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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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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丁世界 《科技信息》2011,(16):I0057-I0057
为规范危险驾驶行为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威胁,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了危险驾驶罪。该罪名在行为上包括飚车和醉驾,前者为情节犯,后者为行为犯,二者在罪与非罪的界限上有所不同。而在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上,如果行为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发生实害后果构成他罪,可能转化为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2.
郝宏亮 《当代地方科技》2010,(24):28-28,177
我国现有刑法之下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对醉酒驾驶的处理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之嫌,或者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基于醉酒驾驶及类似行为本身具有社会难以容忍的危险性,这种行为使得法益面临过高的危险,因此,刑法应该立足此类行为本身之评价,增设"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在危险驾驶罪行为方式上限制的过死,而且配置的刑罚过轻,在出现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未作出规定,存在不合理。笔者建议,在在危险驾驶罪后增加一款,出现危害结果配置更为严厉的刑罚,已达到解决现有刑法与司法实践矛盾的目的。  相似文献   

3.
丁世界 《科技信息》2011,(13):411-411,320
危险驾驶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该司法罪名有着现实的立法背景,其行为方式包括飚车和醉驾,前者为情节犯,后者为行为犯。该罪与交通肇事罪关系密切,危险驾驶行为往往是交通肇事罪的先导。该罪的处罚方式包括刑罚处罚和行政处罚两种。  相似文献   

4.
抽象危险犯有形式说与实质说之分.形式说难以成立.实质说语境下的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区别在于侵害法益可能性的大小不同.环境刑法设立抽象危险犯应当予以肯定:是周延保护环境法益的需要;是社会现实的需要;是完善、丰富环境危险犯理论的需要;也不违背刑法谦抑性.在设置抽象危险犯时,不能将其上升为环境犯罪的普遍形态;对环境犯罪抽象危险犯的刑罚不宜过重;抽象危险犯应限于故意抽象危险犯,不应包括过失抽象危险犯.  相似文献   

5.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罪"罪名.删除了有关污染物的列举,将该罪的主观要件明确为包含故意和过失,同时将该罪由过去的实害犯修改为危险犯,扩大了刑法的覆盖范围,对预防和惩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刑法理论与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最近"两高"《补充确定罪名(五)》已将《修正案(八)》第22条所规定的行为确定为"危险驾驶罪"。因此,此处的危险驾驶的"危险"与《刑法》第114条所规定的危险方法的"危险"的内涵与外延是迥然不同的。所以对"危险驾驶罪"之罪名,司法罪名所指的此"危险"并非学理罪名所指的彼"危险",二者之间的区分不容混淆;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飙车"行为属情节犯类型,"醉驾"行为属危险犯类型,对醉酒的认定应以《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规定的国家标准为依据,对这一标准不能因人而异进行反证;本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犯罪,如果在"客观超过要素"的罪过支配下,发生了实害结果,即可构成其他犯罪。其类型有二: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具体所涉罪名,前者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后者为"交通肇事罪"。但本条是纳入《刑法》第133条中加以规定。因此,对危险驾驶行为人主观罪过上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以"过失"为一般,以"故意"为例外进行判定。  相似文献   

7.
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量危险驾驶肇事的案件是否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为虽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外延是不明确的,但其核心属性是可以确定的。以刑法规范评价的视角,用本罪主客观特征考量危险驾驶肇事的性质,可见危险驾驶行为通常不属于本罪的"危险方法",危险驾驶肇事的主观心态通常不是故意,因而危险驾驶肇事的案件通常不适用本罪。  相似文献   

8.
桑丽  马静 《菏泽学院学报》2014,36(4):99-101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危险驾驶入罪。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将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正式法律化。但在司法实践中,其规定存在着不足。该文讨论了危险驾驶罪发生的原因、主要特点以及办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危险驾驶罪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9.
自《刑法修正案(八)》创设危险驾驶罪以后,"醉驾"与"追逐竞驶"由此入刑;《刑法修正案(九)》又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类型加以扩展。其中,"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在实践中是最高发的危险驾驶罪类型。事实证明,"醉驾"入刑对于遏制愈演愈烈的醉驾危险行为,防范衍生恶性道路交通事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醉驾"入刑无论是在司法中还是在立法中均存在一定的问题,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社会影响,有必要积极应对。  相似文献   

10.
鉴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和追逐竞驶现象日益严重并已成为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严重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有效遏制了危险驾驶行为。但人们对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理解存在分歧,因而应当尽快出台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细化其情节,规范执法,并拓宽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范围,规制毒驾、“三超”等危险驾驶行为,更好地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相似文献   

