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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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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界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概念表述不尽相同,且不够完整准确。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应为责任中行为方式;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了人财物;三个必备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建议填补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间接接受贿的立法空白;完善司法解释,以确定本罪之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标准。  相似文献   

2.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贿赂的本质特征是贿赂与职务的关联性。本文通过对我国历代有关贿赂的法律规定和世界各国有关贿赂的法律规定来分析和探讨有关贿赂的理论聚讼。  相似文献   

3.
利益已成为权钱交易的筹码或权力寻租的基础条件,取消贿赂犯罪的"利益要件",不符合社会现实状况,将给惩治腐败的政治生态环境带来消极影响。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主客观要件之争,与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客观要件之争相伴而生,在司法实践中,持"主客观统一说",将贿赂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作为证明要素能够普遍接受。《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作为入受贿罪情形,形成了"损失型"受贿罪,在一定意义上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4.
"感情投资"贿赂模式中的官员收受礼金的行为属于受贿罪的预备行为,最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第13条第2款将其有条件的评价为受贿罪的实行行为,具有实质的合理性;在现行《刑法》成立受贿罪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要素制约下,解释中"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一种法律推定,只有满足行送者的利益与收受者的职务有密切的关联性、收受者收受财物的行为使得"可能影响职务行使"发生的盖然性高、收受者职权的行使在事实上受到了影响等3个条件,才能推定收受者承诺为行送者谋取利益,从而以受贿罪对收受者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5.
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引发诸多问题 ,应予取消 ;把受贿对象限于“财物” ,范围过窄 ,应对之进行扩张解释 ,条件成熟时通过修改刑法扩大为一切利益 ;受贿数额不是受贿罪的主要处罚依据 ,但它是定罪的主要依据 ,是处罚的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客观要件的内容,"职务"是指行为人对于单位财产所具有的合法持有、控制、管理、支配的工作和业务职责,"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因主管、经营或者经手财物所形成的有利条件,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行为人仅直接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上下级制约关系以及行为人同时利用自己和他人职务上的便利三种情形。  相似文献   

7.
严密法网——论我国刑法对单纯受贿行为的规制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385条对受贿犯罪规定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导致司法实践中意欲利用此规定逃脱罪责的现象比比皆是。特别对于单纯受贿行为,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使得实践中宽严不一,做法参差,严重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为此,重新理解我国刑法相关条文真义,乃至运用相关理论完善刑法对单纯受贿行为的规制,极具紧迫性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以受贿罪的本质检视我国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可以发现这一要件在受贿罪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利益要件所担当的重要功能,不仅使刑法理论对这一要件的解读陷入了困境,也造成了司法适用的混乱。通过对比国外的立法经验,我国应弱化利益要件的功能,使其逐渐淡出刑法规范;丰富职务要件的内涵,使其承担起受贿罪的理论使命。  相似文献   

9.
言论     
《世界博览》2014,(24):7-7
周永康被开除党籍并依法逮捕 事件: 12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周永康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决定给予周永康开除党籍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经查,周永康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密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多人谋取非法利益,直接或通过家人收受巨额贿赂;滥用职权帮助亲属、情妇、朋友从事经营活动获取巨额利益,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泄露党和国家机密;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本人及亲属收受他人大量财物;与多名女性通奸并进行权色、钱色交易。  相似文献   

10.
斡旋受贿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受贿人利用自己职务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可交换关系;受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应当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和通过行贿手段获得的不确定的、竞争性的利益;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11.
吴恬 《科技信息》2010,(6):40-41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的收受型受贿罪的必备要件,但是学界对该要件的性质仍存在很大分歧。在对几种主要观点的比较分析后,建议通过修改立法,调整表述顺序的方式,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纳入受贿罪的主观超过要素,进而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2.
对案发前退交财物行为的定性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不应该将其认定为受贿;另一种观点是根据设定的具体财物退交时间,来确定退交是否及时,进而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受贿。这两种观点都存在缺陷。行为人在收受财物时主观上有无受贿故意是定罪的关键。对此分析得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行为人无受贿故意且事后立即设法退交,这种情形不具备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另一种情形是行为人已有受贿故意且收受财物后未立即退交而在案发前退交,这种情形应当入罪。在此基础上进行财物退交及时性的判断,对受贿罪的认定会更准确。  相似文献   

13.
本文探讨了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特征。第一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认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只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 ,就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第二 ,职务侵占罪的客观特征。构成职务侵占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二是非法占有 ,三是数额较大。第三 ,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我们认为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其直接客体不应当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或公司、企业出资者的所有权。第四 ,职务侵占罪的主观特征。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 ,并且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  相似文献   

14.
这种盗用他人的电话号码通话与其他的盗窃罪有所不同。一般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财物,又包括支柱成果等无形财物。而盗用他人的电话号码通话,每通话一次,被盗的电话户主就等于被盗窃人支付一次电话费,犹如被人窃走一笔钱款。因此,盗用他人电话号码通话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相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用他人长途电话帐号码号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应以盗窃罪…  相似文献   

15.
根据新刑法第238条第三款的规定,一般人认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构成非法拘禁罪。给者认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不只成立非法拘禁罪,而应结合该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并区分该债务是否合法、索取的财物与债务数额比较之多寡、使用暴力的不同时间等案情,分别以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甚至以非法拘禁罪或者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普通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药品回扣的行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此不适用商业受贿罪。然而此类公共服务人员的受贿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运用刑法加以规制。一种做法是在总则中修改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同时在分则受贿罪中增加"利用业务上的便利";另一种做法是在分则中增加业务受贿罪。  相似文献   

17.
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独立董事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的社会性是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基础,在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中建立明确独立董事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大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以至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行为,从而保证董事会的公正和独立。  相似文献   

18.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或者拥有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者支出的合法来源,或者私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以及其他人员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贪污贿赂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损害了国家公务机构和公务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以及公务机构公务人员的信誉。 一、贪污贿赂罪的现状与特点 贪污贿赂自古有之,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犯罪现象,在旧中国屡禁不止。新中国成立之初,就进行了以1951年“三反”(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为代表的一系列的运动,对抑制和打击贪污贿赂犯罪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的持续增长,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利益的驱动几乎渗透和影响了国家政治、经济和文  相似文献   

19.
侵占罪是我国现行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也是比较常见的罪名,但是由于法律条文规定的概括性与司法解释的相对滞后性,致使侵占罪从设立以来,有关此罪的认识就一直存在诸多分歧,这种状况已经严重影响到司法实务部门对侵占罪的认定。遗忘物与遗失物是有区别的,遗失物应当纳入侵占罪的惩罚范围;非法占为己有是将自己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变为自己所有的主观意图在客观上的表现;拒不退还或交出是作为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出现的;侵占罪是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案件。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贪污贿赂犯罪作了重大修改,完善了行贿罪的罪名体系,修正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增设了贪污受贿犯罪的事后恢复条款,严格限制细化了行贿罪的从宽处罚条款,这些修改有利于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但是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仍然存在完善空间,应当在扩大贿赂对象的范围、分立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废除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修改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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