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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可能发生在两个时间段:一是要约生效双方当事人开始谈判至合同成立止,即合同缔结期;二是合同成立至合同生效前,即合同效力成就期。有学者据此将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形态划分为两种即缔约过失责任和效力过失责任,笔者认为效力过失责任只是缔约过失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即缔约过失责任可根据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发生的时间段不同将其责任形态划分为合同不成立过失责任和合同效力过失责任。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基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合同效力补正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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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居萍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2,(2)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 ,当事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 ,给他方造成损失 ,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建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其目的在于用法律强制力促使人们严肃认真地订立合同 ,依法制裁合同缔结过程中的恶意、欺诈及不守信用的行为 ,以保护善意信赖人的利益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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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程是一种存在高度风险的复杂技术性活动,每一个环节都存在发生医疗过失的可能。目前关于医疗过失的概念构成等基本问题尚存在着诸多说法,未能形成统一看法和观念,给司法实务造成了不小的难题。实质上,完整的医疗过失概念应该包括主体、医疗注意义务等明确的构成要件。这些要件构成了界定医疗过失的必要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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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是过失侵权领域的重要理论,分析违反注意义务与过失的关系可以揭示注意义务对过失侵权认定的作用。考察域外侵权法违反注意义务判定标准,分析合理人标准和效益成本标准的优缺点及可借鉴程度,以期完善我国侵权法上违反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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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过失心理状态的本质问题是指是否缺乏高度责任心和足够慎重态度的心理特征。我国刑法进一步将犯罪过失的本质界定为违反注意义务。学界有些学者以行为人所不注意的内容为标准,将犯罪过失区分为事实上的过失与法律上的过失。通过对相关概念的明确,分析过失的本质以及法律过失与事实过失的内涵,得出事实过失属于过失的范畴,是过失的本来问题,法律过失总体上属于故意的范畴,不是过失的本来问题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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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惠芳 《阴山学刊(自然科学版)》2004,17(1):119-123
先合同义务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其理论基础。它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是对缔约信赖利益的保护。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适用于合同无效、被撤消、变更、解除,合同成立后生效前以及合同生效。《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仅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而未明确先合同义务,尚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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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伟央 《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2(2)
英美衡平法下的Fiduciary概念包括了董事和经理,造成了公司中董事和经理在义务和责任方面的混同.董事并不是公司的代理人,而经理是公司的代理人,应以代理法规则为基础来确认经理的义务体系.与董事义务相比,经理应具有更高的忠实义务,经理违反注意义务的标准是一般过失.经理契约豁免经理义务的底限是小能因为免除经理义务而使董事会失去监控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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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义务是犯罪过失理论中的一个核心概念,过失犯罪成立与否的重要条件是行为人是否具有注意义务,过失犯罪的本质在于具有注意义务的人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在注意义务中,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是密不可分的。围绕注意义务的内容、产生的理论渊源、注意义务在过失犯罪中的运用以及违反注意义务如何判定等相关理论进行探讨,期待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和为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正确地认定犯罪过失和处理过失犯罪提供理论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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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仲建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2,15(4):90-93
《海牙规则》确立了海运承运人对航海过失造成的货损免责,航海过失可分为驾船过失和管船过失。但承运人对管货过失造成的货损应承担赔偿责任。区分航海过失,尤其是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成为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近百的来,有关于此的争议不同涌现,国际上要求废除航海过失免责的呼声日益高涨,《汉堡规则》虽废除了航海过失免责,但亦未被国际社会所接受。文章探讨了航海过失与管货过失的区分标准,并尝试建立一种新的承运人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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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先合同义务学界和判例已经做了大量的研究,然而投向劳动合同先合同义务的关注却并不多。本文作者以先合同义务的相关理论为基础,对劳动合同先合同义务的基础理论进行了较系统的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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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向对方当事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确立为保护缔约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的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现实中对该制度的理解及认定存在不少误区,本文笔者通过对缔约过失责任概念和构成要件全面解析,阐明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进而提出对完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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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合同义务群扩张的视阈下,把加害给付概念和履行利益、固有利益关联起来,提出典型加害给付和非典型加害给付的新界定。把非典型加害给付理解为广义的附随义务,就能把《合同法》中的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概念和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概念进行同类合并。其结果就是把《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先合同义务)、第60条(履行过程中债务人的附随义务,即狭义的附随义务)、第92条(后合同义务)归并到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一般规定"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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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是英美普通法的代表形式之一,而过失理论则属于英美侵权法中核心内容。随着时代发展,英美侵权法中的过失理论也在不断完善。本文从英美早期过失侵权理论出发,探索其历史发展的脉络,重点分析其现代实践中的三种形式,以期对美国过失理论形成较概括的把握,并对我国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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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设定缔约过失责任,旨在以法定责任形式弥补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调整范围存在合同义务和漏洞,全面保护缔约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全面,维护诚信原则,维持市场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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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科见 《武陵学刊:社会科学版》2007,32(1):102-104,110
侵权责任中,特别是无过错侵权责任中能否适用及如何适用过失相抵的问题,理论界一直颇有争议。通过对过失相抵的概念和适用规则进行探究,以及对各国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过失相抵进行比较考察后发现,交通事故责任中完全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在我国现有立法背景下,对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主要进行过错比较,适当考虑原因力;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不能证明机动车方有过错的,则应以原因力的比较为主,同时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程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