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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之不足及其改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起源于德国法,为该国法制的一项主要特色。缔约过失理论的价值在于,将契约自由的原则受制于交易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从而扩大了契约责任适用的范围,并将社会利益的衡量纳入契约的法律价值判断之中。本文探讨了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之不足,并提出应以现行法的规定为基础对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进行改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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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缔结当事人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有责任必有损失,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失为信赖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损失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这两种损失应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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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我国《合同法》新设立的一项合同责任制度。它主要是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所负的先契约义务予以规制,以保护正在发生的缔约关系,对于我国合同责任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问题的探讨,以期对这一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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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秋实 《阴山学刊(自然科学版)》1999,(4):49-52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我国合法确立的一项新制度,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的义务,造成对方的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适用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及被撤销几种情形,在实践中应注意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相区分,正确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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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祖发 《曲靖师范学院学报》2004,23(1):58-61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有效成立前,因二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而不包括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而不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在目前民事立法的现状下,虚假表示意思表示适用缔约过失责任规定有其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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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缔约过失责任的起源
缔约过失责任是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第4卷中"缔约过失、契约无效或未完成时的损害赔偿"一文中提出的,耶林认为"从事缔约与契约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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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都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对于自己的行为承担的责任,由于这两个责任的含义比较接近,容易造成混淆。本文将详细论述这两个责任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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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和发展,着重论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涵义、构成、表现形式、赔偿范围,以期在订立合同中正确理解和运用缔约过失责任,实现合同目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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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红锵 《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5):108-111
对国家契约的性质以及国家契约中国家方当事人违约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向来颇有争议。试就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为对应国家契约中国家责任的两种产生情况 ,将国家契约中的国家责任分成国家的违约责任和国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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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峰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1):57-60
将自控原则和平等保护作为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具体原则。作为公法、私法契约,税法具有典型的债权性质,因此在税务信息保护制度中,必须建立保护一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自控原则。契约是平等的,应以"平等"为理念,确定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平等保护原则。同时,应平衡多方利益,以协调两条原则内部与相互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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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雪 《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2007,(11)
缔约过失责任是起源于罗马法的一项独立的债权制度,我国1999年《合同法》正式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但对其赔偿范围未作明确规定,理论和司法界对此也有不同观点。文章在前人基础上对其进行探索,讨论在缔约过程中一方缔约过失责任成立时,受损害方的哪些损失应得到法律救济的问题,希望能有所收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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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向对方当事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确立为保护缔约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的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现实中对该制度的理解及认定存在不少误区,本文笔者通过对缔约过失责任概念和构成要件全面解析,阐明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进而提出对完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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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是对大陆法系传统契约理论的重大突破。它不仅对大陆法系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为英美法系国家所吸收。给传统的契约法理论带来了巨大的影响。本文探讨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历史演进的过程及其启示,阐述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与英美法系中信赖利益理论、允诺禁反言原则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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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是由我国《合同法》统一规定的两种因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形式,两者有一定联系,但两者更是有着本质上区别的两种责任形式。准确认识和区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对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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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赖利益保护主要依靠现行《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但其有以下三点不足:赔偿范围和赔偿总额规定欠缺;对于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移机合同变更善意信赖人信赖利益致损无法救济。所以应该以契约义务责任制度代替现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完善责任体系,全面保护信赖利益,保证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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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可能发生在两个时间段:一是要约生效双方当事人开始谈判至合同成立止,即合同缔结期;二是合同成立至合同生效前,即合同效力成就期。有学者据此将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形态划分为两种即缔约过失责任和效力过失责任,笔者认为效力过失责任只是缔约过失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即缔约过失责任可根据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发生的时间段不同将其责任形态划分为合同不成立过失责任和合同效力过失责任。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基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合同效力补正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