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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自合同生效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明确通过约定方式确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缺乏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说到底是不动产的物权归属问题,要遵循物权变动尤其是因法律行为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法理。对因法律行为引起车库(位)归属问题,宜采登记要件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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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将小区内商品住宅基本销售完毕后,小区内车位的权属关系可以归开发商所有,也可以转为业主所有,本文根据新出台的《物权法》,对多层经营性停车位、首层架空停车位、地面上停车位、地下停车位四种常见车位类型的权属关系逐一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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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7,(1)
滚装汽车堆场车位分配的合理性直接影响到滚装运输过程中汽车装卸滚装船舶的周转率.为提升装卸作业效率,研究了堆场车位最优分配问题;按照成组集中分配原则,以提高堆场内成组汽车停放集中度为目标,建立了衡量成组汽车停放集中度的混合整数规划模型;进而设计了基于网格随机搜索的启发式算法对模型进行求解.通过数值实验与分支定界法作比,验证了模型的合理性及网格随机搜索算法的有效性,拓展了汽车滚装码头堆场车位分配管理的理论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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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我国物权法在第六章中,第一次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建立了我国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体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及刚刚生效的物权法的第74条,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构成之共有权的客体中的车位问题,在立法模式、法律结构、具体内容等几个方面,法律本身尚存在不足和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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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滚装运输过程中汽车装卸滚装船舶的周转率,促进滚装码头堆场车位资源的高效利用,研究了滚装码头堆场车位分配问题.按照成组集中分配原则,以提高成组汽车停放集中度为目标,建立了衡量成组汽车停放集中度的混合整数规划模型.进而设计吸引度搜索算法对模型进行了求解.与分支定界法相比,吸引度搜索算法在高效求解规模化算例的同时可实现解的质量较优.以上海海通汽车滚装码头堆场的车位实际布局及作业情况为背景,验证了所提模型与算法的合理性及有效性,拓展了汽车滚装码头堆场车位分配管理的理论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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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璐璐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8,18(28):105-107
从分析小区区划内车库和车位的性质出发,对车库、车位的权属进行了分析,指出了《物权法》第74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修正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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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对业主共有部分物权的处分,同时又可能侵害专有部分物权。由于《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事项未作出明文规定,增设电梯涉及的权利主体、表决规则、损害补偿等诸多问题无章可循,引发了一系列纠纷。今后立法应当根据增设电梯的具体情形来划定有表决权的业主范围,采取全体业主一致同意的表决规则,建立科学的损害补偿制度.建立以调解为主的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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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私家车数量与日俱增,小区车位、车库不能满足车辆停放需求的问题日益突出。因小区车位、车库归属问题及车辆停放问题而引发的物业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在此情形下理清如何明晰小区车位、车库权属,有效利用车位、车库所有权、解决停车难等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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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景花园变电站事件告诉我们,业主要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目前物权法明确对共有部分进行共同管理的权利是建筑物区别所有权中的成员权。因此,明晰业主成员权的概念和内容,保障业主委员会的建立,促使业主委员会委员会合法行使成员权,是解决物业管理公司纠纷,维护业主的权益的主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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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既是物业管理的主体,也是物业管理服务的对象,应在物业管理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本文讨论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业主委员会应享有的由业主大会及《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赋予的各种权利并承担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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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珍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7,(5)
在中国早期的物业管理中,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问题带有浓重的行政管理的色彩,《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使人们对业主委员会主体资格问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从《物权法》的视角来看,业主的物业管理业是私权,应该实现业主的民主自治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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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土地出让、商品房销售、住宅小区管理、业主权利保护等方面解析了《物权法》出台后对房地产领域产生的影响,提出《物权法》的出台明晰和理顺了产权关系,改革了土地制度等诸多因素,将对房地产行业产生全面、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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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已经有二年多时间,但许多城市住宅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仍然严重存在,为了构建和谐小区、和谐社会,必须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处理好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的关系,认清物业公司是业主的"服务员",而不是"管理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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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仪萱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11)
界定《物权法》第77条中的利害关系业主需要首先明确两个前提——私法前提和时间前提。住改商问题的本质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相邻关系。应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之相邻关系和相邻利益来界定利害关系业主。根据住改商发生的地域位置、改商后的用途及其是否超过相邻业主必要容忍限度等因素,确定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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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雪红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12,25(1):30-34
《物权法》第77条对于“住改商”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又制定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限制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该条显示出公法以国家公共利益和社会共同生活利益为目的限制业主专有权,更显示出私法规范和相邻关系制度对业主专有权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是有限度的,应在司法实践中把握有限度的限制尺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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