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韩开成 《科技信息》2007,(16):244-245
教练员的管理工作涉及众多方面,影响教练员管理效果的关键因素之一在于教练员的管理影响力的大小和是否得到正确使用。一般来说,教练员管理影响力分为权力性影响力和非权力性影响力两大类。权力性影响力是由教练员的职位和职务而形成的,是一种法定权和制度权,具有较强的约束力,是教练员开展管理工作的基础。非权力性影响力是由教练员本身的素质和行为而形成的,是一种自然的影响力,不具有强制性,从心理反应的角度来说,其影响更深刻和长远。教练员在使用其权力性影响力时应注意把握:要按规章制度秉公办事和善于授权。在使用非权力性影响力时,教练员要做到:以才服人、以德服人、以情感人、以行塑人。  相似文献   

2.
在领导者的领导活动中,既有权力性影响力,又有非权力性影响力。非权力性影响力是领导者在实施权力性影响力的同时,运用自身的品格、能力、知识、情感等对被领导者实施影响的行为。与权力性影响力使人“畏服”不同,非权力性影响力是以内驱动力形式服人;因而比权力性影响力要自然得多,广泛得多,也稳定得多。  相似文献   

3.
通过分析权力性影响力和非权力性影响力在管理中的作用,探讨了如何运用权力性和非权力性的影响力实现高校的民主科学化管理。  相似文献   

4.
章迪薇 《科技信息》2010,(11):182-183
学生党员是高校党建工作的重要主体,充分认识、维护和发挥好学生党员影响力,对开创高校党建工作新局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本文首先定义了非权力性影响力并且阐述了非权力性影响力的旗帜作用、导向作用、凝聚作用。其次,从外部环境、高校内部分析影响学生党员影响力发挥的不利因素。最后,提出建立学生党员考评机制;挖掘校园文化资源;转变工作方法,深化学生党员的主体意识的策略,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在高校党建工作中的非权力性影响力,促进高校学生工作的发展。  相似文献   

5.
我国贿赂罪罪名体系存在散乱、缺位、不协调的问题,一定程度上限缩了贿赂犯罪圈,并造成刑罚不当等问题。从形式上看,我国在以"主体—行为"为标准划分贿赂罪罪名体系之外,还按照单位和个人的次级标准独立规定单位贿赂罪名,并且轻视单位犯的社会危害,对单位贿赂犯罪的刑罚显著较轻,因此应该取消独立的单位贿赂罪名。从罪名体系上看,介绍贿赂罪的不合理存在使得我国贿赂罪罪名体系不完善。从实质上看,贿赂罪以"财产性利益"为贿赂的范围明显偏窄,加上利益要件的存在,使得一些贿赂行为得以避免应有的刑罚,取消贿赂犯罪的利益要件以及将贿赂范围扩大为"不正当好处"对于我国惩治贿赂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关植仁 《科技信息》2010,(10):I0045-I0045
随着民主程度的提高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随着人民群众知识水平的提高和眼界的不断开阔,对领导者非权力性影响力程度的要求越来越高,非权力性影响力同领导者事业成功的关系越来越大。因此,对领导者的非权力性影响力问题应该认真地研究。本文介绍了领导者的非权力性影响力以及非权力性影响力的构成要素和它在领导实际中的作用,探讨了目前领导者非权力性影响力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提高非权力性影响力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7.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呈现出良好的势头。与此同时,“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和复杂多样的交易行为也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管制便是在这一过程中涌现出的一个突出问题。文章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对内幕交易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分析,以期对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浅析行政领导的非权力性影响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领导在实施领导的过程中既有权力性影响力 ,又有非权力性影响力。非权力性影响力是指行政领导在领导活动中 ,凭借和依靠自身的品格素质、人格 ,知识结构、工作能力、工作作风、业绩、领导方法、创新思维以及榜样的力量 ,对被领导者产生支配力量 ,使被领导者为之动情、为之动心、为之行动 ,从而最佳地实现领导职能。非权力性影响力与权力性影响力不同的是它以内驱动力形式征服人、激励人 ,因而对人的影响是巨大的、长期的、深刻的  相似文献   

9.
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新罪名。组织行为的对象只要未满十八周岁即可,年龄不应该有下限要求,组织残疾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的也应该规定为该罪;组织未成年人从事的活动应包括一切"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不能将其仅理解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精神病人或者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的有严重危害后果之行为,当然属于本罪组织行为的内容;本罪与那些把未成年人当成工具实施的犯罪之间是法条竞合或者想象竞合的关系;本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复杂客体,建议将本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  相似文献   

