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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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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国际私法中法律冲突理论为基础,分析了台湾与大陆的法律冲突,认为这种冲突属于区际法律冲突,并提出了有别于典型区际法律冲突的三个特点。《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是台湾解决与大陆法律冲突的规范性文件,该条例将海峡两岸法律冲突定位于区际法律冲突是符合客观发展要求的,但仍存在保守性。  相似文献   

2.
《潍坊学院学报》2014,(1):90-91
外国法的查明是国际私法领域一项重要的制度。《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然而条文规定并不完善、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问题。文章拟从我国相关规定入手对该制度做出分析、探究。  相似文献   

3.
经过对大陆法系公私法划分理论的标准、争议的评述,分析中国历史及现实中存在的公私法划分现象,为这种划分是一个从历史理念到现代理论的演变过程。现在重提公私法划盼,是通过对大陆法系公私法划分理论的移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所作出的理性选择,所以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4.
公私法划分对中国法治的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私法划分在我国现代具有极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公私法划分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系在理论上的基本分类.依法治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私法划分的现实意义.只有良好地实施、运用公法和私法,才能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相似文献   

5.
法的人本精神是法的最高层次的精神,国际私法在对平等、自由与人权的保护、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选择性冲突规范的制定、属人法连结点之变迁、国际民商新秩序之构建等方面均体现了国际私法的人本主义。中国国际私法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应以人为中心,坚持法的人本主义。  相似文献   

6.
公私法交融是指构成公法和私法重要元素之间的交叉、汇合、互补与合作,通过基本规则的互通、根本目的互嵌和规制手段的互助等方式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辩证格局。在公私法交融视野中,我国民办高校治理是在公私法交融的框架内,坚持教育公益性的原则、明确政府责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采取管治结合的方式实现利益相关方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从现阶段看,虽然我国民办高校治理取得了巨大成绩,但还存在教育公益性面临丧失、政府应担责任不到位、法人治理结构欠完善等方面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强化公益性、明确政府的责任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相似文献   

7.
一直以来,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中,公法和私法被认为是法律的基本分类,但也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凡是维护国家利益和整个社会利益的法律是公法,它主要调整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私人、私团体之间以及整个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凡是维护一切私人或私团体的利益的法律是私法,属于与国家权力无关的私的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由私法调整。  相似文献   

8.
传统上行政法属于公法,有自己独特的理念和一系列的行为规则,但在现代社会,随着科技的进步,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权利意识的增长,以及福利国家,给付行政理念的兴起,传统的行政法受到冲击,私法的精神,私法的方式日益向行政法渗透,私法的渗透对现代行政法的理念和实践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9.
法律规避究竟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独立的制度,还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一部分?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理论界。法律规避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独立的制度,从实践层面讲,存在着意图认定上的主观性、效力认定上的矛盾性和处理后果上的消极性等缺陷;如果看作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一部分,不仅可以解决实践中的缺陷,从理论上讲也具有合理性。在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中,法律规避没有独立存在的空间。  相似文献   

10.
热力学是一门依靠大量科学实验的事实发展起来的近代科学学科.在19世纪经典热力学有过它的辉煌年代,曾经是当时科学发展的一个典范.卡诺定理和由此建立起来的经典热力学第二定律,其正确性不容任何形式的否定.但由于近百年的欠发展,如今热力学成为比较罕见的谬误相对集中的学术领域.当前对卡诺定理和经典热力学第二定律的否定,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比较直接的反对,或声称得到了第二类永动机;另一种是通过篡改或混淆热力学熵函数的定义,或利用根本不存在的"麦克斯韦妖"等(包括声称为"证明热力学第二定律"的形式)来进行否定.为驳斥谬误,通过一种改变内部热容的卡诺热机的详细描述,证明:卡诺定理和经典热力学第二定律不可能也不容否定.同时指明:它们必须正确地加以发展成为扩展卡诺定理和普适化热力学第二定律.  相似文献   

11.
现代法治要求任何公共权力的行使均以保障私权为使命,公权的运行应当遵循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但我国的民事制裁制度由于其天生的制度性缺陷,在分权制衡、当事人参与等各个方面均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民事制裁异化成了侵害公民财产和自由的非正义制度。应当充分认识民事制裁制度的危害性,并最终将民事制裁加以废除。  相似文献   

12.
作为保护私权的法律,知识产权法的私法本质毋庸置疑。但作为创设、管理和保护无形财产权的法律,知识产权法却又不可避免地带有公法化色彩。知识产权法的公法性特点最初产生于其形成的历史背景,在其体系化建构的过程中得到强化,又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未来发展的需要。尽管如此,知识产权法的公法化应受知识产权私权本质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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