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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黑哨”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利用公共权力,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足球俱乐部和广大足球观众利益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规定,我国足球职业联赛中的裁判可以以准国家工作人员论。“黑哨”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特征,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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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颁布,突破了受贿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限制,新增加了5种受贿罪主体,完善了受贿罪主体的范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受贿罪的范围仍有一定的困难,原因在于立法者并没有对"从事公务"、"国家机关"等概念作出具体的立法解释,也没有明确"近亲属"、"关系密切人"的具体范围,导致对受贿罪主体的认定不统一。本文拟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结合现行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影响受贿罪主体认定的问题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剖析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并对相关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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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受贿罪的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的社会形势下打击受贿犯罪的需要,对于受贿罪主体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很有必要。本文对受贿罪的主体不完善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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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三峡学院学报》2005,27(2):87-90
以受贿罪构成要件为视角,认为撰稿记者以批评报道要挟取财不宜以受贿罪论处,应构成敲诈勒索罪;临床医生收受红包或回扣的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特征,如果情节严重,宜以偷税罪论处;执业律师在正常费用之外收受他人财物,也不能构成受贿罪,视情节当以诈骗或偷税罪论处。 相似文献
5.
目前,我国关于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还不够科学,完善我国贿赂犯罪刑事立法已成为刑法理论研究的当务之急。对于受贿罪,改变目前只设立单一罪名的立法模式,针对受贿犯罪的各种不同构成情况,分别设置多个罪名。"性贿赂"应予犯罪化,将现有刑法贿赂犯罪的贿赂范围修改为"不正当好处",对于性贿赂没有必要单设罪名。 相似文献
6.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的收受型受贿罪的必备要件,但是学界对该要件的性质仍存在很大分歧。在对几种主要观点的比较分析后,建议通过修改立法,调整表述顺序的方式,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纳入受贿罪的主观超过要素,进而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7.
单纯地肯定或者否定律师能够成为受贿罪主体,都不符合目前我国现有的多种身份律师并存的律师制度现状。应当根据律师身份是合作制、合伙制律师,还是国有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公职律师"的不同来确定是否能成为受贿罪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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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桂香 《武陵学刊:社会科学版》2006,31(3):105-107
根据《刑法》条款,可知非国家工作人员可构成受贿罪共犯。目前,导致认定共同受贿受阻的原因主要有:立法上的不协调;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规避法律;司法机关突破受贿案件的策略影响。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共犯有两种最典型的情形:国家工作人员家属构成受贿罪共犯;请托人向第三者行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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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书翔 《绵阳经济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4):8-13
单位受贿罪由于实施主体的特殊性,在实践中查获的案件很少,但是社会危害性却很大。单位非法向内部职工收取各种集资、摊派费用。国有单位如学校、企业等利用其垄断地位乱收费等行为,都可能构成单位受贿罪。司法机关对单位受贿罪的认定标准过于严苛,对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的犯罪成立数额做了相差悬殊的界定,违背法益侵害这一犯罪本质,也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相似文献
11.
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定位问题,学界有诸多探索和争议,笔者在本文中对理论界现存的各种观点进行了比较研究,进而主张“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构成的必备条件应予以取消,同时提出应设置量刑情节的观点,并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了受贿罪法条修正的意义。 相似文献
12.
高校篮球联赛"黑哨"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2005年某省大学生CUBA篮球联赛女子乙组比赛的现场观看,进行逻辑分析。实例取证等方法,对影响我国高校篮球运动发展的“黑哨”问题进行分析,结果表明裁判员的裁判水平、道德水平,对裁判员的监督和管理缺乏科学有效办法、各高校的利益驱动、竞赛环境的影响与打击力度等都是“黑哨”产生的主要的原因。如何保证比赛的公正性和安全性,是当代大学生比赛的关键问题,为了确保高校之间的篮球联赛的顺利发展,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观点。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将斡旋受贿犯罪的主体从"国家工作人员"延伸至五类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将《刑法》第388条之规定从受贿罪中独立出来单立罪名十分必要,成为独立的罪名不但有助于消除立法目标与刑法基本理论的冲突,而且有利于打击和预防犯罪。为了使立法简约,不会使司法实践中陷于被动,应将《刑法》第388条统一为斡旋受贿罪。 相似文献
14.
从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入手,结合受贿罪的司法审判实践,提出区别真实的借用房屋与以"借用名义"收受未变更权属的房屋型受贿提出相关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15.
何立荣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4,(6)
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引发诸多问题 ,应予取消 ;把受贿对象限于“财物” ,范围过窄 ,应对之进行扩张解释 ,条件成熟时通过修改刑法扩大为一切利益 ;受贿数额不是受贿罪的主要处罚依据 ,但它是定罪的主要依据 ,是处罚的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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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自2009年2月28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设立以来,其犯罪主体中对"近亲属"及"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一直存在争议,本文中笔者认为"近亲属"的界定应以《民法通则》中的规定为准,而"关系密切的人"应参照"特定关系人"的规定加以确定但并不止于其内涵,且其应在日后的司法解释中加以明确的界定才可在司法中严密适用。 相似文献
17.
魏康琪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7(4):61-64
《刑法》第184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不应该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应该单独设置罪名。该条款追求的立法价值和目的是保护市场经济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对刑法分则的客体及其背后追求的立法价值应该有具体精细的理解,尤其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这一类罪名,是为追求和维护市场诚信活动服务的。 相似文献
18.
《合肥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7,(4)
"感情投资"贿赂模式中的官员收受礼金的行为属于受贿罪的预备行为,最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第13条第2款将其有条件的评价为受贿罪的实行行为,具有实质的合理性;在现行《刑法》成立受贿罪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要素制约下,解释中"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一种法律推定,只有满足行送者的利益与收受者的职务有密切的关联性、收受者收受财物的行为使得"可能影响职务行使"发生的盖然性高、收受者职权的行使在事实上受到了影响等3个条件,才能推定收受者承诺为行送者谋取利益,从而以受贿罪对收受者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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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经济形式的日趋多样,现实生活中经济犯罪的手段、形式等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新的罪名,不仅符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要求,也符合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实。但是由于相关的司法解释没有出台,加之该罪规定上的不明确,使实际操作存在着已些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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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我国目前多发而且社会危害性最大的几种犯罪之一,笔者从受贿罪的主体、数额等方面入手,结合法学界对受贿罪的研究成果和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分析我国对受贿罪研究的疏漏之处,并对我国关于受贿罪的刑事立法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