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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辩证法通讯》2019,(10)
智能机器的外观设计存在拟人化倾向,拟人化设计背后是一种对自我的内在假设,认为智能机器想要合乎道德共同体的道德标准,就必须具有与共同体内部成员相似的道德图像。本文认为这种对道德图像的认识导致了一种自我谬误。这种错误理解会在个体层面导致道德身份同一的问题,在群体层面产生中心化的问题。而自我谬误反映到智能机器的道德自我上,表现为自我与他者混淆、绝对对象化和道德图像的不对称;反映到外观设计上就是内在假设的自我主导机器的道德图像。而环境假设的自我可以克服自我谬误带来的问题,其在设计上主张客体图像的独立性、它者行为的差异性和互动关系的去道德化,从而构建一种承认它者性道德的设计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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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器人与人类关系越来越密切的时代背景中,建构机器人的道德能力可以使机器人更好地与人类相处,并维护人类的基本利益。机器人道德能力的建构与人类道德能力的培养存在一定的共同之处,但也有明显的差异。从人与机器人互动的角度看,需要在考虑人与机器人道德地位不对称性的基础上,从机器人外观、社会智能、人工情感等方面入手,建构机器人的道德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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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机器具有道德主体地位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然辩证法研究》2019,(5):47-51
人工智能机器是否具有道德以及是否构成道德主体引发学者思考,这涉及到对于道德主体的界定、对道德主体标准的思考,更涉及到对于智能机器与人类的区别的反思,我们在对道德主体标准分析的基础上,对道德嵌入的人工道德主体进行伦理建构,在智能机器设计之初把“善”的理念嵌入到人工智能机器中,促进与引导人工智能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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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机器人和人工智能越来越融入当前的社会环境,它们似乎不可避免地会成为具备道德行为能力的人工道德行动者。一些学者认为康德哲学为建构人工道德行动者提供了最好的机会。相较于易受感性经验影响的人类行动者,以康德哲学为伦理框架设计的道德机器人在某种意义上更有资格作为康德哲学语境中的道德行动者。不可否认,康德伦理学对建构道德机器人具有重要的意义,建构康德式人工道德行动者也应该是机器人伦理学研究中的必要目标。但是,按康德伦理框架创造的人工道德行动者是纯粹理性的道德机器,缺失了真正道德行动者应该具有的实践性情感能力,因此康德式人工道德行动者不能获得真正道德行动者的伦理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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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伦理"是计算机科学与伦理学相交叉的研究领域,它主要研究算法本身的伦理属性以及算法所体现出来的伦理功能。作为计算机伦理的重要内容,算法伦理以人权、社会公正、人类福祉、美德为其价值基础,以算法设计者道德责任的建立、价值敏感性设计以及建立算法使用的法律规范为其主要的建构进路。通过推动算法伦理的实现,有助于使算法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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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机器人随着功能的强大对道德约束的需求更为强烈。自我意识是道德自律形成的基础和前提,智能机器人自我意识的突破将使其道德自律成为可能。心理学中的镜像自我识别实验是验证自我意识的可靠方法,类脑智能研究建立了受大脑启发的机器人身体自我模型,使类脑智能机器人成功挑战了镜像自我识别实验。然而类脑智能机器人的自我意识只是前反思自我意识,并不具有反思能力;仅处于认知的生理和心理层级,尚未达到高阶的文化层级。因此,类脑智能不能实现道德自律,而只能选择伦理设计的关系模式,即在人机融合中采取诉诸他人认同的路径来实现道德约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