承包田上,并向刘某解释说,承包田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未经批准.不得在承包田上建房、挖土、葬坟等。但是刘某不听阻拦,还是将坟修在承包田上并在村民陈某的承包地里取土,使陈某的生产受到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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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来说,土地无疑是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农村的土地制度是与农业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为农民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改观,为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带来了极大的帮助。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情况的变迁,我国的农村人口已经开始向城镇大量转移,如何在这样的现状下兼顾土地承包关系的存在与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的健全,对于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的配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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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用益物权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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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老王于1995年和村委会签订了鱼塘承包合同,老王每年向村里上交1万元,双方约定合同有效期为10年。2000年10月,老王遭遇车祸去世后,其在外打工的儿子小王回到村里管理鱼塘,村委会通知小王,因鱼塘承包人老王已去世,村里决定收回承包的鱼塘,不过考虑到老王在鱼塘里已投入了不少资金可在当年收获后再收回鱼塘。小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