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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抵押登记的效力,从世界各国来看,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立法例.关于未登记抵押权究竟有何效力,理论上主要有五种学说.我国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未登记,一概认定抵押合同无效,笔者认为,抵押权登记行为只能是抵押合同生效以后的履行行为,而非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抵押物的登记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相似文献
2.
李惠青 《东莞理工学院学报》2010,17(6):29-33
我国对于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方法,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第一款条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属于可抵押财产之范围,具体应包括其他动产、部分限制流通物以及某些财产性权利等。就此类财产的抵押是否应当登记,登记的效力如何以及抵押权对抗第三人的范围的程度,现行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从立法者本意的角度出发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努力澄清该模糊之处,对于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甚有裨益。 相似文献
3.
康纪田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1,11(4):20-25
以矿产为原材料的矿业动产浮动抵押,是矿业担保的出路。矿山企业以开采的矿产、生产设备、矿产品等现有的和将有的财产作抵押,矿产或矿产品是主要的抵押财产,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为抵押权实现而必须登记。矿产的减少是矿产品的增加,动态平衡中将处分矿产品的货款通过账户质押而连续实现抵押权。这既能获得长期贷款又可以保障抵押权的安全。 相似文献
4.
李国际 《湖北三峡学院学报》2012,(6):56-58
房地产分别抵押是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在分别抵押合同的效力、同时(一并)抵押时抵押权的效力范围等方面,在理论和实务上仍存有一定的分歧。通过对房地产分别抵押的立法例、我国法律上的规定以及分别抵押法律效果的介绍和分析,明确房地产分别抵押时抵押权的效力应受限制即未为抵押的财产不属于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相似文献
5.
陈敦 《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5):61-63
矿业权抵押登记应采取生效要件主义立法模式,矿业权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矿业权抵押登记条件应统一,且要求提供矿业权评估报告,并禁止超额抵押,允许存在多顺位的抵押权。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应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在国家统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建立之前,宜建立全国统一的矿业权抵押登记制度,以为过渡。 相似文献
6.
矿业权抵押登记应采取生效要件主义立法模式,矿业权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矿业权抵押登记条件应统一,且要求提供矿业权评估报告,并禁止超额抵押,允许存在多顺位的抵押权。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应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在国家统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建立之前,宜建立全国统一的矿业权抵押登记制度,以为过渡。 相似文献
7.
抵押作为债权的一种担保形式,虽在我国<担保法>中已有相当的规定,但是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本文从立法主义的选择出发,阐述了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的处理办法,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人的物上请求权等方面做出有益探索,以期对抵押权担保制度的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动产抵押权客体的范围是动产抵押制度研究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课题。由于我国动产抵押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这就使得动产抵押制度因为物权的公示公信力而陷入了进退维谷的境地。通过分析国内外动产抵押权客体的立法例证,研究限制动产抵押权客体的范围与解决物权公示公信力问题的关系,为如何认定动产抵押物转让的效力、实现动产抵押制度中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9.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可能发生在两个时间段:一是要约生效双方当事人开始谈判至合同成立止,即合同缔结期;二是合同成立至合同生效前,即合同效力成就期。有学者据此将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形态划分为两种即缔约过失责任和效力过失责任,笔者认为效力过失责任只是缔约过失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即缔约过失责任可根据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发生的时间段不同将其责任形态划分为合同不成立过失责任和合同效力过失责任。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基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合同效力补正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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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妙宏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8,21(3):71-75
船舶抵押权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海商法》和《担保法》已就船舶抵押权制度作了规定,而新实施的《物权法》在具体规范上有了较大的改进与突破,其在适用顺序上优于《担保法》并对《海商法》进行了补充与修正。本文就《物权法》实施后在船舶抵押权登记及效力、船舶抵押代位物的范围、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条件及方式、船舶抵押权的诉讼时效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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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文章对企业破产案件中银行抵押权效力的认定进行了探讨,提出了抵押风险防范的措施。 相似文献
14.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合同法律制度中两种不同的制度。我国新《合同法》对此虽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仍有许多人常常会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相混淆。因此,认识和掌握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其区别与联系,对于正确认定合同法律关系及合同效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担保法》第49条第1款限制了不动产抵押人的处分权利,但是其限制动产抵押人处分权利的做法是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承认了抵押权及效力,但是就动产抵押而言则是一种退步。未进行任何理论创建而统一规定动产抵押与不动产抵押是上述矛盾的根源。将动产抵押从《物权法》中剥离出来制订一个特别法,将导致物权法重大的修改,或是将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限制至特殊动产,则过于狭小的适用范围将严重减损动产抵押制度的意义.其实动产抵押与不动产抵押存在共同的基础,即抵押人处分权受限制,并且抵押权追及力本身即已包含善意判断,基于此理论可对《物权法》进行最小的修改,从而维系一般抵押权体系。 相似文献
16.
动产抵押是曾一度存在于古罗马法中的重要担保制度,动产抵押应采用登记要件主义为宜,动产抵押应当采用和不动产抵押不同的公示方式,并应规定动产抵押权不同于不动产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我国应参照他国的立法经验,在未来的《物权法》中规定动产抵押制度。 相似文献
17.
杨立安 《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3):33-36
最高额抵押作为对持续交易中特有的信用供与方法的法的处理技术 ,可以回避抵押权连续设立中的烦杂技术问题 ,极大适应现代工商业社会融资的需求 ;同时最高额抵押也存在一些弊端。本文从最高额抵押的功能、特征、效力及限制等角度全面分析论述最高额抵押的利弊 ,并主张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限制最高额抵押权 ,以期完善最高额抵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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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平延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4(1):43-45
相对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来讲,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完全具备合同生效的条件。我国新《合同法》对三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应如何区别和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就有效地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权益,扩大了市场交易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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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是使用面广也是极为重要的一种担保方式。实践中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以及违法进行关联担保的情形下,保证合同效力认定是难点。分析保证合同自身的生效要件以及其无效与可撤销情形,比较新旧公司法中义务主体、对外保证担保的债务范围、公司正当的保证担保程序规定等相关问题,确认公司保证合同的效力应当以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为基础,同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及其交易〉--j惯。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进行关联保证担保交易,不能简单认定其为无效合同,倘若合同内容本身合法且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出于保护善意交易相对人的目的以及促进交易的角度,应当认定该保证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公司具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