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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转让时保险合同应随之发生转让,合同效力延续。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但不履行该义务并不影响保险合同转让的法律效力。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因素显著增加时,保险合同于转让时即丧失法律效力。应允许保险人享有对原保险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各项抗辩理由,明确保险标的受让人的权利从属于原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权利,受其权力行使范围的限制。保险合同转让生效时限应以保险利益转移为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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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之创设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发生道德危险,从而更好地实现保险"分散危险,补偿损失"的职能。保险利益是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法律上的关系,在财产保险中,为实现损失填补原则,保险利益必须存在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时,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必须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需要征求被保险人的同意,同时以投保人对保险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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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所取得的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代位求偿权也有明确规定,我国《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当保险标的因保险责任事故而发生的损失,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或违约行为所致,被保险人依法有权向第三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同时,被保险人也可以基于保险合同关系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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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受益人所拥有的保险合同维持利益与保险人、投保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之间存在着巨大矛盾。作为合同中受保障一方,被保险人、受益人可采取必要措施来维护自己的维持利益。同时,保险人、投保人的手中的合同解除权也应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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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从产生到发展一直致力于演说为什么投保人可以为物或他人投保,其发展经历了投保人只能为自己拥有所有权的物投保到物之上可以投数个保险而不存在重复保险。保险利益理论的不断发展仅仅是为保险行业的发展作"说客"。另外,保险利益与保险合同的关系在本次的保险法修改草案中亦有所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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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是市场经济关系的基础,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界定了人们对财产具有的各种权利范围。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保险利益是合同成立必不可少的要件。产权的界定直接影响着保险利益的存在与否以及利益范围等。本文在产权的视角下分析其对财产保险发展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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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固定资产的目的是为了得到补偿,而补偿又关系到保险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问题。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固定资产一旦发生损失往往得不到足额补偿,产生埋怨保险人的情绪,主要原因是保险人补偿是按保险金额与重置价值之比乘以实际损失,若保险金额越小,重置价值越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得到的补偿就越少。保险人按比例计算补偿是合理的,但是比例规定为保险金额与重置价值之比是不准确的,这种做法无疑损害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因为重置价值一般大于保险价值(实际价值),最多补偿不会等于重置价值,按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也违背了可保利益原则,并且明显多缴保险费。补偿应当实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实际价值)之比,针对这个问题本人提出初浅的见解,与同仁商榷,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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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梅 《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6):11-15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转让对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造成的影响如何,各国法律的规定有所不同。我国2009年保险法在此问题上采用了与以往保险法不同的立法规定,其在审判实践中所带来的变化可想而知。但修改后的保险法对何谓保险标的的转让并未明确,其对保险法相关规定的适用必然会带来一些疑惑。从实务中的相关案例引发的问题出发,对保险利益、保险标的的转让以及保险标的转让对保险合同转移的影响进行了阐述,并结合新旧保险法的不同规定对实务中的保险标的转让及其对案件结果带来的不同影响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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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要程序,是《保险法》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规定的合同双方的法定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然而,什么样的"说明"构成保险法所要求的"说明",未说明的后果,保险人的询问采取哪种形式,投保人如实告知的形式,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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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中,财产流转十分频繁。在实践过程中,保险人往往以不知标的转让或受让人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赔。为解决上述纠纷,弥补旧《保险法》第34条的不足,新《保险法》第49条作出了修改。这一修改符合保险立法的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本文拟从保险标的转让的内涵、保险标的转让的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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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生效原因、终止时间与其他合同比较有明显的特殊性。财产保险合同应属于不要式合同,其成立的时间应是保险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时;保险费的缴交是合同履行问题,不应将保险费缴交的时阃作为财产保险合同法定的生效时间;财产保险合同的终止一般向后产生约束力,但在法定或有约定条件存在时,也向后产生溯及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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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关系人,在保险合同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关系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本文结合我国《保险法》有关受益人的相关规定,试图就保险受益人的理论及实务当中存在着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作一个理清,以引起对保险受益人相关问题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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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期待原则是美国保险法为规范保险合同最新发展的原则,该原则针对的是保险合同订立中不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特点而提出,该原则最新的发展动向是法院在适用中与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关于格式合同的适用例外规定相结合,为我国保护保险消费者提供了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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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上要求投保人和保险人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双方能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直接关系到各自的利益,进而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文章对保险合同签定时如实告知义务的几个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提出即要强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也要重视保险人如实告知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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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科技加速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但与之而来的互联网保险理赔难、不当创新、竞争无序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权益。该文通过分析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现状以及保险科技的发展现状,找出互联网保险销售面临的困境,提出其发展建议:利用区块链技术,将传统的保险合同转化为智能合约的方式,提升保险合同签订与理赔的效率;利用大数据对个人信用、个人需求等进行分析,从而定制最适合个人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利用智能设备,动态监测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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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鹏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
保险合同在成立与生效问题上存在特殊规则,其要约的提出者既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保险人.对无须核保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收到要约时,承诺即生效;对需要核保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核保完成时承诺才生效.如保险合同附有生效条件,保险人负有说明义务,并且,保险责任开始既可以早于保险合同生效,也可以晚于保险合同生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