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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在承继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默示预期违约制度后,结合我国国情,创制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并对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救济方法、行使权利的限制及滥用权利的补救措施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使之成为世界各国相应制度中较为完善的制度。但《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制度仍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改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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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安抗辩权制度是合同关系中债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抗辩权的民事权利属性、债权的抗辩权保护本旨功能定位以及大陆法系的判例学说,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应具有合同解除的效力。由此,必要性的对英美法系国家完善化的预期违约制度进行借鉴,则有利于实现该项制度在适用范围和行使效力上的突破。也是建立在这种规则吸纳的基础上,可以落脚于通过适用关系的厘清以及债权保护体系和违约行为形态体系的完善,进而能够实现不安抗辩权规则与预期违约制度的关系协调。由此而言,我国现行的合同立法方式是可以解释为两种制度的巧妙结合,从而也就解决了相关理论争议和司法适用的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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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期违约是一种重要的违约形式,在其确认与处理问题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分别设立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二者在适用范围、条件、事由、救济方式等方面各有其规定性,体制设计上也各有千秋。新《合同法》一并引起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并对其进行了改造,从而构成了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先期违约制度,是中国立法技术上成功的范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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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在获得对方将不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于对方没有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履行担保前,有权拒绝履行先给付义务。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双务合同履行中的特有制度,起源于德国法。《德国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因双务契约负担债务并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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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先履行一方的合法权益。本文论述了不安抗辩权的概念、适用条件及效力,对于合同履行中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具有实践上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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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属不同法系的两项法律制度,其相同之处是都具有有效防止本可以避免的损害的扩大,减少债权人利益损失,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符合合同法对依赖利益予以有效保护的立法趋势。但二者在行使的前提、条件、原因、救济方法等方面有所不同,。作为大陆法系的中国在制订自己的《合同法》时,改造了大陆法系确立的不安抗辩权制度,适当吸收英美法系的先期违约制度中的合理部分,这不但解决了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遍存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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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在不安抗辩权规则的设计上,中止履行的不仅是履行期届满后的债务履行,还可以包括履行期届满前的履行准备。笔者希望本文的讨论对不安抗辩权制度规则的完善可以有一定益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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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有利于鼓励交易双方遵守合同,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没有进行对待给付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本文对此制度的概念,适用范围,排除适用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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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万丽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02,2(2):19-21
本文论述了三种合同履行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及在具体执行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目的在于促使合同当事人正确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利,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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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文岑 《曲靖师范学院学报》2004,36(2):92-95
票据保证人责任具有从属性、独立性、连带性等特性,且独立性优于从属性。票据保证人的自有抗辩权包括对物抗辩权和对人抗辩权。票据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对物抗辩权的援引,仅存在于得由被保证人主张的对物抗辩的部分情节;票据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对人抗辩权的援引,应采用票据保证人责任独立性为主从属性为附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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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简要阐述不安抗辩权的含义及我国立法现状的基础上,着重讨论在不安抗辩权效力的设计上,中止履行的范围是否及于履行的准备行为;中止履行的时间应否自合同成立后开始;后履行方提供适当担保时间的确定;后履行方拒绝及时提供适当的担保时,先履行方取得合同的解除权是否是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对这个问题的探讨,有利于深化对不安抗辩权效力的认识,建立更加完善的规则,促进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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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条款之"不争期间"的性质既非除斥期间,也非诉讼时效,更不是抗辩权行使的期限限制,而应该是英、美保险法上特殊之"弃权与禁止反言制度"的具体内容之一。认识不可抗辩条款之"不争期间"的性质不能仅仅停留在"期间"或"抗辩"的表面,应从"不可抗辩条款"的产生发展、规范对象及目的作用来看,这样才能跳出注释法学的巢臼,从整体上准确阐释"不争期间"在法律上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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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几个重要概念进行了说明,并对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责任制度、抗辩、举证责任、诉讼时效和请求权期限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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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先履行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享有的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公平合理地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赋予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自我救济手段,促进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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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一般原则及例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潘春雷 《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2):49-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确立了我国民事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按此原则,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被告(加害方)就其抗辩事实即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的举证责任是民事举证责任一般原则的具体化,而被告就其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的举证责任是真正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一般原则的例外,构成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