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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先履行一方的合法权益。本文论述了不安抗辩权的概念、适用条件及效力,对于合同履行中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具有实践上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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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属不同法系的两项法律制度,其相同之处是都具有有效防止本可以避免的损害的扩大,减少债权人利益损失,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符合合同法对依赖利益予以有效保护的立法趋势。但二者在行使的前提、条件、原因、救济方法等方面有所不同,。作为大陆法系的中国在制订自己的《合同法》时,改造了大陆法系确立的不安抗辩权制度,适当吸收英美法系的先期违约制度中的合理部分,这不但解决了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遍存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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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同法全面确立了合同抗辩权制度。抗辩权是属于一种消极的权利,只有对抗对方要求履行合同的请求权,只是法律为了确保和鼓励合同的履行而设立,以防止和避免单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维持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维持正常的合同秩序,维持合同交易的公平与安全。在双务合同实务中,各种抗辩权的行使也有其具体条件和应当注意的问题。总之,新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抗辩权制度,吸收借鉴了外国合同法关于抗辩权的基本法理和内涵,又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作出了创新和发展,体系更为完善,内容更为丰富,从而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合同抗辩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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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先履行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享有的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公平合理地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赋予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自我救济手段,促进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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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在承继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默示预期违约制度后,结合我国国情,创制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并对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救济方法、行使权利的限制及滥用权利的补救措施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使之成为世界各国相应制度中较为完善的制度。但《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制度仍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改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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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安抗辩权制度是合同关系中债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抗辩权的民事权利属性、债权的抗辩权保护本旨功能定位以及大陆法系的判例学说,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应具有合同解除的效力。由此,必要性的对英美法系国家完善化的预期违约制度进行借鉴,则有利于实现该项制度在适用范围和行使效力上的突破。也是建立在这种规则吸纳的基础上,可以落脚于通过适用关系的厘清以及债权保护体系和违约行为形态体系的完善,进而能够实现不安抗辩权规则与预期违约制度的关系协调。由此而言,我国现行的合同立法方式是可以解释为两种制度的巧妙结合,从而也就解决了相关理论争议和司法适用的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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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同法全面确立了合同抗辩权制度。抗辩权是属于一种消极的权利 ,只能对抗对方要求履行合同的请求权 ,只是法律为了确保和鼓励合同的履行而设立 ,以防止和避免单方不履行合同义务 ,有利于维持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维持正常的合同秩序 ,维持合同交易的公平与安全。在双务合同实务中 ,各种抗辩权的行使也有其具体条件和应当注意的问题。总之 ,新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抗辩权制度 ,吸收借鉴了外国合同法关于抗辩权的基本法理和内涵 ,又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作出了创新和发展 ,体系更为完善,内容更为丰富 ,从而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合同抗辩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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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在获得对方将不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于对方没有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履行担保前,有权拒绝履行先给付义务。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双务合同履行中的特有制度,起源于德国法。《德国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因双务契约负担债务并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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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简要阐述不安抗辩权的含义及我国立法现状的基础上,着重讨论在不安抗辩权效力的设计上,中止履行的范围是否及于履行的准备行为;中止履行的时间应否自合同成立后开始;后履行方提供适当担保时间的确定;后履行方拒绝及时提供适当的担保时,先履行方取得合同的解除权是否是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对这个问题的探讨,有利于深化对不安抗辩权效力的认识,建立更加完善的规则,促进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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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在不安抗辩权规则的设计上,中止履行的不仅是履行期届满后的债务履行,还可以包括履行期届满前的履行准备。笔者希望本文的讨论对不安抗辩权制度规则的完善可以有一定益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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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军明 《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11,(3):24-26
保证人抗辩权是保证人根据其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而获得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首要法律武器。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已经逐渐认识到保障保证人抗辩权的重要性,有关保证人抗辩权的立法正在逐步健全,然而其缺陷依然存在。因此,完善保证人抗辩权制度极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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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项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通过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不同立法体例进行比较研究,并结合其在中国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相关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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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秋实 《阴山学刊(自然科学版)》1999,(4):49-52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我国合法确立的一项新制度,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的义务,造成对方的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适用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及被撤销几种情形,在实践中应注意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相区分,正确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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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期违约是一种重要的违约形式,在其确认与处理问题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分别设立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二者在适用范围、条件、事由、救济方式等方面各有其规定性,体制设计上也各有千秋。新《合同法》一并引起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并对其进行了改造,从而构成了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先期违约制度,是中国立法技术上成功的范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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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具体规定,仍需进一步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有其必要性,并且其适用范围应进一步扩大,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也应有所限制,而又确定时要给与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赔偿标准应从损害程度、损害结果、致害人、受害人、客观方面、双方主观方面等角度综合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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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担保法》对保证人抗辩权的规定较为详细,但存在一些学术界争议的问题,这些争议不仅对理论研究具有重要价值,而且对实践操作十分重要,因此有必要对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中保证人抗辩权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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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行政问责制的推行和完善,对于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建设责任政府,建立一套有效的权力运行和制约机制等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建设已取得了一些明显成效,但是从我国目前行政问责制的制度建设和实施的情况看,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思考和寻求完善对策,对责任政府的构建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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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存在顺应了理性对话的要求,顺应了现代诉讼的交流主旨。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在诉讼效率上的价值也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目前我国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还有不太完善之处。本文对我国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对完善我国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在法学界引起大家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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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召回制度的基本概念出发,对其进行了法理分析,结合我国有关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出了我国建立并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一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