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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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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我国新刑法中确认的危险犯条款中进行分析,得出了危险犯所具备的四个特征:行为人主观上有危险之意图,即恶意危险、行为人必须已着手于危险行为之实行、行为人的危险行为未发生实害结果、危险犯具有法定性。  相似文献   

2.
危险犯的定义,是刑法理论上争议颇多的问题。我国刑法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规定危险犯的构件,以法定的危险状态作为刑法处罚的依据。明确危险犯构件的组成,了解危险犯的本质和特征,有利于认清危险犯的存在和对危险犯罪的防范。  相似文献   

3.
林乐园 《科技信息》2010,(26):I0334-I0334
一、危险犯中止的争议问题辨析 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所谓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法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因此,就危险犯而言,不需要发生最终的实际损害结果,只要出现了法定危险状态即可成立既遂。但是在现实中往往出现这样一种情形,行为人在造成法定危险状态后,又主动采取措施解除已经存在的危险状态,  相似文献   

4.
放火罪是公认的危险犯,而危险犯又是理论上争议颇多的问题。本文试从放火罪着手,探究刑法理论中的危险犯定义、危险犯特征及停止形态理论。  相似文献   

5.
结果犯研究     
结果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中比较有争议的概念,是直接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既遂类型之一,在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中不存在结果犯。结果犯是行为人在客观方面不仅实施犯罪行为,而且还必须发生由此行为引起的法定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类型。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是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的既遂类型,但这种划分与刑法的规定及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不符,其关系必须厘清。  相似文献   

6.
抽象危险犯有形式说与实质说之分.形式说难以成立.实质说语境下的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区别在于侵害法益可能性的大小不同.环境刑法设立抽象危险犯应当予以肯定:是周延保护环境法益的需要;是社会现实的需要;是完善、丰富环境危险犯理论的需要;也不违背刑法谦抑性.在设置抽象危险犯时,不能将其上升为环境犯罪的普遍形态;对环境犯罪抽象危险犯的刑罚不宜过重;抽象危险犯应限于故意抽象危险犯,不应包括过失抽象危险犯.  相似文献   

7.
董晓雅 《科技信息》2011,(25):399-399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频发以及导致的危害,迫切要求刑法及时对环境犯罪行为进行惩治。本文论述了我国在环境犯罪中建立危险犯的必要性,并建议在立法中确立过失危险犯和单位危险犯。  相似文献   

8.
在风险社会下,法益概念出现了具体向抽象、个人向超个人、人本向非人本的时代嬗变;抽象危险犯在风险刑法中正日益增多,但也遭受着传统刑法的种种质疑;抽象危险犯是对风险社会特质的有效回应,其功能吻合于风险社会中对犯罪的认定,而且其弊端是可以采取恰当的刑法解释方法避免的。  相似文献   

9.
刑法意义上的危险驾驶行为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员因对其自身驾驶技术过于自信,在自身处于无法安全驾驶状态、机动车处于非正常状态下仍执意进行驾驶,或非正常驾驶机动车,对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以及公共财产安全形成严重威胁,但未发生损害后果的行为。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判断标准和定罪要件进行理论分析,不但有利于司法实践正确定罪量刑,而且有利于刑法规制的完善。  相似文献   

10.
自《刑法修正案(八)》创设危险驾驶罪以后,"醉驾"与"追逐竞驶"由此入刑;《刑法修正案(九)》又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类型加以扩展。其中,"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在实践中是最高发的危险驾驶罪类型。事实证明,"醉驾"入刑对于遏制愈演愈烈的醉驾危险行为,防范衍生恶性道路交通事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醉驾"入刑无论是在司法中还是在立法中均存在一定的问题,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社会影响,有必要积极应对。  相似文献   

11.
肖灵 《韶关学院学报》2012,33(11):74-77
危险驾驶罪涉及抽象危险犯这一较为复杂的刑法理论,抽象危险犯理论对于风险社会中国家管理职能的发挥,以及刑法指引作用的加强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结合抽象危险犯理论对危险驾驶罪进行细致的思考,限制该理论的适用范围,完善定罪标准,才能更好地满足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  相似文献   

12.
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量危险驾驶肇事的案件是否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为虽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外延是不明确的,但其核心属性是可以确定的。以刑法规范评价的视角,用本罪主客观特征考量危险驾驶肇事的性质,可见危险驾驶行为通常不属于本罪的"危险方法",危险驾驶肇事的主观心态通常不是故意,因而危险驾驶肇事的案件通常不适用本罪。  相似文献   