10.
现代学校管理中,全面理解和充分发挥校长的非权力性影响力,是成功实施领导的基础。为适应现代学校管理的变革,应该科学地提高校长非权力性影响力的水平,并且全面理性地使用校长的非权力影响力,努力追求管理效能的最优化。  相似文献   

11.
陈富琼 《西藏大学学报》2005,20(4):84-86,90
文章认为领导者在实施领导的过程中,既有权力性影响力,又有非权力性影响力.非权力性影响力是领导者凭借自身的品格素质,知识能力,工作作风,工作业绩及榜样的力量,影响被领导者,使被领导者心悦诚服的接受领导.非权力性影响力主要是以内驱力形式征服人,激励人,因而对领导者的影响是巨大的,深刻的.  相似文献   

12.
刑法关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规定中,明显地表现出对国有公司、企业利益和非国有公司、企业利益保护力度的不同,对同一种危害行为,危害的对象是国有公司、企业利益,则规定为犯罪,给予刑罚处罚;危害的对象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利益,则没有规定为犯罪,不予刑罚处罚。这种“重公轻私”的规定,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不适应,与不断修改的宪法规定不协调,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相违背,必须予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3.
本文从企业领导者非权力性影响力的构成要素入手,描述了除品德、知识、才能、感情等四个要素之外的另外三个新的构成要素;接下来分析非权力性影响力的特点;最后从才、德、量、情四个方面阐述了如何提高中小企业领导者非权力性影响力。  相似文献   

14.
利益已成为权钱交易的筹码或权力寻租的基础条件,取消贿赂犯罪的"利益要件",不符合社会现实状况,将给惩治腐败的政治生态环境带来消极影响。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主客观要件之争,与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客观要件之争相伴而生,在司法实践中,持"主客观统一说",将贿赂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作为证明要素能够普遍接受。《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作为入受贿罪情形,形成了"损失型"受贿罪,在一定意义上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5.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法是刑事法治与政治文明的必然结果。保护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公正性。客观行为具有积极性、依附性和斡旋性的特征,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内涵有别于受贿罪。主体是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内,一切与被利用实施职务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具有实质影响力的关系密切的人。主观故意内容不仅包括接受贿赂,而且包括对"关系密切"和能够产生"影响力"有认识,并有积极"利用影响力"的故意。  相似文献   

16.
将进化博弈论与复杂网络相结合,借用经典的"囚徒困境"博弈策略来模拟研究个体之间在无标度网络中的合作演化行为.通过修改博弈规则,考虑不同个体具有不同影响力.模拟结果表明:个体影响力的差异性明显影响了群体的合作情况;不同影响力分布,有的可以促进合作的形成,有的却使群体很快陷入背叛的困境.  相似文献   

17.
对于各类身份犯罪,研究犯罪主体具有特殊的意义。受贿是一种身份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其特殊的犯罪形态,研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对于把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沿革过程,揭示沿革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问题,探讨并提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完善方法都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沿革过程中,对其犯罪主体认识的不断深化促进着罪名的沿革与演进,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及“离职国家工作人员”获得独立成为受贿犯罪主体的资格,是我国刑事立法理念的一大突破,能够更有效的控制和制裁手段愈加隐蔽的受贿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8.
胁迫行为是侵犯他人意思决定自由和身体活动自由的行为,我国刑法只是列举性规定了以胁迫行为进行的犯罪,使得一般性胁迫行为达到了犯罪的程度但无法以刑法规制。所以,应借鉴国外刑法处罚有关胁迫、强要行为的规定,在我国刑法中增设胁迫罪的罪名。本文就胁迫行为、胁迫行为犯罪一般化以及胁迫罪的犯罪构成特征与界定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9.
2006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了重大修改。该罪犯罪主体是一切参与到生产、作业中的人员,犯罪客体是生产、作业中的公共安全,犯罪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对具体生产、作业领域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惩罚之一。  相似文献   

20.
分裂国家是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犯罪,中外刑法的反分裂立法有其共同性,均视分裂行为为重罪并将预备行为入罪化。国外分裂国家犯罪立法模式多样,中外分裂国家罪的行为内部构造规定不一。我国现行立法为防范、打击分裂国家行为提供了规范保障,但其入罪模式以及法定刑配置不够合理。完善分裂国家罪立法应拆解现有罪名,进一步明确罪状,将组织、参加分裂国家组织“入罪”,重构分裂行为立法。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