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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客观上根据限制从属性原理要求行为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侵害法益的行为提供帮助,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不要求明知是何种罪名的犯罪行为以及具体犯罪经过如何。为了激活本罪适用并提升司法效率,《刑法》第287条之二第三款的适用前提仅限于行为人与被帮助者之间存在实施相关信息网络犯罪的意思联络。此外,对于本罪的高发关联行为“挂失取走本人账户下他人财产”行为成立盗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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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应当予以限制已经成为学术共识.在限制路径的选择上,学术聚讼主要围绕"客观说"与"主观说"展开.对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限制,应当回归构成要件阶层,检视帮助行为是否创设了"规范所不容许的风险".行为规范只有作用于帮助人之主观,才有规制行为的可能性.因此,如果行为人掌握了更多的信息,就应当对行为人规定更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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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多起恶性危险驾驶类案件的涌现,激发了公众对“危险驾驶罪”的热烈讨论。本文尝试将“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罪名进行区别与联系.并在此基础上论述关于“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方面的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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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高速发展背景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设立是刑法手段双重扩张的必然产物。因此,在司法适用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处罚范围宽泛、此罪与彼罪纠缠、罪量因素难以把握的问题。在理论上应当重新界定法益内容,在司法适用中应当进行限缩,避免口袋化和兜底化,造成犯罪圈扩大进而侵害公民权利。在缓和的法益一元论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保护法益不仅包括信息网络秩序,还包括足以造成后续犯罪的危险,应当在明确法益的前提下合理划定本罪的行为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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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危险驾驶入罪。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将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正式法律化。但在司法实践中,其规定存在着不足。该文讨论了危险驾驶罪发生的原因、主要特点以及办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危险驾驶罪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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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不断强化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打击涉虚拟货币相关犯罪力度也同步加大。刑事执法检察审判机关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即在严厉打击少数组织领导、主要参与人员的同时,如何对涉案的互联网平台技术人员进行刑法定性和合理量刑,厘清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解决好这个问题,既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又最大限度地保护技术人员这个“最重要生产力”群体,服务互联网产业的长远发展。特别是涉虚拟货币各种犯罪中的诈骗罪,此类犯罪占比较高,涉及技术人员尤多,一旦将“无罪”定性为“有罪”,将“此罪”定性为“彼罪”,特别是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性为诈骗罪帮助犯,势必严重影响技术人员群体。具体司法实务中,首先要充分认识此类案件存在涉案人员行为罪与非罪界限较为模糊的问题,审慎判断全案是否构成诈骗罪,避免对涉案技术人员造成“误伤”。其次,如果案件整体构成诈骗罪,则应准确定性技术人员的行为,审查其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相对较轻的罪名,力避误判为诈骗罪的帮助犯。唯其如此,方能在精准打击犯罪的同时,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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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20,(5):49-56
刑法学的本体应是解释论,对刑法规范的具体适用有赖于对刑法规范进行恰当、合理的解释并使其符合宪法的原则和精神。随着近年来学界逐渐兴起对合宪性解释的关注以及对宪法司法化运动的期待,宪法学者与其他部门法学者的交流日益频繁,使得这一期待成为可能。不同于德国宪法法院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我国刑法规范的合宪性解释应充分发挥宪法对刑法解释的限制和检验功能,使刑法规范在个案的定罪量刑上具有可操作性。让刑法规范在字面涵义可能的范围内做出与宪法规范保护目的一致的解释,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以合宪性为解释标准,使刑法规范在具体适用时能够充分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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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战略目标,需要筑法治之基、积法治之势。司法作为构筑良法善治系统的关键一环,在守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原貌底色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功能、政治功能与社会功能。然而,基于行政区划建构的流域司法体制却无法适配于新时代黄河生态环境保护的秩序期待,主要梗阻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面向流域治理的司法适用规范缺失、基于行政区划建立的还原主义环境司法模式缺乏生态理性、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协作机制“疲软”及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预防性价值缺漏。为了纾解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治理存在的问题,建议从增加流域司法治理可适用性规范的供给、建构超越还原主义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治理模式、优化流域司法协作治理机制及确立以预防性理念为价值依归的流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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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已经为许多国家的法律所确认,虽然各国在情事变更原则的理论、立法和实践上都有差异,但对合同的实质正义的追求是共同的。我国虽然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原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以及有关会议纪要的规定都在客观上承认了情事变更原则的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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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宪法只有适用后,才能体现其价值和生命力。宪法司法化,主要是指宪法可以像其它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了解三者的基本概念和相互关系对于推动落实宪法目标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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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中“情节严重”的模糊性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的裁量权过大,适用标准不一,从而易发生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因此有必要限缩“情节严重”的适用范围,以维护司法的公平性。高空抛物罪因其特有的受引力和动能影响的属性,使之不仅可以从行为人主观上对“情节严重”进行限缩,更提供了客观上限缩的可能性。因而应以特定的数值进行量化适用:以坠落物品能否产生3 430 N的冲击力作为分水岭,在没有其他因素的影响下,未达到3 430 N的高空抛物行为应认定不满足“情节严重”的客观标准;达到3 430 N的情况下,可认定客观上已满足该标准。这样便为高空抛物罪中“情节严重”的客观认定提供了更为明确的参考数值,有助于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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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研究表明,我国法院多在再审程序才被动适用虚假诉讼条款。法院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虚假诉讼条款过程中存在识别与规制滞后、处罚手段单一、第三人救济渠道不足、民刑衔接不畅等问题。立足司法实践,可从适度降低认定标准、拓宽受害人救济渠道、构建顺畅的民刑衔接机制入手,以民事手段加强对虚假诉讼的司法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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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规范行政与行政的规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权作为整个国家权力的一个构成要素,其形式来源应该是宪法和法律,其实质来源是民众.行政权作为一种支配力量,必须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即规范行政,使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公共目的、公共利益以及国家社会的发展.然而,现实的结果却是另一种情形,那就是不是规范行政而是行政的规范,使行政主体成为一定的合法标准的制造者,从而导致将不法利益合法化,阻碍依法行政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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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司法适用,对于民生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徇私舞弊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公务员、学生招录制度,又侵犯了公民的公平就业权和受教育权。司法机关应当全面打击在招收公务员、学生的各个环节发生的徇私舞弊行为。如果考录者与徇私舞弊的招收者相勾结,并且考录者实施了反常的、过分的参与行为,对实施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起到了明显作用的,应当对其以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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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社会造成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能动司法"的理念,并在全国法院系统中迅速掀起了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创新法院工作的热潮,如何通过能动司法实现司法效益的最大化也成为司法实务界探讨的一个热门话题。笔者在本文中首先阐述了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理论基础及现实必然,然后结合法院工作实际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探讨了能动司法的实现路径,并提出能动司法过程中应注意处理好四个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