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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中心 《信息化建设》2008,(3):26-28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4年5月正式实施以来.政府机关按照《规定》的各项要求.在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本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在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流程、拓展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相对于透明度较高的主动公开,在政府信息依申清公开方面,还存在以下几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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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20日,上海市府率先颁布了《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并自今年5月1日起实行。这部地方政府规章.第一次以法的形式赋予公众对政府的知情权,对推进和强化我国信息公开法律观念有着重要意义。信息公开法律观念不仅在我国是一项新生事物,即使在当今国际社会上.也尚无完全成熟的理论和完善的制度设计。英国《信息公开法》的颁布,实施较早.对其它国家或地方政府推行信息公开有着一定的示范和参考作用。研读英国《信息公开法》实施的经验,考察英国《信息公开法》立法的背景,将能对完善和规范实施《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全国推行信息公开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和启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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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办事机构,属行政机关序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同各级行政机关一样,应主动承担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但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政府办公厅(室)本身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不尽如人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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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2005年5月1日,上海正式实施《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规定》明确指出,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重要渠道和形式。同时也指出“依据本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机关的有效规范性文件,在本规定施行前没有依法公开的,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通过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予以公开,也可以同时通过其他适当形式公开。”由此可见,政府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充当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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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有权依法获知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应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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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已半年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 相似文献
8.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经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除属于国家机密等六类信息依法免予公开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也可以提出申请,要求政府机关提供有关信息。 相似文献
9.
行政公开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本文试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一视角分析行政公开原则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障碍。《条例》首次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监督和保障等内容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但是该条例有关政府信息保密部分的内容操作困难,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难以避免实践上的一些难题,本文将对此进行浅显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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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两类主体是政府信息的拥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者。《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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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机与保障:政府信息公开与电子政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7年4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和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内容、形式、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确立了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制度等。《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龙头的政务公开工作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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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探索出许多好做法、好经验、好模式、好路子。但必须看到,现有的做法、经验、模式和路子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和不完善的,要真正实现《条例》规定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目标,唯有构建起政府信息公开的长效机制才是治本之策和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13.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的颁布实施,杭州市也相应修订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加强政府信息考核工作,较好地推进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升了公共服务质量,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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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湖 《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10,30(2):69-7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扩张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缔造了新的行政诉讼类型——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但由于《行政诉讼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衔接上的空白,导致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诸多事实的证明陷入法规范的“空白地带”。其中申请人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相关性、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属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存在等事实的证明都需要在现有证明规范基础上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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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一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国务院办公厅又在最近颁发了《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各地各部门按照《条例》的规定和国办的要求,都陆续通过适当形式(主要是政府网站)推出了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布了部分政府信息,受到社会普遍欢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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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于4月5日公布,2008年5月1目起施行。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标志着全国性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由专家建议进入到实质性实施阶段。现行文件是政府机构正在执行、发挥现行作用的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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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对我国公共图书馆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科技信息》2008,(28)
我国已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该及时向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这为我国公共图书馆功能职责的转型提供了条件与机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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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行政公开的现状 行政公开是近年中国民主与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进步。公开总比不公开好,有点儿“透明”总比完全“暗箱操作”好,人们要求“阳光”下的权力,人民呼吁“阳光法案”的出台。然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行政公开在实行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总结和思考。 1.行政公开的法制化缺失问题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有关行政公开的统一法律,行政公开的思想只是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之中,如《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1998年5月 l日起实施的《价格法》第川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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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一说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实施格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将近一年,作为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阳光透明政府的有力举措和有效途径,我们欣喜地看到在各地、各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过程中,为民服务意识更牢固了、权力运行更规范了、便民措施更丰富了、民众知情权益更广泛了。就上海而言,自2004年1月发布《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四年多来,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41.7万条。仅2008年就新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5.8万条,全文电子化率达98.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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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文献出版社最新出版的2006年电子政务蓝皮书《中国电子政务发展报告No.3》对我国政府网站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一些政府网站存在互动栏目纯属“作秀”、信息公开不充分、在线办事能力较弱、频遭篡改等问题。随着电子政务在我国政府部门的推广和普及,政府网站已经成为电子政务的重要平台。然而,如果不注重加强政府网站的互动性、公开性、服务性和安全性,那么就有可能将电子政务演变成“电子政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