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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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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先履行一方的合法权益。本文论述了不安抗辩权的概念、适用条件及效力,对于合同履行中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具有实践上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2.
在简要阐述不安抗辩权的含义及我国立法现状的基础上,着重讨论在不安抗辩权效力的设计上,中止履行的范围是否及于履行的准备行为;中止履行的时间应否自合同成立后开始;后履行方提供适当担保时间的确定;后履行方拒绝及时提供适当的担保时,先履行方取得合同的解除权是否是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对这个问题的探讨,有利于深化对不安抗辩权效力的认识,建立更加完善的规则,促进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3.
不安抗辩权制度是我国新合同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的设立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其对合同的正确履行和社会经济生活、市场交换秩序都有重要的意义,但在实践中不安抗辩权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对此本文提出探讨性的意见及对策。  相似文献   

4.
胡敦烈 《科技信息》2006,(12):109-109
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先履行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享有的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公平合理地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赋予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自我救济手段,促进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  相似文献   

5.
论述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国内外立法状况、性质及理论基础 ,分析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并就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其他民事行为的界限作了划分 ,有助于正确理解和运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  相似文献   

6.
论述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国内外立法状况、性质及理论基础,分析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并就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其他民事行为的界限作了划分,有助于正确理解和运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  相似文献   

7.
先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属不同法系的两项法律制度,其相同之处是都具有有效防止本可以避免的损害的扩大,减少债权人利益损失,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符合合同法对依赖利益予以有效保护的立法趋势。但二者在行使的前提、条件、原因、救济方法等方面有所不同,。作为大陆法系的中国在制订自己的《合同法》时,改造了大陆法系确立的不安抗辩权制度,适当吸收英美法系的先期违约制度中的合理部分,这不但解决了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遍存在的  相似文献   

8.
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在获得对方将不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于对方没有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履行担保前,有权拒绝履行先给付义务。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双务合同履行中的特有制度,起源于德国法。《德国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因双务契约负担债务并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  相似文献   

9.
新合同法全面确立了合同抗辩权制度。抗辩权是属于一种消极的权利 ,只能对抗对方要求履行合同的请求权 ,只是法律为了确保和鼓励合同的履行而设立 ,以防止和避免单方不履行合同义务 ,有利于维持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维持正常的合同秩序 ,维持合同交易的公平与安全。在双务合同实务中 ,各种抗辩权的行使也有其具体条件和应当注意的问题。总之 ,新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抗辩权制度 ,吸收借鉴了外国合同法关于抗辩权的基本法理和内涵 ,又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作出了创新和发展 ,体系更为完善,内容更为丰富 ,从而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合同抗辩权制度  相似文献   

10.
李曦 《科技信息》2011,(12):I0173-I0173
我国《合同法》在承继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默示预期违约制度后,结合我国国情,创制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并对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救济方法、行使权利的限制及滥用权利的补救措施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使之成为世界各国相应制度中较为完善的制度。但《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制度仍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改善。  相似文献   

11.
白明华 《科技信息》2010,(34):I0063-I0063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有利于鼓励交易双方遵守合同,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没有进行对待给付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本文对此制度的概念,适用范围,排除适用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2.
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另一方能预见其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形下,法律允许受损害方采取一定方式进行救济的制度。在大陆法系,有相应的救济制度解决相同的问题。我国现行《合同法》在规定大陆法系有关救济方式的同时,再行引进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引起一定制度上的重叠和缺陷。  相似文献   

13.
《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检验,是买受人对出卖人所交付的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包装等内容的验证行为。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接着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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