11.
在风险社会下,法益概念出现了具体向抽象、个人向超个人、人本向非人本的时代嬗变;抽象危险犯在风险刑法中正日益增多,但也遭受着传统刑法的种种质疑;抽象危险犯是对风险社会特质的有效回应,其功能吻合于风险社会中对犯罪的认定,而且其弊端是可以采取恰当的刑法解释方法避免的。  相似文献   

12.
单一法典化的立法模式、纯正与不纯正生物刑法混杂的立法体系,无法适应现代生物技术发展中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现实需要;生物犯罪罪名体系不健全、处罚前置化的立法技术遭到冷遇,阻遏了生物安全的刑法保障效力。生物刑法的保护法益是生物安全,其属于国家安全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预防性刑法的属性。未来,应从如下三方面实现生物技术风险刑法治理体系的现代化:(1)应尽快在生物行政法中规定生物犯罪的要件及刑罚,最终建立实质附属刑法与刑法典并行的多元生物刑法立法模式;(2)以法益为标准,构建类型化的罪名体系,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类生物犯罪,确立“又严又厉”的刑事法网;对主要侵害生态安全法益的犯罪,建立“严而不厉”的刑事法网;而对生物安全风险监管类职务犯罪,应构筑基本犯与加重犯结合的刑事法网;(3)适当地运用抽象危险犯、累积犯等立法技术,以实现刑法对现代生物技术安全风险的提前介入预先防控。  相似文献   

13.
我国近年来在处理严重的交通肇事案件中,以交通肇事罪处罚显得"罚不抵罪";而将一些严重交通肇事,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亦有不协调之处;对此,我国社会中普遍产生将危险驾驶行为单独入罪,以协调罪刑均衡的立法诉求。在违法犯罪二元立法模式下,行政法及刑法,足以解决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的问题,并无单独入罪的必要;《刑法修正案》(八),并未解决罪刑不均的问题,其立法值得进一步的研究。  相似文献   

14.
我国近年来在处理严重的交通肇事案件中,以交通肇事罪处罚显得"罚不抵罪";而将一些严重交通肇事,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亦有不协调之处;对此,我国社会中普遍产生将危险驾驶行为单独入罪,以协调罪刑均衡的立法诉求.在违法犯罪二元立法模式下,行政法及刑法,足以解决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的问题,并无单独入罪的必要;<刑法修正案>(八),并未解决罪刑不均的问题,其立法值得进一步的研究.  相似文献   

15.
污染环境罪应该设置为具体危险犯,即发生了危害环境的具体危险时就能对行为人进行入罪处罚,另外还应规定相应的实害犯作为加重法定刑或法定刑升格的根据。在主观方面,污染环境罪应该采用严格责任,即行为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的具体危险,就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污染环境罪的自由刑在考虑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基础上应该比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自由刑有所加重,罚金刑也应该设置高于罚款的具体金额。  相似文献   

16.
放火罪是公认的危险犯,而危险犯又是理论上争议颇多的问题。本文试从放火罪着手,探究刑法理论中的危险犯定义、危险犯特征及停止形态理论。  相似文献   

17.
5月1日起,我国对醉酒驾车违法行为的处罚从行政处罚上升到更加严厉的刑事处跖。当天凌晨,北京、广州、深圳、重庆等地交警部门纷纷设岗,查获多名涉嫌醉酒驾驶者,他们以“危险驾驶罪”被提起诉讼,面临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18.
对于不能犯的认识及其是否具有可罚性,不同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相差很大。在我国刑法体系中,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从学术研究层面,均没有对不能犯给出合理而全面的解释,使得对不能犯的认定与判断难免出入人罪。我国应在尊重刑法规范的基础上修订现行《刑法》,增设不能犯条款,以便在认识及处理不能犯案件时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19.
危险犯的定义,是刑法理论上争议颇多的问题。我国刑法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规定危险犯的构件,以法定的危险状态作为刑法处罚的依据。明确危险犯构件的组成,了解危险犯的本质和特征,有利于认清危险犯的存在和对危险犯罪的防范。  相似文献   

20.
潘丽平 《科技信息》2011,(30):90-90,91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的保有量也在逐年增加,随之而生的是频繁发生的违法驾驶行为以及交通事故,给人民的生命健康及财产权利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尤其是醉酒驾车和飙车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造成重大的恶性事故,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和飙车这两种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更好地预防这两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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