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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启瑞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17(23):102-103
建议将现行的人事档案"终身"制(即一人一生必须有一份人事档案),改革为一人一生可以有一份人事档案,也可以一人一生有多份人事档案,也可以一人一生没有人事档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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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是指公司股份或者出资额由一人集中持有。从存在的时段上它分两种,一种是公司成立时即只有一人,另一种情况是公司成立时有数位成员,但公司成立后基于各种原因只剩一个成员。从公司的组织形式上,又可分为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以前我国原则上不允许一人公司的设立,但国有独资和外商独资公司是例外,修改后的公司法增设了一个法人或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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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需要进行成功教育。成功教育的核心是浸润学生心灵,引导其自觉认识成功素质,自觉提高成功素质,立志成为一个品德高尚的人,一个学识渊博的人,一个充满阳光的人,一个善于审美的人,一个政治敏锐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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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的出现经历了全面的禁止、个案承认和普遍认可的发展轨迹。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法理论提出了挑战。一人公司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一人公司立法正是对现实经济生活迫切需求一人公司的积极回应。一人公司制度尽管有很多弊端,但我们可以通过立法给予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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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的出现,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出资经营者为追求有限责任利益,将其独资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结果。承认一人公司是世界公司制度的发展趋势。我国现行《公司法》仍然没有承认一人公司,而实践中一人公司却普遍存在,造成了法律制度上的漏洞和操作上的混乱。因此,建议《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加以重新立法和规制,明确赋予一人公司之合法性。同时,通过完善《公司法》的一些规定,严格限制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滥用有限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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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广东电网进行变电操作新模式的探讨和尝试为例,介绍了两种变电新模式的做法:“一人独立操作,一人监督”模式和“一人操作、一人协助”模式,总结了新模式的运行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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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是公司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型公司形态。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人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不断涌现。1925年列支敦斯登率先立法明确承认一人公司合法地位,其后,被世界各国纷纷效仿,相继都立法承认一人公司。但是一人公司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却对传统社团理论、公司组织机构理论等产生了重大的冲击和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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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一人公司出现和发展的历程着手研究,剖析了一人公司制度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时,对传统公司法理论所提出的社团性要件再经行了必要性考量。在肯定一人公司制度存在具有必要性的前提下,进一步阐述了一人公司纯在的有利之处,对担心一人公司制度可能造成的风险,笔者也论证了这些风险是完全可以用制度的手段得到治理的。最后,笔者还从人性需要的角度论证了一人公司制度尤其适应中国人的现实需要和民族品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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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博 《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4,23(4):42-43
美学应该关注人的存在,人的生存状况,美不过是人追求超越肉体自然生存状态的一种精神标识,美学只不过是对人的精神存在方式的一种诗性表达.美学是人的诗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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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博 《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4,(6)
美学应该关注人的存在 ,人的生存状况 ,美不过是人追求超越肉体自然生存状态的一种精神标识 ,美学只不过是对人的精神存在方式的一种诗性表达。美学是人的诗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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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玉罕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4):73-78
公司由来已久,它是最普遍使用的概念,是社会经济活动最主要的主体,也是最重要的企业形式。近年来,随着我国公司制企业的发展,出现了一种特殊的公司制形式——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立法所承认。然而,如同一枚硬币有正反两个方面一样,万事有利亦有弊,一人公司的出现同样既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消极的方面,一人公司是一把双刃剑。只有看到和正确对待一人公司的利弊,才能更好地完善一人公司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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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7,21(2):F0002-F0002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化学系于2002年独立建系,现有教职工30人,拥有一支以教授、博士为骨干力量的高水平教学科研队伍,其中教授5人,特聘教授1人,副教授11人;博士后2人,博士2人,硕士12人;在读博士2人,在读硕士2人。有德国洪堡学者一名,从日本归来的博士后一名。化学系通过近年的建设,发展迅速,现具有应用化学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权,拥有“河北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开设两个本科专业——应用化学专业和化学(师范 相似文献
19.
杨青贵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1):65-71
现行相关立法缺乏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行为规制规则,使得一人公司股东及其债权人极容易侵损一人公司产权及公司债权人的可预期收益,从而忽视了正义和效率价值。重构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行为的规制规则并非是要回到2005年修订《公司法》前的完全禁止模式,而是应当对相应担保行为加以严格限制。这就需要明确法人型股东的担保决定权,建立和完善一人公司债权人的直接保护机制和一人公司担保行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