13.
最近"两高"《补充确定罪名(五)》已将《修正案(八)》第22条所规定的行为确定为"危险驾驶罪"。因此,此处的危险驾驶的"危险"与《刑法》第114条所规定的危险方法的"危险"的内涵与外延是迥然不同的。所以对"危险驾驶罪"之罪名,司法罪名所指的此"危险"并非学理罪名所指的彼"危险",二者之间的区分不容混淆;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飙车"行为属情节犯类型,"醉驾"行为属危险犯类型,对醉酒的认定应以《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规定的国家标准为依据,对这一标准不能因人而异进行反证;本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犯罪,如果在"客观超过要素"的罪过支配下,发生了实害结果,即可构成其他犯罪。其类型有二: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具体所涉罪名,前者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后者为"交通肇事罪"。但本条是纳入《刑法》第133条中加以规定。因此,对危险驾驶行为人主观罪过上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以"过失"为一般,以"故意"为例外进行判定。  相似文献   

14.
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动用刑法保护生态环境,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共识。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经历了由简到繁、由粗到细的过程;现行刑法规定了典型的环境犯罪和与环境有关的犯罪,最高司法机关出台了大量的司法解释;环境日趋恶化的现象、(相对)严密的法网与少量的司法判例,折射出环境刑事司法的问题;究其原因,有对环境破坏与经济发展关系的误认,也有部门利益与公共利益保护的冲突。刑法应对环境问题的出路,一是危险犯的确立,发挥刑法对环境犯罪的预防作用,二是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15.
桑丽  马静 《菏泽学院学报》2014,36(4):99-101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危险驾驶入罪。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将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正式法律化。但在司法实践中,其规定存在着不足。该文讨论了危险驾驶罪发生的原因、主要特点以及办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危险驾驶罪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6.
丁世界 《科技信息》2011,(13):411-411,320
危险驾驶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该司法罪名有着现实的立法背景,其行为方式包括飚车和醉驾,前者为情节犯,后者为行为犯。该罪与交通肇事罪关系密切,危险驾驶行为往往是交通肇事罪的先导。该罪的处罚方式包括刑罚处罚和行政处罚两种。  相似文献   

17.
我国近年来在处理严重的交通肇事案件中,以交通肇事罪处罚显得"罚不抵罪";而将一些严重交通肇事,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亦有不协调之处;对此,我国社会中普遍产生将危险驾驶行为单独入罪,以协调罪刑均衡的立法诉求。在违法犯罪二元立法模式下,行政法及刑法,足以解决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的问题,并无单独入罪的必要;《刑法修正案》(八),并未解决罪刑不均的问题,其立法值得进一步的研究。  相似文献   

18.
我国近年来在处理严重的交通肇事案件中,以交通肇事罪处罚显得"罚不抵罪";而将一些严重交通肇事,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亦有不协调之处;对此,我国社会中普遍产生将危险驾驶行为单独入罪,以协调罪刑均衡的立法诉求.在违法犯罪二元立法模式下,行政法及刑法,足以解决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的问题,并无单独入罪的必要;<刑法修正案>(八),并未解决罪刑不均的问题,其立法值得进一步的研究.  相似文献   

19.
作为犯罪既遂形态的两种相互紧密联系的类型,明确行为犯与危险犯之间的界限对于妥当地处罚犯罪人是相当关键的。无论以危险的法定、危险的程度还是危险的表现形式来区别行为犯与危险犯都存在困难。行为犯和危险犯的区别的前提在于危险的表现形式不同以及对客体的关系不同。行为犯是与结果犯相对应的犯罪形态,而危险犯是结果犯的类型之一。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在于立法是否规定了结果。危险犯与纯正的行为犯的区别在于是否通过行为结果表现对犯罪客体危险;危险犯与不纯正的行为犯的区别在于是否造成了现实的侵害。  相似文献   

20.
近两年,中国成都、南京、杭州等城市接连发生酒后驾车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其中一些酒后驾车者以"交通肇事罪"被处罚,一些酒后驾车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由于两种罪名的罪刑差别较大,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少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补充了危险驾驶罪罪名。本文试图在解读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分析该罪的具体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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