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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 《西安联合大学学报》2009,12(4):92-94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有关表见代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粗略分析与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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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的颁布,使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真正的确立下来。但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界定表见代理的概念、构成要件,故学者对表见代理的理解产生了不同的看法,给司法决断带来了困惑。本文通过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分析,探讨了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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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合同法的颁布,使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真正的确立下来。但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界定表见代理的概念、构成要件,故学者对表见代理的理解产生了不同的看法,给司法决断带来了困惑。本文通过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分析,探讨了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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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度作为民商法的基本制度,随着市场经济基本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表见代理制度作在代理制度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但我国目前法律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存在缺陷。本文通过表见代理制度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等方面的探讨,以期完善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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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制度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维护和协调个人财产的静态安全和社会动态的交易安全,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然而,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立法上存在缺陷。我们应完善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同时理性地赋予善意相对人有限的选择权,以确保交易的安全与秩序;就表见代理的立法体制而言,"概括式+列举式"模式是较优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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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见代理制度的历史考察为切入点,检讨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价值取向。全面剖析了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三种学说的优点及缺陷,提出了我国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从四个方面来把握我国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无代理权;第二,行为人有被授予代理的表象;第三,本人行为致授权表象;第四,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以期构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表见代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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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因《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文字表述过于简略,在理论和实践中对表见代理的适用已有不当扩大的倾向。文章从理论和实践角度阐述了以本人有过错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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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吉祥 《湖南文理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1999,(1)
分析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阐明了表见代理的构成不以被代理人具有过错为必要要件的理由,论述了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表见代理的类型及现实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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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保才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5,15(13):116-118
表见代理的认定一直困扰着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从基本性质、构成要件、法律关系、举证责任等方面对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对表见代理的法律概念和制度进行了研究,并以无权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为参照,揭示表见代理的核心概念和基本性质,从而分析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关系,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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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燕君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3,16(1):36-39
表见代理作为《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理论,已经越来越多地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文章首先介绍了表见代理的两种主要学说,阐述了其构成要件,然后指出了表见代理在司法实践中的主要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15.
论表见代理制度的法律价值和理论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秦祖伟 《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05,21(4):102-105
1999年新<合同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在我国完整地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尽管如此,我国学术界对表见代理的法律价值、理论基础等方面仍有较大的分歧.本文结合两大法系表见代理制度与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现有理论研究成果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一些个人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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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展健 《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2007,(13)
代理制度依据代理人有无代理权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而无权代理在我国学界又分为两种,其一为表见代理,其二为除表见代理以外的其他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有关表见代理的认定问题一直是代理制度研究中争议甚多、在司法实践中又急需解决的问题。从表见代理的概念入手,剖析其的价值取向以及构成要件并对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成晓娜 《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2007,(20)
善意取得制度传统上是动产的善意取得,不动产是否适用多受非议。但是,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是行得通的。占有是动产的公示方法,登记是不动产的公示方法,动产善意取得的无权处分人是占有人,相对应不动产而言,其无权处分人应为登记人,善意第三人出于对登记的信赖,从登记人处通过法定方法取得不动产,自应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对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在理论和立法上经历了从否定到承认的过程,《物权法》第106条明文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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