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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美宁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23,(2):32-41
个人信息数据化之后,尽管发生了识别标准升级、社会属性增强、权益主体多元化的变化,但从数据经济健康发展和个人信息保护角度出发,仍应将个人信息界定为数据主体的一项民事权利客体。不同的是,个人信息权因蕴含人格商业化利用权而应界定为主观权利,相应权利配置应遵循数据主体、数据生产者和数据分析者为价值所做的贡献这一基本经济逻辑展开,形成数据主体的个人信息主权利和数据控制者的数据用益权的主从二元权利结构,并将公共利益保护作为权利行使的边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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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属性的划分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对该权利的保护方式。学术界对个人信息权利的法律属性有人格权属性和财产权属性之争。本文对医疗信息权利的属性进行探讨,以期对个人医疗信息权利进行合理保护。 相似文献
3.
王震宇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4,(13):109-111
因斯诺登引发的美国"棱镜门"事件令国家机关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受到质疑,其性质可归结为国家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矛盾。技术的发展是国家收集个人信息的可行性条件,法律的规定则为国家收集个人信息提供制度保障。国家安全与个人权利之间既有激烈的矛盾冲突,也存在一致性。为了实现国家安全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平衡需要采取相关的措施,以防范国家机关在收集个人信息过程中出现侵犯个人权利的不法行为。 相似文献
4.
赵春兰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21,(1):39-45
人格权诉前禁令,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及人格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民法典人格权法中的确立,为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保护提供了事前、事中、事后三重权利救济机制.确立人格权请求权的独立性是构筑三重权利救济机制的基础.诉前禁令的适用条件、审查标准、申请禁令的担保、禁令的效力及错误申请的赔偿等是签发诉前禁令的考量因素.网络侵犯人格权适... 相似文献
5.
数据可携带权是欧盟为增强数据主体对其个人数据的控制和转移、打破数据壁垒而提出的一项新兴权利。其既有个人信息的基本权利属性,又蕴含着竞争附随效应,对市场竞争有正反两方面影响。我国数据可携带权因其权利客体模糊、权利行使缺陷及实施过程中带来的权益冲突、技术障碍等因素,陷入可操作性弱的困境,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数字经济市场竞争的进一步发展。对此应在坚持我国现有法律框架的前提下,构建个人信息法保护和竞争法规制的双重路径;明晰权利客体构造和权利行使边界;针对性地解决技术局限,规范数据格式;构建起权利救济、行政监管、协同参与的配套机制。 相似文献
6.
对我国隐私权立法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造成许多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无法追究。建议新的民法应该明确界定保护隐私权,其内容可以有:第一,隐私权应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定位在人格权中;第二,隐私权保护的客体的范围可从三个方面界定:生活安定权、个人信息权、个人身份及社会关系保密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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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我国的法律保护现状是重行政、刑罚保护轻民事保护。个人信息权兼人格权与财产权属性,有必要进行民法保护。在民事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及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保护范围应该进一步扩大;要注重对个人信息的事前保护;应明确规定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刑法方面的保护也存在弊端,需要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需要进一步扩展,罪状描述要更趋严谨,"情节严重"应该明确化。 相似文献
9.
在私法的发展史上,相较于财产权的发展来说,人格权无疑是新型的权利。然而人格权从来就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人本主义哲学思想时刻影响并促进了其发展。随着人的自我意识的提高,现代民法不再以"财产权"为中心而展开,而应"人格权"和"财产权"并重,赋予了人格权独立的法律地位。人格权的独立成编无疑是新近民法典的发展趋势,因此我国要制定一部面向"21世纪的民法典"就必须顺势而为,在法典的篇章结构上确立人格权法的独立地位。 相似文献
10.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7,(2):84-87
"大数据"推动我国社会信息化的飞跃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为社会管理提供了有效的信息资源。信息技术使得批量处理和传递个人信息更加快捷,同时也使保护个人信息成为一个难题。非法收集个人信息,不正确地处理、使用个人信息的问题日益严重,对个人信息应当如何进行保护,立法问题显得极其重要。实践中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屡屡发生,需要以宪法学视角论证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的权利基础,并提出相关的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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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少启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2):53-58
个人信息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由于法律的规定较为分散和简略,权利主体在个人信息泄露时难以获得法律的有效救济。对于个人信息采取何种保护模式,学界见仁见智。为了充分地保护个人信息权,维护数字社会的信息安全,我国亟需制定一部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科学的基本原则,准确界定个人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制度,同时构建健全的权利制度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13.
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部分,人格权是指以民事主体作为法律上的人所必须具备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固有民事权利,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人身权保护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法律产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身权遭受损害的可能性与日俱增,探讨如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完善人身权民法保护体系的建设,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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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个人隐私包括具有可识别性的个人信息数据、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和个人领域。网络赋予了隐私权以新的特点,其权项包括消极性权利和积极性权利两部分。通过对四种不同的侵权形式加以分析,建议加快一般法律与专门部门法的相应立法,积极推行行业自律,成立专门隐私权保护机构,从而实现对个人隐私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16.
常立清 《西昌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1):84-88,92
大数据开启了新的时代转型。数据不平等是大数据时代的信息不平等,是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组织、社群及个人在对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使用的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多样化的信息差距,其实质是信息控制权的不平等。通过变革人们的行为与观念,重新定义个人信息权利,重建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体系,推动公共权力、公民社会与公民权利的再平衡以及进行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源创新消除数据不平等。 相似文献
17.
骆正言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6):97-102
二十世纪后半期以后,宪法以两种方式影响了私法上的人格权的发展,一是德国模式,以宪法直接推出个别人格权,二是美国模式,以宪法革新传统人格权,两种方式均是两国法律制度自然发展的产物.然而无论哪种模式,人格权宪法化都不同程度地具有提升人格权地位、创新人格权类型、增强人格权灵活性的功能.以我国目前人格权立法简约、司法机械的境况,适度采纳人格权宪法化的经验是未来人格权保护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8.
齐爱民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80-85
制定法律的必要性和法律的意义以及功能是相互联系的一组命题.个人信息保护法具有保障信息社会基本人权的实现,促进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促进国际贸易发展以及保护自然人权利等多种功能. 相似文献
19.
陈静忠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57-63
对行为本质的认识是对其普遍性的认识,是类型化思维模式。新闻实质是表达行为。思想表达路径虽然多种多样,但侵权的表现形式基本相似,侵害的客体都为非物质性人格利益。以表达自由为出发点和行为类型化为划分依据,根据权利客体分类和主观归责原则,新闻侵权的法律属性是人格权性质的侵权,并非特殊类型侵权。立法上可以通过制定新闻传媒法这类行业性法律法规规范新闻传媒行为,保护表达自由;在侵权责任法体系内则对非物质性人格权保护制度进行完善,以形成行业规范与权利保护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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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孔先生指出人格是特定的人性需求,人格权是特定的人性需求加上法律的许可。笔者从权利的概念、人格和人格权关系的角度对此加以批判,并指出人格的含义在不同的环境下应做不同的理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