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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7日,新《公司法》正式颁布,并确定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首次明确确立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对一人有限公司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而且引入了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我国在规制公司法人格滥用上的一项重要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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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医疗教育成了三大民生问题,为鼓励创业,顺应时代潮流并与国际接轨,新《公司法》应时而动,与时俱进,允许我国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但因我国现阶段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设置了较多规制,因此,设立一人公司,有利有弊,应慎重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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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之前,我国仅有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的法律规定,并无有关国内自然人和法人设立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投资者要求进行经济活动时承担有限责任,从而将经营风险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的需求必然导致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着一人公司。而现实在着的一人公司不仅对传统公司法理论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而且在实践中也引发了大量的纠纷。在我国进行一人公司立法是必要的,存以法律的形式对一人公司加以规范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新修订的《公司法》终于突破传统公司法理论,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明文规定。本文尝试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控制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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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首次明确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用完整的一节篇幅对一人公司制度进行了规定,这是我国公司法稠度上的重要创新,本文从新《公司法》中一人公司的规割的进步与不足我国公司法中的这一新制度进行粗浅的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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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的出现,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出资经营者为追求有限责任利益,将其独资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结果。承认一人公司是世界公司制度的发展趋势。我国现行《公司法》仍然没有承认一人公司,而实践中一人公司却普遍存在,造成了法律制度上的漏洞和操作上的混乱。因此,建议《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加以重新立法和规制,明确赋予一人公司之合法性。同时,通过完善《公司法》的一些规定,严格限制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滥用有限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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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是指公司股份或者出资额由一人集中持有。从存在的时段上它分两种,一种是公司成立时即只有一人,另一种情况是公司成立时有数位成员,但公司成立后基于各种原因只剩一个成员。从公司的组织形式上,又可分为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以前我国原则上不允许一人公司的设立,但国有独资和外商独资公司是例外,修改后的公司法增设了一个法人或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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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中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一人公司制度的确立在激发投资人的投资热情、活跃我国经济、促进就业和实现社会经济多元化发展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然而,现实中也有不少需要完善之处,如公司资本制度的不足等,本文从一人公司的设立、监管等方面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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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公司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地规定公司事项的法律。自1994年7月1日实施后,由于当时立法环境和条件的限制,此后产生的许多矛盾在当时尚未充分显现,因而不可避免地留下缺陷.尤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公司法》存在和作用的社会条件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其理论和法律制度不适应实践需要和落后于实践的问题目益突出。《公司法》的修改越来越显得必要和紧迫。为此,我国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了新《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新《公司法》(以下简称《新法》)在制度上作了大量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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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以其独有的特点满足了各种投资者的投资需要,因而在现实商业社会中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和生命力。但由于一人公司本身的特点给传统的公司法理论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一人公司最初以一种事实上的而非法定的公司形态出现的。对于一人公司给以立法上的确认,并通过公司法对之进行规制己经成为世界范围公司立法与实践的一个潮流。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了特别规定。至此,我国公司法正式确立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初步构建了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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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上,首创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人有限公司制度等是2005年修订《公司法》后的几个主要成果,这也符合公司发展的世界潮流和趋势。但《公司法》第64条之规定,使刚刚被认可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处于进退两难之境地。在防范一人公司的法律风险上,应细化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操作规则,这既有助于司法裁判,又能够公正、平等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与合理利益诉求。故而没有必要设立一人有限公司适用"人格滥用推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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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两制”体制下的“防火墙”模式——南京师范大学资产经营公司运作的探索和体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景亭 《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09,(3):61-63
在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历史性跨越时期,如何搞好校办企业的改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校办产业管理工作,使校办产业稳步发展,成为高校风险管理防范的第一道门槛,为和谐校园建设做出贡献,已经成为一项新课题。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教技发[2006]1号)文件规定,高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原则上都进入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由其负责经营和管理,代表学校对校属企业进行股权管理:按照新的《公司法》规定,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属于学校全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保持其独立性,进行规范运行:组建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已经成为当前高校校办产业模式创新的重要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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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态,为防止一个公司滥用股东权利和有限责任,新《公司法》初步建立了一人公司的资本注册要求、转投资限制、财务审计、公司人格否定等制度。但是,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此基础上,必须从严和明确一人公司货币出资制度,完善其法人人格否定、治理结构、信用体系以及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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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政策的出台,一人公司的弊端将会呈现,有必要从一人公司的设立、营运、以及责任三个方面来探讨其所应该具有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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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修订案)》(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专章规定了董事的义务和责任,同时该法还规定了若干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以便从另一角度强化董事责任。但是,新公司法在强调董事义务和责任的同时,却忽视了对董事利益的保护,另外关于董事责任的规定还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