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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创新体系是一个复杂、宏大的体系,多种角色、多个部门的参与,不仅是必然的现象,而且各种角色、各个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是保证创新体系富有活力和健康运行的重要基本条件.然而近年来,在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中,有关"部门分割"而导致国家有限科技创新资源不能有效集成和使用的问题似乎越来越受到关注.这里,如何发挥部门、地区的积极性和如何避免因部门、地区的分割而造成资源浪费似乎成为矛盾的两个方面.解决这一矛盾,显然不能简单地靠集中或限制等手段,而应通过加强协调予以解决.然而,协调难似乎也是一个常常困扰有关决策部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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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新的伦理学,汤姆·里根的"动物权利"具有巨大的意义,因为,它不仅仅是一场革命性的进路,也是一个系统性体系,即本体、价值与实践之间的有机联系性。但是,在权利论庞大的实践体系中,不同实践主张之间的优先级关系是模糊的。这为权利论的道德实践带来了不确定性。以此,本文通过考察"动物权利"之系统内部的有机联系性,来阐明不同实践主张之间在道德考量层面的优先级关系。这种实践主张间的比较既包括在"消极"意义上的道德义务,也包括在"积极"意义上的实践原则。本文的分析展示了在道德考量性的层面,不伤害义务的优先级高于"协助"或"慈善"的实践,后者的优先级又高于"增加裨益"的实践。是为道德实践优先级的阐明。进而,分析指出,协助或慈善的义务性只能体现在社会层面,而非个体层面。这一点,既是对于动物权利之实践论的一个修正,也应当作为所有伦理学在道德实践方面的一项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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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出现了很多道德难题,这导致以解决道德难题为使命的应用伦理学的产生.依据道德难题产生的原因,我们把道德难题区分为事实性道德难题、规范性道德难题和元伦理难题.环境伦理学存在着上述三个层面的道德难题,元伦理难题是带有根本性质的道德难题.环境伦理学的元伦理难题主要是其核心范畴"内在价值"的定义难题,基本范畴"自然权利"的定义难题以及如何确证从"内在价值"推出环境伦理的有效性难题.这些难题的存在一方面表明了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是一种新的伦理学形态;另一方面,也表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的有效性仍有待于进一步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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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辩证法通讯》2020,(11)
人工智能道德增强是从属于"人类道德增强"思潮的一个子话题——希望通过"人工道德建议者(AMA)""客观"的道德表征能力与强大的信息获取能力协助人类提高道德认知水平。但由于AMA毕竟无法达到"理想观察者(IO)"的标准,其必然会陷入专家主义的窠臼。此外,诉诸构建"道德机器"的研究者们在通过学习算法构架自动道德分类与决策机器的时候也预设了某种IO视角。通过瓜里尼的道德案例分类器(MCC)的实验研究,我们发现无预分类的假设函数无法拟合,这意味着与IO契合的普遍主义AMA无法建成。鉴于此,我们建议另外一个不同的"道德增强"方案——一种"作为他者的AMA",并寄希望于通用人工智能成为其实现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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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尽心上>日:"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这里的"良知",既是与身俱来的道德意识,也指最高本体(纯粹圣洁的心灵境界,即心体、性体).孟子认为良知人人具有,个个自足,是一种不假外力的内在力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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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温室气体的历史排放问题,是当前应对气候变化的焦点话题。先发国家主张,他们祖先当初的行为是基于"可原谅的无知",既不需要在道德上遭受谴责,也无需为历史排放导致的后果加以补偿。通过分析可看到,以"无知"作为免责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在道德责任问题上,无论是从气候科学知识传播来看,还是从排放行为的可控程度来看,抑或从排放者的道德回应来看,"无知"都不是避开道德谴责的恰当理由。在后果责任的问题上,历史上"无知"的排放者也需要承担补偿责任,但这里承担的不是严格责任,而只是有限的补偿责任。如果历史排放者已离世,他们的后代在继承祖先传递的利益之时,也应当承担起对历史排放受害者的补偿义务。质言之,历史上的排放者和他们的后代都不能以"无知"为由逃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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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温室气体的历史排放问题,是当前应对气候变化的焦点话题。先发国家主张,他们祖先当初的行为是基于"可原谅的无知",既不需要在道德上遭受谴责,也无需为历史排放导致的后果加以补偿。通过分析可看到,以"无知"作为免责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在道德责任问题上,无论是从气候科学知识传播来看,还是从排放行为的可控程度来看,抑或从排放者的道德回应来看,"无知"都不是避开道德谴责的恰当理由。在后果责任的问题上,历史上"无知"的排放者也需要承担补偿责任,但这里承担的不是严格责任,而只是有限的补偿责任。如果历史排放者已离世,他们的后代在继承祖先传递的利益之时,也应当承担起对历史排放受害者的补偿义务。质言之,历史上的排放者和他们的后代都不能以"无知"为由逃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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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被想象成为"像人一样的主体"。在此基础上,人们借助主体范式和关系范式开始建构人工智能的权利话语体系。但是,无论哪一种视角,其根源都是人类中心主义的。这就导致人工智能和人类的交往行为,不足以像正常的成年人一样,具有道德权利的双向社会性意义,因此,人工智能必然缺乏道德主体资格。与此同时,尽管法律规范可以设定人工智能的相关法律权利,但这一权利设置更多体现为无权利的义务,并且是为了保护人类的利益,因此,人工智能的法律权利就是修辞性的,而非真正的法律主体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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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伦理学的"悲剧"在于不同学派对于环境管理实践的互不妥协的争端。但是,解决争端的关键不在于实践原则的折衷,而在于作为伦理学之实践基础的"道德考量性"的协调。以此,本文考察了环境伦理学中以彼得·辛格为代表的功利论、以汤姆·里根为代表的权利论与以保罗·泰勒为代表的道义论对于"道德考量性"的各自表述。进而,本文剖析了这些表述之间可能的兼容性与这种兼容性的涵义。结论指出,各家的"道德考量性"都具有个体自身的"善"与"目的"的维度,并体现为个体的"利益"。这一共同的形上原点为不同学派间的深入对话与互相理解赋予了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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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辩证法研究》2020,(4)
算法是已阐明的涉及数学的唯一基本认识论概念,其本质是"确定性递归",迄今已经历了一个从有限性、递归性、统计性到实践性算法的拓展过程,而人工智能(AI)的核心是算法,其功能是依循算法通过计算解决复杂性问题,则AI可相应地分类为有限性AI、递归性AI、统计性AI和实践性AI,现今所设想的通用AI是此四类AI的混合体。同时,以算法为桥梁可沟通AI和哲学,开辟对AI进行哲学思考的算法进路:AI依算法展开的计算过程可指向、趋近实无限的彼岸世界,AI的工具价值实际上就是一个"确定性递归有限展开"的价值,算法及其展开是语言、是认知,算法本身也是方法,循此进路可对AI的绝对边界、工具价值问题、还原论的彻底性、智慧的本质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