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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景春兰 《东莞理工学院学报》2010,17(6):19-22
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主要根据血缘亲情而构建,涉及到一系列伦理价值判断。2001年婚姻法仅规定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父或母有探望权,忽略了子女主动与父母进行亲情沟通的伦理需要,将子女置于被动的客体地位。笔者认为,被探望的子女绝非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法律进一步明确未成年子女作为探望权的权利主体,符合探望权的伦理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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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确立了离异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但该法存在探望权主体范围过窄、探望权的中止规定过于简单等多方面不足.为完善我国的探访权制度,建议扩大探访权主体范围,赋予儿女有诉请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并对中止探望和恢复探访权的事由、在探望权执行中"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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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一个突出的法律课题,《婚姻法》虽然规定了损害赔偿制度,但并没有对此进行深入、细致的制度设计,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义务主体范围、取证途径以及赔偿数额等方面尚需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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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的立案是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重要环节,也是当前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一个难点问题。正确及时地依法立案,对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以及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就人民法院在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立案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知识产权案件的立案条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是知识产权案件立案的重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若干规定也是立案工作重要的司法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知识产权案件的立案必须符合下列几个条件: 第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所谓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依照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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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平 《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3)
近年来我国半流动家庭的离婚率呈现上升趋势,农村留守妇女群体的婚姻家庭权益保护方面出现一些新情况,有待于通过完善立法规定和强化司法保护来加以解决。应当根据半流动家庭离婚案件和留守妇女权益保护的特殊性,认真贯彻保护妇女权益的立法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法》中有关妇女财产权益保障的相关内容,修订离婚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加强对留守妇女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以加大对离婚留守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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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是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新增设的一项权利。但我国现行的探望权制度存在主体范围过窄、内容过于简单、中止规定不明确、强制执行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救济措施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的基础上,针对这些不足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8.
王颖 《鞍山科技大学学报》2005,28(5):392-394
探望权是《婚姻法》修正案中确立的一项权力.对探望权的法律性质、主体及行使方式、中止及恢复、强制执行等问题加以论述.同时,对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9.
《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03,(1)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解决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法律适用问题。这一司法解释自今年2月1日起实施。新的司法解释旨在规范法院对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为深化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提供育力司 相似文献
10.
王颖 《辽宁科技大学学报》2005,28(5)
探望权是<婚姻法>修正案中确立的一项权力.对探望权的法律性质、主体及行使方式、中止及恢复、强制执行等问题加以论述.同时,对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11.
探望权制度是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根据我国社会生活实际增加的一项新制度。对这一制度在理论上应如何理解,实践中应如何运用,都应进行深入的探讨。本文主要就这一制度的立法意义出发对这一权利的性质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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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的一大进步,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做出了损害赔偿应当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原则性规定,可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我国首次引入的一项先进婚姻法律制度,人们对他的先进性的认识还缺乏理论深度,其责任构成也尚未明确界定,笔者正是从该问题出发,探讨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问题,提出个人的拙见. 相似文献
13.
新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有力,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有了更为清晰的法律依据。但是,该制度在理论上还存在诸多缺陷,对此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阐述,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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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婚姻法》增加的一项规定,它既是婚姻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文章就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适用程序、赔偿范围、赔偿金额的给付方式等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6.
王富超 《湖北三峡学院学报》2013,(4):73-76
目前在我国,夫妻分居引发了诸如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等法律纠纷,确立分居制度可增强婚姻法可操作性、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和体现婚姻自由原则。此外,构建分居制度需要考虑诸如与离婚的关系、分居类型及形式、分居的法律效力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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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秉洪 《黔西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4):13-16
《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一制度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白,但该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应拓宽,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应涉及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降低证明标准并规定特殊的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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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的《婚姻法》给出了法律规定,将夫妻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并将调解作为前置性程序。但夫妻感情破裂难以界定,不能涵盖离婚理由的各个方面。本文试图从法定理由简要剖析,探讨我国新修改的离婚法定理由的不足,并进行了对策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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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即行政程序离婚和诉讼程序离婚。行政程序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实际上采用的是婚姻关系破裂标准。诉讼程序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但婚姻关系是否破裂、破裂程度的标准难以把握。同时,以夫妻感情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标准不十分符合我国当前婚姻状况实际,有悖婚姻自由原则。从婚姻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婚姻观、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和离婚司法实践来看,以婚姻关系破裂作为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更为适当、科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