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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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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入社、退社及盈余分配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是本法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之一.农民可以自愿加入一个或者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具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农民可以自由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退出的,要退还他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向其返还可分配盈余.本法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规定向其返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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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入社、退社及盈余分配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是本法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之一。农民可以自愿加入一个或者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具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农民可以自由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退出的,要退还他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向其返还可分配盈余。本法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第一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