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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晓娜 《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2007,(20)
善意取得制度传统上是动产的善意取得,不动产是否适用多受非议。但是,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是行得通的。占有是动产的公示方法,登记是不动产的公示方法,动产善意取得的无权处分人是占有人,相对应不动产而言,其无权处分人应为登记人,善意第三人出于对登记的信赖,从登记人处通过法定方法取得不动产,自应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对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在理论和立法上经历了从否定到承认的过程,《物权法》第106条明文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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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从加强不动产流转的角度,立足于不动产交易制度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分析来论述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正当性和第三人利益保护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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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经历了从“手护手原则”发展到《德国民法典》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真正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以其特定的价值和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为基础的,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日渐频繁的交易的安全。而在我国,《物权法(三审草案)》中就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作出了初步的规定,但笔者认为该规定有瑕疵,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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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震霞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3):58-63
与动产善意取得在法律上的适用相比,不动产善意取得在法律适用中的难点在于:对“无权处分”的理解,对“善意”的认定,对善意“准据时间”的断定,对“价格合理”的判断及对“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之例外情况的处理等方面。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尚有不严密之处,司法解释或《物权法》修订时应完善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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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梅林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1):83-87
《物权法》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却没有对其核心要件,即善意做出单独界定,从而产生法律适用中的分歧。不动产善意取得之善意认定标准的界定应在秉承客观性、推定性和单一性的基础上有效区分动产善意取得;基于法理公平和经济成本分析,应将重大过失纳入善意的排除情形;为使实务操作更具可参照性,应进一步厘清各种善意排除情形的证明标准;基于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的特殊性和体系解释法的运用,应将善意准据时间确定为变更登记完毕之时或之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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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婚后共同所有制的适用以及婚姻传统、习俗等因素影响,夫妻共有之不动产往往登记在一人名下,造成隐名共有人的大量存在。而一旦显名共有人为私自处分之行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使隐名共有人无力对抗善意之第三人。为解决此困境,文章以一案例为发端,继而在解构三方权利主张之同时分析了相关制度。最后文章试以《婚姻法》与《物权法》立法理念冲突为根源分析,并以调和此项冲突为价值目标,从现有法律框架之内对完善夫妻共有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了相关探讨,以期对夫妻共有不动产隐名共有人权利之保护提供有益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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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的第106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传统上所有权的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动产,由于在不动产条件下存在登记权利和真实权利的冲突,给交易活动带来不便,因此扩大传统所有权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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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侠 《西昌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3):108-111
善意取得制度是确定动产所有权归属的一种方式,一旦适用就可以确定善意第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原所有人不仅不享有对善意第三人的追及权,也不得请求其返还原物,而只能要求过错人赔偿其损失,所以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关系到原所有人与善意第三人双方利益得失,判断什么条件下适用,这要求掌握好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要件,通过对司法考试案例及其它典型案例的分析总结,将已熟知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归纳成一条逻辑判断锁链无非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好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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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新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方金华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5,15(11):143-144
善意取得是各国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针对目前较为流行的不动产善意取得理论之否定说进行了针锋相对的回应;并分别从市场化角度、发展角度和立法选择角度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以期对目前不动产善意取得理论加以补充和完善。 相似文献
15.
朱珍华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4,(5):160-164
从不动产登记制度不统一的现状出发,并结合中国既有的试点经验及相关域外经验,认为应当以不动产登记之公示公信作用为根本原则,通过整合既有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职能至国土部门,并在一定时期内逐步完成不动产状况的调查核实,通过统一"字段"建立不动产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借力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统一化的不动产数据平台,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有关机关之查询、调取提供统一平台,逐步实现不动产之统一登记,以提高物权之公示公信效能,简化不动产相关的行政管理程序。 相似文献
16.
胡爱军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4(2):34-36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大致有三种不同的立法例。我国应将所有权登记不动产所有权的成立要件;而对抵押权登记,则只作为对抗要件,即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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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昊然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2):39-43
婚姻法解释(三)在父母赠与不动产问题上的规定充分考虑了赠与人的意愿,具有合理性。其第7条第一款实际上遵从了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归属原则,在一方父母赠与房屋的情况下,所有权归属应以登记为准。解释(三)第10条不仅没有对女方不利,相反对于女性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倾斜保护。该规定不是一种认定婚前个人财产的情形,而是确立了特殊情况下夫妻离婚后不动产的分配规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动产应由夫妻共同共有。何谓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亟待法律加以明确,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并不会侵害共有人的生存权。 相似文献
18.
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项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通过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不同立法体例进行比较研究,并结合其在中国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相关对策。 相似文献
19.
王哲 《辽宁科技大学学报》2011,34(1):80-83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活跃,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交易大量涌现,因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完善而引发的纠纷也由此增多。在讨论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和分析现状的基础上,指出完善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需要从以下方面努力: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统一登记机关;统一登记程序;建立登记机关的责任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20.
王哲 《鞍山科技大学学报》2011,(1)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活跃,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交易大量涌现,因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完善而引发的纠纷也由此增多。在讨论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和分析现状的基础上,指出完善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需要从以下方面努力: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统一登记机关;统一登记程序;建立登记机关的责任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