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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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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以公司法为视角,从法域、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制度、法律适用等层面分析了商法与民法的关系,肯定商法是民法特别法的同时,强调了商法的独立性。  相似文献   

2.
民法和商法是私法中的两大领域,民法是私法中的一般法,商法是私法中的特别法。在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中,属于私法一般规则的,应由更加完善的民法解决。但在民法和已有的商事单行法之间,还需要一些不同于私法一般法的一般规则和共同规则,这些规则不是涉及一个具体的商事领域,而是涉及多个具体的商事领域。因而,制定这类规则的任务既不可能在完善的民法中解决,也不可能寄希望于完善已有的单行商事法律去解决,这就需要一种新的模式-《商法通则》来解决。  相似文献   

3.
民法与商法具有密切联系,但商法终究应具有其独立性。从商法起源,商法的调整对象看,商法具有独立性。特别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商法从民法中独立出来,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对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4.
对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关系进行详细的论述。指出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含有国际因素,具有相同的法律渊源,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同时,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不同,规范性质不同,分属于不同的部门。  相似文献   

5.
在现代社会里,已经形成了所谓"无业不商"的局面。凡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媒介交易的行为,皆可称之为"商",一切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的行为,皆为商行为。商法是调整因商事行为而形成的商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在不远的将来可能要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时代呼唤商法,时代呼唤更为完善、成熟和地位更高的现代商法,时代呼唤拥有高水准和高素质的商及商法研究团队、群体和学者。  相似文献   

6.
浅析中国商法“本土化”与“国际化”之间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主权国家在进行法律移植时必须妥善处理好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之间的关系。基于中国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国情,中国商法主要是外来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产物。这就要求我们在中国商法的建构过程中必须找寻中外商法产生与发展的历史渊源加以分析,特别是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全球经济危机的背景下,中国在处理商法的"本土化"与"国际化"之间的关系应遵循"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原则,不能盲目吸收和借鉴。  相似文献   

7.
商事代理是一项重要的商事法律制度, 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商事代理和民法调整的民事代理虽存在着一定的源流关系,且在形式上也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实质上商事代理有自己的特殊性,绝不是民事代理的简单重现,而是重大的革新与发展.两者在产生渊源、行为主体、代理内容、代理权限、承担的责任及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等方面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联系.本文将着眼于论述两者的异同之处.  相似文献   

8.
商事代理是一项重要的商事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商事代理和民法调整的民事代理虽存在着一定的源流关系,且在形式上也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实质上商事代理有自己的特殊性,绝不是民事代理的简单重现,而是重大的革新与发展。两者在产生渊源、行为主体、代理内容、代理权限、承担的责任及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等方面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联系。本文将着眼于论述两者的异同之处。  相似文献   

9.
对高职涉外专业国际商法教学的探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艳秋 《科技信息》2009,(29):284-285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国内学术界对国际商法的地位也倍加关注,逐渐抛弃了以前所认为的“国际商法不是一门独立法律学科”的理念,向“国际商法是一门独立法律部门或法律学科”的观点靠拢。但是.国际商法并未作为一门必修课程向国内全部的法学专业学生开设,而是作为一门适用面广、实用性强的课程向高职涉外专业学生开设。国际商法作为高职院校涉外类等非法律专业学生的专业课.在课程设置、教材选用、教学方法、课程实践等方面都有与其他专业课不同的特点。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教学方法.对今后的国际商法课的教学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10.
国际商法是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并发展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近代以来,随着国际商事关系发展的国际性、协调性、安全生和便利性趋势,国际商法的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不久的将来,国际商法将更加"全球化",国际商事规范将更加统一化,国际商法的领域将更加广泛化.  相似文献   

11.
在商品交易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买卖双方均应遵守的最基本的准则,发布虚假广告者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但经营或发布带有夸张性成分与内容的广告,是否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则存在一定争议,而这也间接导致部分广告发布者通过打“擦边球”以规避法律的管制。通过诠释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对比分析民法与商法的调整范围和立法原则,在廓清虚假广告与夸张广告的法律界限后,认为在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判断问题上,商法上的门槛应该高于民法,夸张广告原则上不导致违约责任,但对于广告经营者在发布带有夸张性内容的广告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时,消费者一方还是可以基于违约责任向广告经营方请求赔偿其履行利益上的损害。  相似文献   

12.
对传统民法人身权定论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身权是财产权的对称,二者皆为我国民法确认和保护,而二者的区别则在于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由于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作为权利主体构成要素的人身及相关利益,因此人身权与财产权有着不同的法律属性。传统民法认为:人身权就是指民事上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即不能继承、不能转让、不能抛弃,并随着权利主体的消亡而消亡,这几乎成为传统民法的一个定论,令立法、司法、法学工作者等闲不敢越雷池一步。笔者认为,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割这一传统定…  相似文献   

13.
大陆法系民法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促成法律行为之目的实现,而有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的适用事由包括意思表示瑕疵、内容违法、违背公序良俗、形式不合法等几种。就适用领域而言,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可以适用于民法和商法的各个领域。考虑到立法现状,我国民法尤其是物权法应引入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  相似文献   

14.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愈加纷繁复杂,现有的民事法律规范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法律体系迫在眉睫。学术界在是否制定民法典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有学者主张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将所有民事规范置于法典之中,有学者主张只要制定各个单行规范即可。笔者认为,应当坚持开放的体系观,在抽象出民法共同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民法精神的基础上制定出私法的"基本法"性质的民法典,再辅以商事"基本法"性质的商法典和各民商事单行法律规范共同调整私法领域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5.
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许多论文多有论及,由此折射出此论题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运用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学科的知识,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结合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实际情况,主要从事前规制角度谈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6.
自然人宣告死亡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被宣告死亡者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章从被宣告死亡者的死亡日期的确定入手进行分析,探讨了宣告死亡在民事权利能力、劳动法律关系、人身保险法律关系、婚姻法律关系及财产法律关系上的效力,并结合我国和西方民法的立法与司法实际提出了完善我国宣告死亡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孟德斯鸠认为,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是一个与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政治法相对应的法律部门;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民法,必须与其政治制度、自然条件、生活方式、人口、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相适应;民法的根本任务在于维护人们的财产和自由,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理念的实现。  相似文献   

18.
法的价值是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律对人的有用性。法的基本价值包括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不同的部门法因为调整范围和调整方式的不同,它们的价值也有所差异。民法和经济法在调整对象、法的渊源和作用方面都有一定程度的联系.因此,民法和经济法在具体体现法的价值时.各有不同的侧重.表现为不同的价值取向。经济法和民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区分两者之间价值取向的差异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9.
我国法学教育的传统模式主要采取演讲式教学,这种教学法很难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独立思考的能力和应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商法教学团队在国际商法教学中进行了全方位的教学改革,本文通过对国际商法教学改革调查问卷的分析,阐述了笔者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商法主持改革的理据和实践。这一改革的核心内容是通过以问题为中心把大陆法系的演讲式教学法和英美法系案例式教学法结合,把问题的提出、研究和讨论贯穿于学习和教学的整个过程,使学生逐渐形成思考问题的习惯,提高了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相似文献   

20.
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部门,对规范市场经济的运作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对82年宪法的修正,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份中私有制经济和个体经济提高至与公有制经济平等的法律地位,这一深刻的变革将促使不同经济成份之间以及同一经济成份不同经营者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从而使得我国传统民事主体范围已被突破,而必然呈现多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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