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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胜雄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1,31(2):48-50
既存于世的法系,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个法系的既判力理论各有差别。学界一般肯定仲裁裁决的既判力,但没有意识到这两种既判力理论模式的本质差异,盲目引入既判力理论可能会产生更多问题。"事实出发型"和"规范出发型"两种诉讼思维模式也存在于仲裁制度当中,并影响着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关系,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严格适用法律和正当的程序保障是既判力正当化的依据。鉴于仲裁本身的性质特点,在我国应不适合赋予仲裁裁决以既判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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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理论主要来源于古罗马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范畴之一,其重要性可比诉权、诉讼目的等理论。然而,既判力制度在我国尚未完全确立。本文通过分析既判力相关学说,对既判力的根据与其理论基础作一些粗浅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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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是既判力理论的例外。而既判力原则.实质上是确定判决在实体上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体现着国家司法权威性、统一性。再审制度的存在,必然使得案件的再次审判成为可能。因此,如何处理好再审制度和既判力理论的矛盾,把握两者之间的平衡点,无论是理论或者实务都必须正视和解决的一个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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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是既判力理论的例外.而既判力原则,实质上是确定判决在实体上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体现着国家司法权威性、统一性.再审制度的存在,必然使得案件的再次审判成为可能.因此,如何处理好再审制度和既判力理论的矛盾,把握两者之间的平衡点,无论是理论或者实务都必须正视和解决的一个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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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法系国家,既判力的客观范围表现为判决主文中的判断有既判力,判决理由中的判断无既判力。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大小与新旧诉讼标的理论有密切联系。争点效理论为一次性解决纠纷、实现诉讼经济之理想提供了有益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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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学理从罗马法时期发端到近代成型,经历了诉权消耗理论、裁判契约说、国家司法权威说等认识历程;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既判力没有明确的含义,但其精神已渗透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确定判决”的诞生,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重新释读,对重构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探讨,诸如等等,都反映了作为诉讼终结点即既判力理论开始在我国的探索和发展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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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丹 《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2007,(15)
既判力理论,乃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其与诉讼目的论、诉权论同被视为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三大抽象而又重要的基本理论。但我国法律制度及司法实践中并未确定该理论。文章试从民事诉讼既判力的作用、重要性、及其与正当程序之间的关系来说明,在我国确立既判力制度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出完善我国现行相关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