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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登记的公信力是物权登记制度中一个极易造成误解的问题,公信力原则乃法律为保护交易的安全,以登记权利视为正当的原则。登记的公信力,乃是为保护因信赖登记而取得不动产权利的第三人及他人而设,公示公信力是以权利的推定力与形式的确定力为逻辑起点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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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晓娜 《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2007,(20)
善意取得制度传统上是动产的善意取得,不动产是否适用多受非议。但是,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是行得通的。占有是动产的公示方法,登记是不动产的公示方法,动产善意取得的无权处分人是占有人,相对应不动产而言,其无权处分人应为登记人,善意第三人出于对登记的信赖,从登记人处通过法定方法取得不动产,自应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对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在理论和立法上经历了从否定到承认的过程,《物权法》第106条明文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3.
物权的公示是物权权利的公示,而不是通说所谓的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同时,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占有而不是交付,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簿而不是登记。物权一经公示,应产生公信力,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同时在物权立法中不能以善意取得制度替代公示与公信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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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帆 《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2007,(23)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主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经济秩序。其在保障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我国已制定了《物权法》,但善意取得制度仍有许多值得检讨之处。文章主要从善意取得的概念、学界不同学者的不同观点方面论证了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范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并具体论述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客体。 相似文献
6.
拟从加强不动产流转的角度,立足于不动产交易制度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分析来论述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正当性和第三人利益保护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我国<物权法>的第106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传统上所有权的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动产,由于在不动产条件下存在登记权利和真实权利的冲突,给交易活动带来不便,因此扩大传统所有权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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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震霞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3):58-63
与动产善意取得在法律上的适用相比,不动产善意取得在法律适用中的难点在于:对“无权处分”的理解,对“善意”的认定,对善意“准据时间”的断定,对“价格合理”的判断及对“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之例外情况的处理等方面。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尚有不严密之处,司法解释或《物权法》修订时应完善之。 相似文献
9.
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已存在,也在新的物权法中明确规定,这一制度是一种在所有权与交易安全之间的一种衡量与选择,有条件的牺牲了所有权而保护了交易安全。而在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之中,有关占有改定作为一项特殊的动产交付方式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成为各界争论的一个焦点,本文即是对该问题加以讨论,从而得出占有改定这种交付方式相较于其他的交付方式而言既未使原所有权人受到更大的损失,也同样并不能说明善意第三人的善意及信赖有任何的瑕疵足以造成其应该与其他交付方式下的善意取得区别对待。所以,应该认同即使采用占有改定的方法进行动产的交付,仍发生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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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经历了从“手护手原则”发展到《德国民法典》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真正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以其特定的价值和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为基础的,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日渐频繁的交易的安全。而在我国,《物权法(三审草案)》中就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作出了初步的规定,但笔者认为该规定有瑕疵,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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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新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方金华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5,15(11):143-144
善意取得是各国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针对目前较为流行的不动产善意取得理论之否定说进行了针锋相对的回应;并分别从市场化角度、发展角度和立法选择角度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以期对目前不动产善意取得理论加以补充和完善。 相似文献
13.
贾倩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16(3):126-128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注重对经济交易安全的保护。从理论依据、法律渊源、构成要件、法律后果方面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4.
邢昊然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2):39-43
婚姻法解释(三)在父母赠与不动产问题上的规定充分考虑了赠与人的意愿,具有合理性。其第7条第一款实际上遵从了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归属原则,在一方父母赠与房屋的情况下,所有权归属应以登记为准。解释(三)第10条不仅没有对女方不利,相反对于女性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倾斜保护。该规定不是一种认定婚前个人财产的情形,而是确立了特殊情况下夫妻离婚后不动产的分配规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动产应由夫妻共同共有。何谓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亟待法律加以明确,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并不会侵害共有人的生存权。 相似文献
15.
诚信是社会最普遍也是最基本的伦理价值需要,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发展离不开诚信服务,信用的缺失将阻碍房地产交易的发展,诚信是房地产市场的运行条件。 相似文献
16.
关于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探讨——兼评《物权法》第20条之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志红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07,7(3):57-60
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项特殊的不动产登记,其目的在于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它对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我国《物权法》虽然从预告登记的依据、范围、效力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但相对比较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其加以修改完善,以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7.
胡爱军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4(2):34-36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大致有三种不同的立法例。我国应将所有权登记不动产所有权的成立要件;而对抵押权登记,则只作为对抗要件,即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18.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引起了许多是是非非,从其与物权行为的关系,与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及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与公平诚信原则的关系及其在社会生活层面的作用看,对它的非难不足为道,但它自身也有局限性,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与法治生活中,需要加以改良,以其为底色,透过其他制度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9.
李惠青 《东莞理工学院学报》2010,17(6):29-33
我国对于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方法,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第一款条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属于可抵押财产之范围,具体应包括其他动产、部分限制流通物以及某些财产性权利等。就此类财产的抵押是否应当登记,登记的效力如何以及抵押权对抗第三人的范围的程度,现行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从立法者本意的角度出发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努力澄清该模糊之处,对于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甚有裨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