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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沫 《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2007,(22)
通过对婚姻成本的具体分析,包括对婚姻物质成本投入和感情成本投入的分析,说明近年来我国结婚人数减少、晚婚和离婚人数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现代婚姻成本的增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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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始 《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1995,(4)
离婚现象的日趋增加,已成为世界各国的一种普遍趋势。例如,美国目前离婚人数同l950年相比增加了两倍,平均每两对夫妇中就有一对离婚。中国也不例外,离婚率也在不断增长,据有关部门调查,目前我国平均每天有1170对夫妇离婚,其中年轻夫妇约占50%以上。大家知道,造成离婚的原因是很多的。从大量离婚案例分析,大致有如下几种因素:心理因素、生理因素和物质生活因素,其中,对婚姻影响最大的因素是心理因素。我国近年来社会不断进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这些外部因素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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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妇女权益部门不完全统计,建国50多年来,中国曾出现过三次离婚高潮,其中20世纪50年代的离婚高潮中,全国出现了110多万对离婚者;"文革"中出现了第二次离婚高潮,离婚人数高达180多万对;第三次离婚高潮是在90年代初。从此以后离婚率一直处于盘升势头。全国约有上千万的单亲孩子,并且每年以50万到60万的数量递增。据对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900名父母离异的儿童和800名完整儿童比较研究结果表明,与完整家庭儿童相比,离异儿童在智力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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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即行政程序离婚和诉讼程序离婚。行政程序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实际上采用的是婚姻关系破裂标准。诉讼程序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但婚姻关系是否破裂、破裂程度的标准难以把握。同时,以夫妻感情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标准不十分符合我国当前婚姻状况实际,有悖婚姻自由原则。从婚姻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婚姻观、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和离婚司法实践来看,以婚姻关系破裂作为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更为适当、科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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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8日我国修正后的《婚姻法》首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是我国离婚立法改革的重大成果,有利于更充分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婚姻的合法利益。本文主要探讨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第三人能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离婚损害赔偿是否以离婚为要件等问题。 相似文献
6.
吕静 《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2007,(6)
离婚损害赔偿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引人关注的规定之一,对于完善离婚救济制度的体系,保护离婚夫妻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例却很少,这是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与缺陷。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加大适用范围,以维护无过错方利益。 相似文献
7.
卢小龙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9,(4):38-40,45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保障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基本要求,没有离婚自由,婚姻自由就失去了应有之意和存在的根基。有必要在法治的视野下审视婚姻法中的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以期完善婚姻法中的离婚制度.实现真正的婚姻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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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对待离婚的态度主要表现为:既不反对一切形式的离婚,肯定夫妻双方都有离婚的自由:但又反对任何轻率的、任意的离婚。他们认为婚姻关系是一种伦理关系,婚姻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而必须符合它的伦理本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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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嫁接:社会工作介入离婚诉讼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离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离不开专业社会力量的参与和介入,而社会工作尤其是家庭社会工作的快速发展为其介入离婚制度提供了可能。司法实践和行政管理过程中人们对社会工作介入离婚制度的必要性还无清晰认识。对此问题的讨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其一,离婚制度的指导理念;其二,离婚制度建构的社会适应性;其三,家庭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应通过考察离婚制度与社会工作理念的契合。对社会工作介入离婚制度的具体范围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2.
我国裁判离婚理由在立法上坚持破裂主义原则,兼采过错主义和目的主义。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我国《婚姻法》一贯的立法指导思想和价值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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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意大利,事情顺利的话离个婚至少要5年,不顺利的话,那时间就没底了。在1974年5月以前,西欧国家中,意大利与西班牙、爱尔兰同属不准离婚的国家,所有居民都无权离婚。1974年5月12日,意大利举行全国公民投票,有2/3的公民投票赞成离婚。从此,意大利公民才取得了合法的离婚权。尽管仍有很大势力的天主教会竭力反对离婚,但意大利的离婚率还是出现了迅速上升。根据意大利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07年有大约13万对夫妇离婚,远高于1971年的3万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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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7,(2)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我国婚姻法中的一项救济制度,其初衷在于帮助因离婚而陷入困难的当事人,从而真正实现离婚自由。但由于我国立法的缺陷,使得该制度未能发挥其功效。笔者拟从比较法角度分析离婚扶养制度的适用条件、时间、数额和方式等问题,为我国经济帮助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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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婚姻法》确立了婚姻家庭生活中因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依法享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有过错一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确认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民法中的特殊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无过错方受有损害结果,过错方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损害行为导致离婚的发生,受害方无过错。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同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表述不准确,范围不清晰,责任主体不充足,列举形式规定的赔偿责任过错情形不周延。建议针对这些问题和缺陷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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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法》实行离婚自由原则,但自由具有相对性,离婚自由同样建立在离婚标准的基础上。中国离婚制度采取“感情破裂主义”标准,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均存在一定的弊端。文章利用比较法,着重从离婚标准的功能上对比中国与英、美、德、法在以下两大方面的差异:一是过错标准与无过错标准;二是感情破裂标准与婚姻关系破裂标准,通过以上对比研究,为完善中国离婚标准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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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较全面的梳理。主要阐述了当前我国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提起的时间、方式、范围及其功能实现的诸多方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