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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优化安徽省高新技术及其重点领域产业的环境
1.规范和完善高新技术产品及企业认定制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作为企业享受有关政策优惠的有关依据.建议对安徽省"重点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适当放宽,即凡符合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的产品认定条件,则在其他条件方面可适当降低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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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国家出台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从区域政策调整为产业政策,并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范围、主体和依据等方面进行重新认定,通过认定的企业可享受按15%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根据浙江省、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统一安排,建德市高度重视、及时部署、精心组织,启动新一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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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为确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规范、有效开展,经市政府同意,“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协调小组”、“厦门市高新技术认定管理机构”于2008年8月13日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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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芜湖市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全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科技进步与自主创新工作取得了新的突破与进展。一、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成效显著按照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芜湖市全力以赴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重新申报认定工作.成立了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认定工作协调小组,先后举办了6次专业培训和集体辅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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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部署,为了更好地推动这项工作,经高新区委务会议研究决定建立厦门火炬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动工作组,负责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各项工作。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动工作组组长为火炬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孙大海。副组长为火炬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卢琳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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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的规定,下列产品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专家评审会通过,省科技厅审批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颁发<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自批准之日起享受国家和省对高新技术产品给予的优惠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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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4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细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办法》规定: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将享受一系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办法》,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企业须再次提出认定申请。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